唐朝的監獄是中國封建社會監獄的樣板,為以後的曆代封建皇朝所推崇;唐朝的監獄製度集曆代監獄製度之大成,為以後各個封建皇朝所傳承。唐朝在我國曆史上是一個封建法製比較健全的時代,主張依法治國,依法治監,因此唐朝的監獄也號稱“法獄”,是依法拘禁罪犯的場所,不容他人褻瀆。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期間多次視察監獄,糾正時蔽,開創了“獄明如鏡”的“貞觀盛世”。然而,就唐朝監獄的本質而言,它依然是封建地主階級國家暴力機器的組成部分,其法律規範與司法實踐也大相徑庭。李世民死後,“法獄”的蔽端不斷暴露。高宗時的右相李義府憑借職權,私放女犯“為別宅婦”一事,充分證明了唐代“法獄”之虛偽。
李義府,河北饒陽人,因擁戴武則天為後有功,公元657年被擢升為中書令,後改任右相。此人奸詐陰毒,喜背地害人,時人稱之為“人貓”。據《舊唐書·李義府傳》披露:唐高宗顯慶六年(公元661年),即後世推崇的《永微律疏》頒行後第七年,“有洛陽婦人淳於氏,坐奸係於大理,義府聞其姿色,囑大理丞畢正義求為別宅婦,特為雪其罪。”大理寺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大理丞相當於中央監獄的監獄長,李義府這個好色之徒,聽說洛陽有個叫淳於氏的女人,因奸情問題關在大理寺監獄,又聽說這個女人長得非常漂亮,竟放下宰相的架子去請求大理寺監獄的負責人畢正義,想把這個女人撈出去充“別宅婦”,即給他當小老婆。畢正義這個人也是徒有其名,全無一點“正義”感,竟循李義府之請,放了這個女犯,還為她洗刷了罪名。
堂堂“大理寺獄,為了討好上司”。公然踐踏法律,私放女犯居然還以“法獄”相標榜,其虛偽性顯而易見!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裏,法律規範與司法實踐,總是有很大的差距,有時甚至南轅北轍,大相徑庭,這帶有很大的普通性,唐朝的“法獄”也不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