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監獄,漢代始稱“獄”,明代始稱“監”,到了清代才把“監”、“獄”二字合在一起,稱作監獄。可是在唐朝的一些古籍文獻上,經常出現“將作監”、“少府監”這樣的稱謂,這又該作怎樣的解釋?
據《新唐書·刑法誌》載:“居作者著鉗若校,京師隸將作,女子隸少府縫作”,《獄官令》則規定:“犯徒應配居作,在京送將作監,在外州者供當處官役。”居作,在唐代指囚犯服勞役。服勞役的囚犯要“著鉗校”,即在脖子上套上鐵鎖或木枷,在京城的男犯送往將作監,女犯則送往少府監擔負縫紉工作。在外地州縣,則在當地官府支差服官役。
在唐朝,“將作監”是負責京城宮殿、宗廟、城牆、官府、以及樓台、橋梁、道路等建築、維修等事宜的政府部門。即管理施工的單位。“少府監”是負責管理“百工技巧之事”的政府機關。在“將作監”和“少府監”內,犯人和各種工匠在一起幹活,所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上鉗或校(木枷)等戒具,擔負最苦、最累、最危險的營生,而且不允許離開施工現場。
唐朝的“將作監”和“少府監”,其主要職能是管理施工,管理各種工匠。作為政府機關不能籠統地把它們都當作監獄來看待。它們雖然叫作監,卻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監獄。當然,對於在那裏幹活的囚犯來說,也明顯帶有監獄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