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的國情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英、美、法等對外國列強的協迫下,清政府被迫簽訂了一係列不平等條約。由一個主權獨立的泱泱大國,淪為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
在清朝統治的最後七十年裏,其監獄也打上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深深烙印。在外國侵略者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一係列不平等條約裏,除了割地賠款,開放通商口岸,還攫取了領事裁判權。外國列強肆意踐踏中國的司法主權,他們在上海、漢口、廈門、旅順等城市劃定租界,儼然國中之國。他們開辦監獄,這些監獄從典獄長到一般管理人員都由外國人擔任,其管理製度完全是外國監獄那一套,如上海提藍橋西牢、旅順日俄監獄等等這些是貨真價實的殖民地監獄。
清政府內地省份的監獄,依然是舊的監獄設施,舊的監獄管理製度,舊的獄吏獄卒。雖然有時也受洋鬼子的氣,基本上沿襲封建舊製不變,且日漸腐朽,“翹然立於風氣之外”,且為洋人所詬病。
還有一種監獄叫做“會審公廨押所”,所以稱之為怪胎,其一,公廨押所名義上是中國的,歸中國政府管轄。實權卻操在洋人手裏。押所的中國官吏一切仰洋人鼻息,看洋鬼子的眼色行事。根據1868年簽訂的《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公廨的人事權歸上海道派出的掛有“理事”頭銜的中國官員掌握,所需經費按月由上海道支付。因此在名義上“會審公廨”及其押所是中國政府設在租界裏的審判機關和押犯單位。實際情況是:隻要會審公廨所審理的案件涉及在華洋人的利益,外國駐上海的領事就要“會審”、“陪審”、“觀審”,外國領事不開口,中國法官根本定不了案。隨著領事裁判權的不斷擴大。有些純屬中國人內部的糾紛,由於發生在租界,最後也得由外國領事主審。中國的審判機關卻由外國領事拍板定案,其怪一也。
其二。會審公廨押所,說它不是監獄,卻以剝奪人的行動自由為目的。說它是監獄,這裏關押的許多犯人,卻並沒有犯法。他們有些人是因為發不出所訂之貨,被外國商人控告的中國商人,有些是被起訴控告的債戶,有些是提傳到案等待質詢的證人。這些人一入押所即喪失自由,進門要被搜身,家屬探望要由看守在一旁監視。許多純屬經濟糾紛的問題,隻因牽扯到洋人的利益,那些專看洋人眼色行事、拿著中國俸祿的押所官吏,不問青紅皂白把自己的同胞抓進押所,按犯人對待。
設在上海租界中的會審公廨押所,分為男押所和女押所,據1907年報表統計,當時押所男女押犯多達二百多人。押所地狹人稠,擁擠不堪,而且設施簡陋,條件惡劣,押犯生活苦不堪言。“押所”既然設在租界,在洋人的眼皮子低下,“為免貽外人口實”,1907年底,清政府又另建洋樓兩棟,關押民事被告人及有關待質人員,借以裝璜門麵。
會審公廨押所是十分典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監獄。是中國幾千年的監獄史上從未出現過的怪現象,是在清王朝這個腐朽沒落的監獄分枝上結出的又一個怪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