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本累積和土地私有尚未發生以前的初期野蠻社會,獲取各種物品所需要的勞動量之間的比例,似乎是各種物品相互交換的唯一標準。例如,一般地說,狩獵民族捕殺海狸一頭所需要的勞動,若二倍於捕殺鹿一頭所需要的勞動,那末,海狸一頭當然換鹿二頭。所以,一般地說,二日勞動的生產物的價值二倍於一日勞動的生產物,兩點鍾勞動的生產物的價值二倍於一點鍾勞動的生產物,這是很自然的。如果一種勞動比另一種勞動更為艱苦,對於這較大的艱苦,自然要加以考慮。一點鍾艱苦程度較高的勞動的生產物,往往可交換兩點種艱苦程度較低的勞動的生產物。如果某種勞動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那末為尊重具有這種技能的人,對於他的生產物自然要給與較高的價值,即超過他勞動時間所應得的價值。這種技能的獲得,常須經過多年苦練,對有技能的人的生產物給予較高的價值,隻不過是對獲得技能所需費去的勞動與時間,給以合理的報酬。進步社會,對特別艱苦的工作和特別熟練的勞動,一般都在勞動工資上加以考慮。在初期蒙昧社會,可能也作過這種考慮。在這種社會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都屬於勞動者自己。一種物品通常應可購換或支配的勞動量,隻由取得或生產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勞動量來決定。資本一經在個別人手中積聚起來,當然就有一些人,為了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或勞動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上得到一種利潤,便把資本沒在勞動人民身上,以原材料與生活資料供給他們,叫他們勞作。與貨幣、勞動或其他貨物交換的完全製造品的價格,除了足夠支付原材料代價和勞動工資外,還須剩有一部分,給予企業家,作為他把資本投在這企業而得的利潤。所隻,勞動者對原材料增加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就分為兩個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潤,來報酬他墊付原材料和工資的那全部資本。假若勞動生產物的售賣所得,不能多於他所墊付的資本,他便不會有雇用工人的興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潤不能和他所墊付的資本額保持相當的比例,他就不會進行大投資而隻進行小投資。也許有人說,資本的利潤隻是特種勞動工資的別名,換言之,不外是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工資。但利潤與工資截然不同,它們受著兩個完全不同的原則的支配,而且資本的利潤同所謂監督指揮這種勞動的數量、強度與技巧不成比例。
利潤完全受所投資本的價值的支配,利潤的多少與資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假定某處有兩種不同的製造業,各雇用勞動者二十人,工資每人每年十五鎊,即每年各需支工資三百鎊,而該處製造業資本的普通年利潤為百分之十。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隻值七百鎊;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細原料值七千鎊。合計起來,前者每年投下的資本不過一千鎊;而後者卻有七千三百鎊。因此,按百分之十年利計,前一企業家每年預期可得一百鎊的利潤;後一企業家每年卻預期得到七百三十鎊的利潤。他們的利潤額,雖那麼不相同,他們的監督指揮卻無甚差別,甚或全然一樣。在許多大工廠裏,此類工作大抵托由一個重要職員經管。這個職員的工資,正確地表示了監督指揮那一類勞動的價值。在決定這職員的工資時,通常不僅考慮他的勞動和技巧,而且考慮他所負的責任;不過,他的工資和他所管理監督的資本並不保持一定的比例。而這資本所有者,雖幾乎沒有勞動,卻希望其利潤與其資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價格中,資本利潤成為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勞動工資絕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則的支配。在這種狀態下,勞動的全部生產物,未必都屬於勞動者,大都須與雇用他的資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於取得或生產任何一種商品的勞動量,也不能單獨決定這種商品一般所應交換、支配或購買的勞動量。很明顯,還須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個因素決定,那就是對那勞動墊付工資並提供材料的資本的利潤。一國土地,一旦完全成為私有財產,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樣,都想不勞而獲,甚至對土地的自然生產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帶的樹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種自然果實,在土地共有時代,隻須出些力去采集的,現今除出力外,卻須付給代價。勞動者要采集這些自然產物,就必須付出代價,取得準許采集的權利;他必須把他所生產或所采集的產物的一部分交給地主。這一部分,或者說,這一部分的代價,便構成土地的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