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亞民族侵擾羅馬帝國西部以來,歐洲起了一個大變革,跟著這個大變革發生的是,歐洲擾攘了好幾百年。野蠻民族對原居民的掠奪和迫害,中斷了城鄉間的貿易。城市都成了荒墟,鄉村亦無人耕作。在羅馬帝國統治時很富裕的西歐,一變而為極貧乏,極野蠻。在接連不斷的擾攘中,那些民族的頭子,占有或篡奪了這些國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雖然不多,但要找一塊沒有所有主的土地,卻不可能。一切土地都被吞並了;其中大部分是被少數大地主所吞並。最初吞並荒地的危害雖很大,但有可能隻不過是暫時的危害。這些土地本可通過繼承或分割,把它們拆小。但長男承繼法,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繼而拆小;限嗣繼承法又使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拆小。如果我們把土地看作隻是謀生求樂的手段,和動產一樣,那末,按照自然承繼法,當然會把土地象動產一樣,分給家內所有的兒女。因為每一個兒女的生計,都為老父所同樣關心。羅馬人就是采行這種自然承繼法。他們不分別長幼,不分別男女,隻要是自己養的,就可以承繼自己的土地。他們處分土地的方法,和我們現在處分動產的方法一樣。不過,當土地被看作不單是謀生的手段,而是權力強弱所係的時候,就被認為以不分割而專歸於一人比較適當。在那些不安靖的時候,大地主同時都是小貴族。他的佃戶,便是他的隸屬。他是他們的裁判官,是他們和平時節的立法者,亦是他們戰爭時節的領導人。他可任意進行戰爭,對鄰國作戰,有時對國王作戰。在這種狀態下,一個地產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無保障,都取決於它的大小。
把一個地產分拆,無異把它破壞,換言之,無異把它拆開來,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強鄰的侵蝕吞並。所以,適應著當時這種情況,在地產承繼方麵,長男承繼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來。為了同一理由,君主國通常亦由長男一人承繼。雖然最初並不總是如此。為君主國的安全與權力計,國土寧可不加分裂、寧可在諸兒女中,選擇一個人來單獨承繼。但選擇誰呢,那樣重要的一件事,當然要鄭重規定一個普通規例,使選擇不按個人資質好壞這個不大可靠的區別,而按某種明白的、無可爭論的標準。在同一家庭的各兒女中,除了性別與年齡,再沒有其他無可爭論的區別了。根據一般經驗,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條件相等的場合,年長的比年幼的好。長男承繼權,就這樣成立了。而所謂直係繼承,亦就從此發生了。一種法律在初成立時,都有環境上的需要,並且,使其合理的,亦隻是這種環境。但事實上,往往產生這法律的環境已發生變化,而這法律卻仍繼續有效。今日歐洲,僅領有一畝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無異於擁有千萬畝地的大地主。產生長男承繼權的環境大變了,長男承繼僅卻依然存在。由於在各種製度中,這法律是最宜於保持貴族尊嚴的,所以,今後會再行幾百年也說不定。但事實上,除了這一點,長男承繼權也就沒有一點不違反大家庭的真實利益了。這權利,因為要使一個兒子富裕,就使其他兒子陷於窮困。限嗣繼承法是長男繼承法施行的自然結果。它的采行,旨在維護由長男繼承法導引出來的直係繼承,以及防止由於子孫不肖或遭逢不幸,一部分遺產在贈與、遺讓或割讓名義下旁落的危險。這種法律,羅馬人是全不知道的。法國有幾個法律家,雖然喜歡以今製附會羅馬古製,實則,羅馬人所謂預備繼承人預定法和囑托遺贈法,都與限嗣繼承法迥不相同。
在大土地財產仍為諸侯領地時,限嗣繼承或許不是不合理的辦法。象一些所謂君主國的根本法律一樣,這個法律,可以使許許多多人不致因一人輕舉妄動而受災殃。但今日歐洲各國,大地產和小地產已同樣受國法保護,所以,這種法律就變得再荒唐不過了。這種法律的製定,根據一種根本錯誤的假定:即對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人類的各代後裔,沒有同等的權利,當代人的所有權,要受限製於五百年前祖宗的心意。在今日的歐洲,實行限嗣繼承法的地方還很不少。在貴族血統仍是享受民事或軍事榮譽的必要資格的地方,限嗣繼承法尤牢不可破。限嗣繼承法被貴族認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外特權所必要的手段。這一階級既奪得了一種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不正當的利益,卻又擔心自己的貧乏會貽人譏笑,以為應當再享有另一種不正當的利益。據說,英國習慣法很厭惡世業世祿的製度,因而,和歐洲其他各君主國比較,世業世祿的製度在那裏比較受限製。雖然在英格蘭,世業世祿的製度也還未完全廢除。據說,現在蘇格蘭,有五分之一以上(也許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仍受著嚴格的限嗣繼承法的支配。在這情況下,大麵積的荒地不僅為少數豪族所兼並,而且永無再分散的可能。事實上,大地主又不常是大改良家。在產生這種製度的混亂時節,大地主的精力,幾乎全部用來保護已有的領土,擴大自身對鄰國的管轄權、支配權。他們實在沒有餘暇來開墾土地改良土地。後來和平了,法製的確立,秩序的安定,雖然使他們有餘暇,但他們一般沒有心思耕墾土地,並且常常沒有必要的才力。
如果他一身一家的費用,超過了或恰好相等於他的收入(這是極常有的現象),他就沒有資本,可以投在這用途上。如果他是一個經濟家,那末,他又通常感覺,與其用一年的節省未改良舊的地產,不如用來購買新的地產比較合算。改良土地,象各種商業計劃一樣,要獲利潤,不斤斤注意小節省小贏利是絕對不行的。但生在豪富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儉樸的,亦不大能夠做到這一點。這種人的境遇,自然而然地使他更注意悅己的裝飾,而不注意自己沒有多大需要的利潤。他自幼就養成了飾衣裳、盛車馬、崇居室、麗陳設的嗜好。他已經養成了這種習慣。即在想改良土地時,這種習慣所涵養的心理仍會支配著他。他也許會把住宅附近的四五百畝土地大大裝飾起來,花費比該地改良後所值大十倍的費用,終而發覺如果對他所有全部地產都照樣改良下去,那就即使毫無其他嗜好,恐怕也會在沒改良十分之一以前,就耗盡他所有的財產。現在,英格蘭和蘇格蘭自封建的無政府狀態以來,有些大地產,繼續在少數人手裏,至今沒有改動。把這些大地產與鄰近的小地產比較一下,你就不需其他論證而相信大地產是怎樣不利於改良。如果從這樣的大地主還不能希望得到一些對土地的改良,那末從那些占有的土地比他們少的人那裏,就更無這種希望了。在歐洲舊狀態下,耕者全是可任意退租的佃農。他們全是或幾乎全是奴隸,不過他們的隸役,比古希臘羅馬、甚至西印度殖民地的隸役和緩一些。他們與其說隸屬於主人,無寧說是隸屬於土地。因此,他們可以和土地一同出賣,但不能單獨出賣。得到了主人的同意,他們還可以結婚。而且,主人沒有權利把他們夫婦,賣給不同的人,從而拆散他們的姻緣。主人殘害或殺害了奴隸,還要受處分,不過一般是小懲罰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