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羅馬帝國崩潰後農業在歐洲舊狀態下所受到的阻抑(2 / 3)

但是,奴隸不得蓄積財產。他們所獲得的一切,都是主人的,主人可以隨時取去。所以,奴隸所能進行的墾核和改良,實際上都是由主人進行,由主人負擔費用的。種子、牲畜、農具,全是主人的。改良的利盆,亦是主人的。這種奴隸,除了日常維持生活的東西,什麼也不能獲得。所以,在這場合,正當地說,土地仍是由地主占有、由農奴耕作的。這種奴隸製度,在俄羅斯,在波蘭,在匈牙利,在波希米亞,在摩拉維亞,在德意誌其他部分,現在還存在。這種製度逐漸全然廢除了的地方,不過歐洲西部及西南部而已。如果希望大地主進行大改良,已是很難,那末,當他們使用奴隸耕作的時候,要他們進行大改良就更是無望了。我相信,一切時代、一切國民的經驗,都證明了一件事,即:奴隸勞動雖表麵上看來隻需維持他們生活的費用,但徹底通盤計算起來,其代價是任何勞動中最高的。一個不能獲得一點財產的人,食必求其最多,作必望其最少,除此之外,什麼也不關心。他的工作,夠他維持生活就行了,你要從他身上多榨出一些來,那隻有出於強迫,他自己決不會願意的。普林尼和科拉麥拉的著作都說,古意大利的穀物耕種事業,在奴隸製度下非常衰微,對主人非常不利。耕種事業在亞裏斯多德時代的古希臘並沒有多大進步。所以,當論及柏拉圖理想國時他說:要有一片象巴比倫平原那樣極大極豐沃的土地,才可以養活五千懶惰人(當時認為衛護那理想國所必要的戰士)及其妻仆。人類好勝的心理,多以統治下等人為榮,而以俯就下等人為恥。所以,如果法律允許,工作的性質也允許,那在奴隸與自由人之間,他一定願意選用奴隸。蔗糖與煙草的栽種,能夠提供使用奴隸耕作的費用;穀物的耕種,現在似乎還不能夠辦到這一點。主要產物為穀物的英國殖民地,大部分工作都由自由人來操作。本雪文尼亞人最近議決釋放黑奴。那種事實,使我們相信他們所有的黑奴一定不多。如果奴隸是他們財產的大部分,他們決不會讚成釋放。

但以蔗糖為主要產物的英國殖民地,全部工作都由奴隸擔任;以煙草為主要產物的英國殖民地,亦有大部分工作由奴隸擔任。西印度殖民地栽種甘蔗的利潤特別大,在歐美兩洲,簡直沒有什麼耕種事業比得上。栽種煙草的利潤,雖比不上栽種甘蔗,但與栽種穀物比較,卻仍然較大。這兩種耕種事業都能提供奴隸耕作的費用,但栽種甘蔗,比栽種煙草更能提供這種費用。所以,與白種人數相比,黑奴的數目,在甘蔗區域,比在煙草區域大得多。繼古代奴隸耕作者之後,逐漸出現了法蘭西今日稱作對分佃農的一種農民。這種農民,在拉丁文中叫做Coloni Partarii(分益隸農),在英格蘭,這製度早已廢止,所以,在英文中,我現在不知道他們叫作什麼。在這製度下,種子、牲畜、農具,總之,耕作所需的全部資本,都由地主供給。農民離去或被逐去時,這種資本就須歸還地主。出產物在留出被認為保持原資本所需要的部分之後,其餘就由地主與農人均分。在對分佃耕製下,耕作土地的費用,嚴格地說亦是出自地主,和在奴隸耕作製下沒有差別。但其中,有一個根本不同之點。對分佃耕製下的傭農,是自由人,他們能夠占得財產,可以享有土地生產物的一定比例。生產總額愈大,他所占有的部分亦愈大。所以,他們的利益,顯然在於能夠生產多少,就生產多少。反之,一個沒有占得財產希望隻能維持自己生活的奴隸,就會圖自己舒服,比量著自己的需要,不想使土地生產物多於自身所需。也許就是部分因為對分佃耕製對地主有利,部分因為君主嫉恨大地主,鼓勵農效反抗他們的權力,終而使大家都覺得奴隸耕作製不利,於是大部分歐洲的奴隸耕作製度逐漸消滅。這樣一次大的變革,是什麼時候發生的,是怎樣發生的,在近代曆史中,是最難稽考的事件之一。

羅馬教會,常自誇其廢除奴隸的功績。當然,我們也知道,早在十二世紀亞曆山大三世時代,羅馬教皇就發出了普通釋放奴隸的訓諭。但這訓諭,似乎不過是個諄諄的勸諭,不遵守訓諭的人,並不受處罰。奴隸製度依然保持了數百年。最後,因為上述那兩種利害關係(他主的利害與君主的利害)共同作用起來,才逐漸把它廢除。一個已被釋放,又許繼續保用土地,但自己沒有資本的賤奴,隻有向地主借用資本,才有耕作土地的可能,所以,非成為法蘭西今日所稱的對分佃農不可。不過,在對分佃耕製下,土地仍不能得到大的改良。地主既可不費分文,而享受土地生產物的一半,留歸對分佃農享有的自屬不多。在這不多的部分中,所能節省的更是有限。對分佃農決不願用這有限的節餘來改良土地。教會什一稅,不過抽去生產物十分之一,已是土地改良極大的障礙。抽去生產物的半數,一定會切實阻止土地的改良。用地主供給的資本,從土地盡量取得最大量的生產物,固然是對分佃農所願望,但若以自有資本與地主資本混合,卻決非對分佃農所願的。在法蘭西,據說,有六分之五的土地,仍由對分佃農耕作。地主常常指摘農民,不用主人的牲畜耕田,而用來拖車。因為,拖車的利潤,全部歸於農民,耕田的利潤,卻須與地主平分。在蘇格蘭的某些地方也殘留著這種佃農,叫作由地主借給種子農具的佃戶。大貴族吉爾伯特和布勒克斯登博士曾說,英格蘭古代的佃農,與其稱為農戶,無寧稱為地主的屬役。這種佃農,大概與此屬於同一種類。慢慢地繼對分佃農而起的農民,可以說是真正的農民。他們耕田的資本是自己的,但要對地主繳納一定數額的地租。這種農民租田都有一定的租期。所以,他們有時覺得,投下一部分資本改良土地,對自己有利益。他們希望,在租期未滿以前,投下的資本可以收回,並提供很大的利潤。不過,就連這種農民的借地權,也有一個長時期是極不可靠的。今日歐洲有許多地方的情況也是如此。

土地換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滿,可把農人逐去,不算非法。在英格蘭,甚至得依虛構的普通退祖法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違法的暴力手段驅逐農民,農民所能憑借以取獲賠償的訴訟章程,是極不完善的。農民並不一定能恢複占有原來的土地,他們通常隻能獲得損失的賠償,而且所償決不能等於所損。在歐洲,英格蘭也許是頂尊重耕農的一個國家。但那裏,亦遲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改佃訴訟法。規定改佃時,佃農得要求賠償損失,並得要求恢複借地權。此種要求,不必由一次審問而審結。這個訴訟法,施行極其有效,所以,近來,地主若要為占有土地而起訴,他常常不用地主名義,按權利令狀起訴,而常常用他的佃農名義,按退佃合狀起訴。以此之故,在英格蘭,佃戶的安全等於地主了。此外,英格蘭又規定,每年納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終身租地權就是終身保有的不動產,有選舉國會議員的權利,耕農既大部分有這種終身不動產,所以政治上的勢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輕視他們。我相信,歐洲除了英格蘭,沒有一個地方的佃農,未立租地權約,便出資財建築倉廩,不怕為地主所奪的。這種十分有利於農民的法律風俗,所起的促進現代英格蘭偉大光榮的作用,也許比為商業而定立的所有各種誇大條例所起的作用還要大得多。保障最長租期使不為各種承繼人所妨害的法律,據我所知,乃英國所特有。早在1449年,這種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傳到蘇格蘭去。但當時,限嗣繼承的財產的承繼人,往往不許從一年以上的期間出租田地,所以,這法律的澤潤未能盡量廣布。最近,國會雖立法補救,但這些束縛仍太嚴厲。此外,在蘇格蘭,租地人又因沒有選舉議員的權利,所以不象英格蘭加農那樣,受到地主那麼大的重視。在歐洲的其他地方,雖亦保障佃農權利,使不受土地承繼人和購買人的損害,但這種權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蘭西初定租期為九年,近來才延長至二十七年。但二十七年為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勵佃農進行各種最重要的改良。我們知道,歐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為他們所設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們認為,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應以土地長期出租,使得他們長期間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價值。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淺。他們不會想到這種規定,一定會妨害改良,結果,一定會妨害他們自己的真實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