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退稅(2 / 2)

這種嗜好,後來由這些軍官帶回到祖國,在那時以前,此種葡萄酒在祖國還不大流行。戰事完結以後,在1763年(依喬治三世第四年法令第十五號第十二條),除了法國葡萄酒,一切葡萄酒都允許在輸出到殖民地時,退還所繳納的三鎊十先令以外的稅——國民的偏見,不允許獎勵法國葡萄酒的貿易與消費。但是,上述恩典的敕賜和我國北美殖民地的叛變這兩者相隔的時間,似乎過於短促,以致那些國家的風習,不可能產生顯著的變化。就法國葡萄酒以外的一切葡萄酒的退稅說,殖民地由這法令所受實惠,比其他各國大得多,但就大部分其他貨物的退稅說,殖民地所受實惠卻是小得多。在大部分貨物輸出到其他各國時,舊補助稅得退還一半。但這項法令卻規定,除葡萄酒、白棉布及細棉布外,一切歐洲或東印度生產或製造的商品,在輸出到殖民地時,舊補助稅絲毫也不得退還。退稅製度的設立,也許原來就是為了要獎勵運送貿易。運送船舶的運費,常由外國人以貨幣支付,因此運送貿易被認為特別能給國家帶回金銀。運送貿易,雖不應受特殊的獎勵,而設立退稅製度的動機,雖然非常可笑,但此種製度本身,卻似乎很合理。這樣的退稅,決不會使流入運送貿易的資本大於在沒有輸入稅時自會流入這種貿易的資本,隻不過使輸入稅不至於完全排斥此種貿易。我們雖不應特別獎勵運送貿易,卻亦不應加以妨害,我們應該象對待其他各種行業一樣,聽其自由。這種貿易,對於那一部分既不能投在本國農業,亦不能投在本國製造業,既不能投在國內貿易亦不能投在消費品國外貿易上的資本,必然提供了一個出路。

關稅的收入,不但不會因此種退稅而受損,而且將因此種退稅而得利,因為在退稅時,得保留一部分關稅。如果全部關稅都被保留,那末納稅的外國商品,由於缺少市場不能輸出,因而亦不能輸入。這樣,本可以保留一部分的關稅,便無從收到了。這些理由,似乎足以證明,課在本國產物或外國產物上的關稅,即使在輸出時全部退回,退稅亦是合理。誠然,在這場合,國產稅的收入,稍受損失,而關稅的收入則受大得多的損失;但多少要受這種課稅的擾亂的產業的自然均衡,即勞動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卻將因這種規定而更趨於均衡。但上述理由僅證明,在輸出貨物到完全獨立的外國時退稅是合理的,並不證明在輸出貨物到我國商人、製造業者享有獨占權的地方時退稅是合理的。例如,在歐洲貨物輸出到我國美洲殖民地時退稅,並不能使輸出額大於無退稅製度時的輸出額。因為我國商人、製造業者在那裏享有獨占權,所以,即使保留全稅額,未必會增加運到那裏去的輸出額。所以,在這場合,退稅常是國產稅及關稅收入的純損失,決不能改變貿易狀態,決不能擴大貿易。至於在什麼程度上,這種退稅可認為是對我國殖民地產業的適當獎勵,或者說,在什麼程度上,允許他們免去本國其他人民所不能免去的賦稅,才有利於母國,我打算在考察殖民地時,加以論述。但必須指出,隻在輸出品真正輸到外國去,而不再秘密輸入我國的時候,退稅製度才會帶來益處。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稅,尤其是煙草的退稅,就往往被人濫用,並產生了許多既有害於收入而同樣有害於公正商人的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