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總統樸正熙 越老越專製(1 / 2)

樸正熙統治時期,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61年5月16日政變到1963年10月“歸還民政”;第二階段從1963年10到1971年12月頒“國家保衛法”;第三階段從1972年到1979年樸正熙被暗殺。

在第一階段,即軍政府時期,如前所述,出於懲治腐敗、社會邪惡和鞏固政權兩個目的,存在肆意逮捕和隨便判刑的現象。但由於美國的壓力,“革命”逐漸緩和而轉入強調具體的社會管理。1963年10月“歸還民政”的總統選舉,沒有李承晚時期那種賄賂、威脅選民、作弊等惡劣現象,被聯合國的一位觀察員稱為“韓國15年曆史上最誠實與平和的選舉。”

在第二階段(1964—1971年),韓國基本維持著三權分立的民主製形式。盡管遇到反對韓日關係正常化的大學潮,樸正熙政權的統治還比較溫和。樸正熙把他的“民主”稱為“行政民主”或“管理民主化”。在這種體製下,允許對政府的外交政策、經濟政策進行公開討論、批評,允許在報紙上揭露官場腐敗現象。有權糾正政府的錯誤,“有權發牢騷”。韓國的報紙和出版社都是私營企業,有的同某個政黨聯係,有的依賴某大企業集團。這種同西方類似的新聞出版管理方式,使專製體製下有一些言論的渠道。比如,1966年一個經濟學家曾列舉了樸正熙第一個五年的五大惡果:通貨膨脹加劇;中小企業凋蔽;農業經濟越來越糟;貧富差距拉大;失業增加。唯一的優點是引進了外資。這樣直率的批評是常見的。在韓日關係正常化時,一些報紙更是把樸正熙、金鍾泌罵為“賣國”。政治反對黨和社會輿論的一定監督作用,為其政治體製增加了彈性,使政府能夠較多地掌握社會的真實信息。

當然,60年代的民主是有限度的。樸正熙對政黨政治一直保持謹慎的態度。這一方麵是出於軍人政權的非政治的本質,另一方麵是因為儒教社會的特殊背景。儒教國家政治權力控製、剝奪經濟的傳統和懾服於權威的社會價值觀念,使人們都盯著政治權力,從而造成不可遏止的權力爭奪的“政治漩渦”。這種權力鬥爭的“漩渦”在新的曆史時期很容易地以政黨競爭的形式表現出來,使社會陷入無秩序狀態。張勉的失敗是一次難忘的教訓。在對待政黨活動上,樸正熙顯然是因噎廢食地走到了另一個極端。他強製地把社會精力都集中在經濟上,不給政黨組織的發展提供機會。“無論是他自已的民主共和黨或是反對黨新民黨,都沒有得到機會發展出一個領導機構或培植出支持的基礎。”60年代的所謂“管理民主化”,形式上保留著三權分立,實質上是一人排斥政治參與的專製政體。

1972年10月17日,樸正熙以“來自北方的南侵威脅”為借口,解散國會,實行緊急戒嚴。並於11月推出“憲法修正案”,即“維新憲法”。“維新憲法”大大加強了總統的權力,它將總統任期改為6年,取消了限製連任的條款;在國會之外,另設一個“統一主體國民會議”,總統任會長;總統改由“統一主體國民會議”選舉;國會議員的1/3由總統提名,由“統一主體國民會議”選舉;另2/3由選民選舉。

這次憲法修改,使國家的最高權力集中在“統一主體國民會議”,並集中在總統一人身上。雖然1962年憲法修正案規定的總統權力很大,但隻限於行政分支,現在又進一步擴大:總統“作為國家領導,如果必要,可以主宰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三個分支。”該憲法修正草案的第53條還規定:“當國家遇到災害或大的經濟、財政危機時,以及國家安全或人民安全及秩序受到嚴重威脅或麵臨威脅而需要采取迅速措施時,總統將有權在國家一切事務範圍內采取緊急措施,包括內務、外交、國防、經濟、金融和司法屯務。”

10月以來發生的這些變化叫做“十月維新”,在維新憲法下的體製稱為“維新體製”,從1972年10月宣布戒嚴起,樸正熙基本上回到了第一階段的軍事專製。在“維新體製”下,罷工、罷市、遊行都是非法;在新聞出版方麵也加強了控製,攻擊總統是非法的,禁止討論南北統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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