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世紀英國人吉芬發現“吉芬難題”以來,在需求定律和需求曲線中,“吉芬商品”就成了一個特殊問題。雖然不同的經濟學在其文章中對“吉芬商品”進行了論證,但人們對它的爭議至今也沒有停息。
那到底什麼是“吉芬商品”呢?“吉芬商品”是否存在?
“吉芬商品”概念是由英國人吉芬於19世紀發現的,1845年,愛爾蘭發生災荒,土豆價格上升,但是,土豆需求量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增加了。這一現象在當時被稱為“吉芬難題”。而這類需求量與價格呈同方向變動的特殊低檔商品以後也因此被稱為“吉芬物品”或“吉芬商品”。
一般來說,由於商品的價格上升,人們會降低對它的采購和消費,而為什麼1845年的愛爾蘭會出現相反的現象呢?原來,19世紀中葉愛爾蘭還不是很發達,還有很多貧困的人,這些貧困家庭的收入沒有節餘,隻能維持基本生活。在許多貧困家庭的食物消費中,土豆這種最低檔次的食物占有較大比例。當然,在貧困家庭中還有一部分錢用於購買比土豆高級的食物和用於其他消費。由於災荒,當年的土豆價格上升。土豆價格上升後,如果要買同樣的土豆就需要花更多的錢,而花了更多的錢後,原來用於購買其他食物的錢就變少了,能夠購買到其他食物的量就會減少。這樣,當土豆價格上升後,如果還按照原來的食物比例來購買土豆,貧困家庭的食物將不能滿足他們的基本消費。怎麼辦呢?人們隻好多買些土豆。因此,就出現了這種價格愈高需求量愈大的特殊現象。
按此現象上說,“吉芬商品”的需求量與價格呈同方向變動,但是,並不是說凡是滿足這種現象的商品都叫“吉芬商品”。分析一下1845年愛爾蘭的情況,如果土豆不是必須消費的商品,它漲價了人們當然可以不買;如果這種商品不是低檔次的劣等品,如果它漲價後還有比它更低檔次的商品可以買,人們對它的需求也不會增多;如果消費者比較富裕,它漲價後人們仍然有錢買夠其他更高檔次的商品,那也可能不會增加對它的需求。
根據以上分析,我認為,確定某一商品是不是“吉芬商品”,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這種商品是消費者的必需品。
第二,這種商品必須是低檔次的劣等品。
第三,消費者必須相當貧困。
隻有滿足了以上三個條件的商品,當需求量與價格呈同方向變動時才是“吉芬商品”。
可有的人這時候就會說了:有的商品不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但也存在類似“吉芬商品”的情況,比如,某一商品價格上漲後,需求量也增多。那既然不算“吉芬商品”,這又是為什麼呢?我認為除“吉芬商品”外,至少還有以下幾種情況會引起需求量與價格同方向變動。
一是環境突變時。比如,雨天的雨傘或酷夏的空調,即使它們漲價,人們的需求也會增加;再如,“非典”時期的某些商品,價格漲了,需求反而更多。在特殊情況發生之前,老百姓的需求量很少,特殊情況發生時,老百姓的需求量突然增加了,這就會出現價格上漲而需求量也增多的情況。這些東西顯然不是“吉芬商品”。
二是特殊背景下老百姓的預期發生變化時。比如,由於戰爭陰雲籠罩,老百姓可能會預先采購大量的必需品,導致價格上升,而價格上升後,老百姓還會買。有時,甚至是一些謠言也使老百姓大量采購某一物品。這些東西當然也不是“吉芬商品”。
三是一些投資性的購買。比如,股民認為某一股票要漲價,在漲價中,如果股民認為它的價格還會進一步漲,那麼,股民仍會買的;再如,某些職業培訓,當社會上需要大量的某一專業人才時,這種職業培訓也會出現價格上升而參訓人越來越多的現象。但顯然,這也與“吉芬商品”無關。
知道什麼是“吉芬商品”後,我們再來看看“吉芬商品”有沒有違背需求定律。
需求定律的內容與表述需求定律的內容很簡單,就是說:“價格上漲或下降,需求量會相應地減少或增多。”與一般的需求曲線一樣,這符合人們的心理和常識。但是,也有特殊情況,比如“吉芬商品”和雨天的雨傘等特例。那麼,如何處理這一問題呢?我認為:
第一,我們在講需求定律時應該說明影響需求量的因素很多。
第二,在敘述需求定律內容時要加上一個前提“一般地”,即:“一般地,當某一種商品的價格上升或下降時,需求量會相應地減少或增多。”這樣,當出現特殊情況時,它與需求定律並不矛盾,因為需求定律講的是一般情況,特殊情況是它的例外。
“吉芬商品”就屬於需求定律未說的特殊情況,因此,不能說它違背了需求定律,而應該說“吉芬商品”是需求定律的例外。當然,除“吉芬商品”外,還有其他的例外情況,在此就不一一列舉說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