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皇父銳意改革國庫充盈。
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聖祖玄燁逝世,乾隆皇帝的父親胤即位,一般稱為雍正、雍正帝或世宗。雍正帝繼位的合法性雖不無可疑之處,他對政敵的處置過於無情,甚至對同父所生的骨肉同胞八弟允、九弟允?、十弟允、十四弟允?也殘酷虐待,或陰謀殺害,或革爵監禁,因而聲名不佳,被反對派扣上“謀父”、“逼母”、“弑兄”、“屠弟”、“好殺”、“誅忠”等十大罪狀。他在執政的十三年裏,也犯了不少錯誤,有些弊政危害較大,不得人心。但總的來看,平心而論,他仍不失為一位勇於進取、興利除弊、政績卓著的傑出的封建名君。他有很大的抱負,有較強的革新勇氣,要“振數百年之頹風”,“將唐宋元明積染之習盡行洗濯”,以達到“澄清吏治,安民生”,“天下永享太平”。《雍正朝起居注》五年一月十七日條、五年二月初三日條。
康熙末年,由於聖祖玄燁年事漸高和諸皇子的爭奪嗣位使他心力交瘁,政務比較鬆弛,官吏貪汙之風盛行,錢糧短缺、賦銀拖欠、國庫空虛的情況相當嚴重。戶部曆年庫銀虧空數百萬兩,江蘇從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1712―1723年)拖欠賦銀八百八十一萬餘兩,加上曆年積欠三百五十三萬,共欠一千二百三十四萬餘兩。兼之,自康熙末年派遣兩路大軍屯戍西北,準備進攻策妄阿拉布坦,花費了巨量銀米。這一切,使國庫存銀急劇減少,從最盛時的五千餘萬,下降為八百萬。雍正帝采取了一係列措施,堅決整頓吏治,清查虧空,充實國庫。他多次下詔,督促部院大臣和各省督撫嚴厲追查,懲治侵盜公款勒索屬下的貪官汙吏。他責令戶部曆任堂官、司官及部吏賠償戶部虧空銀一百五十萬兩,以內務府官員李英貴夥同他人冒支正項錢糧一百餘萬兩而抄沒其家,因原任山西巡撫蘇克濟勒索屬下州縣巨萬銀兩而籍沒其家財產,賠償虧空。
康熙年間錢糧火耗日漸加重,有的州縣催收一兩正額賦銀,竟要民間多交四五錢的火耗,還有其他名目的額外苛派,以致“竭小民衣食之資,供官司奴隸之用”。《清世宗詩文集》卷1,《諭布政司》。州縣官吏將這些收入,一部分呈送上司,一部分作為地方公事用費,一部分吞沒入己,既苦了百姓,又無助於國庫的開支,還為他們的貪贓枉法開了方便之門。因為,既然上司接受了下級的銀兩,就不得不對他們瞻徇容隱,任其橫行,從而加劇了吏治的敗壞。雍正帝多次征求臣僚意見,反複考慮,最後決定實行耗羨歸公製度,規定各州縣以低於現在的耗羨率,定個比例,正式征收,解交省裏。這筆耗羨銀的開支,主要是兩項,一為官員的“養廉銀”,一為彌補地方虧空和留做地方公用。這個製度,使耗羨率降低了不少,限製了康熙末年地方官對民間的狂征濫派,也使地方經費有了一定程度的明確化、預算化,彌補了一部分原被官吏侵占的帑銀,還為一些誌在為民謀利律己頗嚴的清廉官員提供了足夠的養廉的物質條件,對國庫、對人民都有一定的好處。
雍正帝采取的另一更為重要的改革,是實行“攤丁入畝”製度。秦漢以來,臣民對封建國家承擔的賦役義務,一向是按人丁和土地分別征收的,丁有差役,田有租賦。隨著土地兼並的劇烈和官吏作弊豪紳橫行,富豪之家“田連千畝,竟少丁差”,貧苦農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清世宗實錄》卷24,頁11.窮民被迫逃亡,連累裏甲賠累,官府也得不到實惠,於國於民皆大不便。雍正帝毅然推行“攤丁入畝”製度,以州縣為單位,將康熙五十年本州縣的丁銀作為定額,平均攤入地畝中隨田賦征收,這樣一來,有地或地多之人增加了賦稅,而無地少地的窮苦人民則減少了負擔,“貧者免役”,“貧民無厘毫之需”,而國家的丁銀收入也有了相當可靠的保證。盡管豪紳富室極力反對,浙江田多的富人竟到巡撫衙門示威吵鬧,但雍正帝毫不動搖,明確宣布說,丁糧攤入地畝,“於窮民有益,而於紳衿富戶不便”,堅持推行。《上諭內閣》,雍正四年七月初二日諭;《朱批諭旨》雍正四年八月初二日李衛奏折;乾隆《蘇州府誌》卷8,《田賦》;同治《建昌府誌》卷3,《賦役》;乾隆《濟寧直隸州誌》卷5,《輿地》;乾隆《夏津縣誌》卷4,《食貨誌?田賦》;《清高宗實錄》卷911,頁6.雍正二年直隸首先開始攤丁入畝,福建、山東、河南、浙江、陝西、甘肅、雲南、江蘇、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湖北等十三省相繼仿效,除山西一省遲遲未完以外,全國基本上在雍正年間將丁銀攤入田畝。“攤丁入畝”減輕了貧苦農民的賦役負擔,削弱了他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是中國封建賦役製度的一大改革,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
雍正帝在製止地主階級野蠻虐待佃農的問題上,也采取了重要措施。河南總督田文鏡以豫省紳衿地主橫行不法,壓佃為奴,私刑拷打,欺侮婦女,地方官員徇私舞弊,包庇紳衿,奏請從重懲治,嚴厲禁止。吏部議複,擬請立法規定:以後紳衿苛刻虐待佃戶,鄉紳照違製律議處,衿監吏員革去職銜。雍正帝批令增添處罰抗租不交的佃戶的條例。隨即吏部議複奏準:不法紳衿私置板棍,擅自拷打佃農的,鄉紳照違製律議處,杖一百,衿監吏員革去衣頂職銜,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議處。如果地主將佃農的婦女強占為婢妾,該犯議絞,監候;地方官失察或包庇,該地上級不行揭參,均交部分別議處。如果佃農拖欠地租欺慢田主,亦杖八十,所欠之租照數追繳,賜予田主。這是清朝政府第一個明確規定主佃關係的法例,是通行全國的法例,影響很大。這個法例,固然保證了地主的經濟收入,不許佃戶欠租,但它畢竟明文規定,不準地主非刑拷打佃戶,不許地主欺壓佃戶奸汙婦女,從法律上一定程度地限製了地主對佃農的人身壓迫,為佃農減少對地主的封建人身依附關係提供了一定的條件。
雍正帝又一革除前朝弊政的措施,是使山西等省樂戶、浙江的“惰民”等“賤民”除籍為良。山西、陝西“樂戶”的祖先,是明朝擁護建文帝的官員,永樂帝奪位後斬殺了這批官員,將他們的妻女罰入教坊司,充當官妓,從此世代相傳,沿襲賤業,痛遭豪橫紳衿和流氓惡霸蹂躪。雍正帝同意臣僚的建議,批準他們改業從良,削除樂籍,並除豁京中的教坊司樂戶,命其從良,另選良民充當樂工。浙江紹興府的“惰民”,傳係宋朝罪人的後裔,備受欺壓,男子隻許以捕蛙、逐鬼為業,婦女則為媒婆或為人髻冠梳發,“辱賤已極”,與樂籍一樣,亦被世宗下諭除籍,轉為民戶。江南省徽州府的“伴當”、寧國府的“世仆”、蘇州府的“丐戶”,與樂戶、惰民一樣遭受野蠻虐待,廣東沿江沿海一帶的“旦民”,被迫以船為家,不得登陸居住,雍正帝先後下諭,取消了這些名稱,讓他們成為良民。盡管由於封建勢力的阻撓,這些賤民在實際生活中還受到許多歧視,一些賤民未能真正除籍為良,但總算是在法律上革除了長期以來束縛他們的禁令,有了離開賤籍的可能,不少賤民也確實成為民戶,取得了良民的資格,這不能不說是雍正帝的一項“德政”。
雍正帝對“逃人法”也作了一些修改。康熙時規定,收留有主逃亡奴仆的“窩主”,流徙尚陽堡,兩鄰、十家長、地方,枷號一至二月,責四十板釋放;逃走三次的奴仆,發給寧古塔窮民為奴。現在改為,逃奴在該地居住超過一年的,窩主、十家長、鄰居、裏長俱照“不應重律”,責三十板完給;停宿不及一年的,俱各免罪;超過了兩年,才照從前定例治罪。逃亡的單丁男婦,年過六十,免照逃人例治罪。這就進一步減少了“逃人法”弊政的危害。
雍正帝大力改革旗務,削弱正紅、鑲紅、正藍、鑲藍、鑲白下五旗王公旗主對本旗旗下官民的統治。他取消了康親王崇安、順承郡王錫保、信郡王德昭掌管旗務的權力,委任十六弟莊親王允祿、平郡王福彭管理鑲白、正紅二旗“滿洲都統事務”(即兼職都統),禁止下五旗王公任意殘害屬下官員和勒索銀財,徹底結束了下五旗王公對旗下的君臣關係和主從關係,下五旗人員從此由本旗旗主的私屬轉變為皇帝的臣仆。
雍正帝的這一係列改革,使廣大人民的賦役負擔有所均平和減輕,吏治敗壞的情況有了較大的改變,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增加了國庫收入,從即位時的八百萬庫存幣銀,增至六千餘萬兩,“國用充足”,“倉庾亦皆充實,積貯可供二十餘年之用”。昭?:《嘯亭雜錄》卷1,《理足國帑》;《皇朝經世文編》卷26,《論增兵籌餉疏》;魏源:《聖武記》卷11.這就為他進軍青海、經營西藏,實行改土歸流和用兵準部提供了足夠的物質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