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愛養百姓”“全盛之時”(4)(2 / 3)

雖然乾隆帝本人曾經批準了維持舊製的法例,但隨著歲月的推移,他治理國政的才幹迅速提高,經驗愈加豐富,更加感到在“開戶家奴”問題上需要承認現實,有所改革,因此才於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連下兩道諭旨,徹底解決“開戶家奴”問題,將他們釋放出旗為民,並允許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

遵照帝諭,戶部會同八旗都統會議後上奏,對開戶家奴出旗為民提出了下述一係列具體建議:開戶家奴中,凡在京文武官員,由吏、兵二部定議,將其調補漢缺,外任綠營將弁和文官,“即令出旗為民”;其係現在捐納候缺人員、進士、舉人、生員等,亦即準其為民;閑散人等(即無職之開戶家奴),令各該旗詢明願入何處之籍,谘地方官,令其入籍,仍造冊送戶部備查,其係現食錢糧之人(指披甲為旗兵者),情願退糧為民者即令出旗,仍在當差者,待缺出時裁汰。乾隆帝批準了這些建議。③《清文獻通考》卷20.

根據帝諭,大批“開戶家奴”和宗室王公的包衣被釋放出旗,轉入州縣,成為民人,不再是旗奴了。像一等子範文程家,其子孫便遵依帝旨,將關東莊園的包衣,“恩放出戶家奴十四戶”,在蓋平等縣“入於民籍”。遼寧省檔案館藏,範府《關東地畝人丁冊》。

乾隆二十四年,又頒布了“八旗戶下家人贖身例”,規定:“凡八旗戶下家人,不論遠年舊仆及近歲契買奴仆,如實係本主念其數輩出力,情願放出為民,或本主不能養贍,願令贖身為民者,呈明本旗谘部轉行地方官,收入民籍,不準求謀仕官。至伊等子孫,各照該籍民人辦理。”③

八旗“開戶家奴”、“贖身戶下家人”和宗室王公部分包衣的出旗為民,使八旗的旗下家奴人數大為減少。順治五年,八旗有包衣二十一萬餘丁,相當於滿洲正身旗人的四倍,過了一百六十多年,滿洲人丁增加了三倍多,照此類推,包衣總數當為八九十萬丁,可是,此時包衣才十七八萬丁。可見,乾隆帝確曾釋放了數以十萬計的包衣男丁及其家屬出旗為民。

這是清朝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乾隆皇帝在“包衣”這一關係到政治、經濟、軍事、民族關係等方麵的十分敏感的重大問題上,敢於突破祖製的束縛,厲行改革,於國於民,皆有裨益,確應對其此舉給以充分的肯定。

另外,乾隆帝對家主殘酷殺害包衣之事,十分不滿,予以從重懲處。乾隆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部議奏:鑲紅旗滿洲三等護衛釋伽保,圖奸家人破臉之妻金氏,未能如願,將破臉毒打致斃,“實屬行止有虧”,請照故殺奴婢例,革釋伽保之職。乾隆帝查閱案情後,認為擬議不當,下諭令將釋伽保發往黑龍江,並修改律例。他在諭中著重指出:

“家主之於奴仆,雖係名分有關,而人命至重,豈容輕易致斃。如果奴仆逞凶犯上,情罪重大,家主責打之時,不暇詳審,以致受傷身死,情尚可原,若尋常小過,及偷盜財物等事,罪不至死者,輒行毆斃,草菅人命,已屬不法。今釋伽保因圖奸仆婦不遂,即將伊夫破臉毒毆,腿斷骨折,立時斃命,凶惡已極,甚屬可惡,釋伽保著革職,發往黑龍江,餘依議。

朕為天下主,凡遇命盜案件,於律無可寬貸者,尚且反複推詳,冀其有一線可輕之路,凡身為職官之人,何得因係奴仆,遂忍心立斃其命。據定例,故殺奴仆者,降二級調用。恐不肖官員,恃有職銜,謂打死家人,罪不過降革,且任內有加級記錄,又可抵免,遂致恣意殘害,如釋伽保之流,此風斷不可長。從前定例,尚未明晰,即以故殺而論,惡仆逞凶,其主殺之,乃故殺也,今釋伽保之因奸毒殺其仆,亦得以故殺論,又豈可同日而語者。此處著九卿分別詳悉定義具奏。”《清高宗實錄》卷67,頁19、20.

刑部之擬議及舊有家主故殺奴仆例,確是太為偏袒不法主人了。人命關天,怎能因其係毆死包衣,家主遂得安然無恙僅以革職了結,何況革職之罰,又可以加級記錄抵消,這樣一來,凶手更是一無所失萬事大吉了。由於有此律例,為官做宦之家主有恃無恐,可以隨意打死包衣,可以任意欺侮奴婢仆婦,凶橫殘暴,無惡不作,而包衣則因官府偏袒家主,又有王法具在,即使不幸慘死於主人之手,亦無法伸冤叫屈,除了逃跑之外,別無他法,隻有忍氣吞聲,遭受主子的虐待。這一律例,助長了官員家主作惡之風,加劇了包衣的災難,也激化了主奴之間的矛盾,促使不少包衣被逼潛逃或直接武力反抗,打死打傷凶橫主人,從而自然會影響到封建統治秩序的穩定。乾隆帝有鑒於此,果斷更改舊律,令九卿重議。九卿遵旨議奏:家主圖奸仆婦不遂,毒毆奴仆致斃,將伊主不分官員、平人,悉發黑龍江等處當差。至奴婢罪不至死,而家主起意打死奴仆,則將家主處以降級調用之罪,“雖有加級,不準抵消”。乾隆帝批準此議,改革了行之多年禍害包衣之舊例。《清高宗實錄》卷67,頁19、20.這對減輕家主對包衣的虐待,促進滿族的發展,都起了一定的作用。

三、改訂“逃人法”頒行《欽定督捕則例》。

“逃人法”,是清政府關於懲辦逃亡的包衣(通常稱為“逃人”)和收容包衣的“窩主”之法例。“逃人法”乃清朝之獨創,康熙《大清會典》載稱:“逃人之例,創自國朝”。為了控製住包衣,使其耕種家主田地侍奉主人,從太祖努爾哈赤起,就嚴禁包衣逃走,違者處死,窩主按盜賊論,沒為包衣。《滿文老檔?太祖》卷8、21;《清太宗實錄》卷1,頁10、12.順治元年清軍入關以後,攝政王多爾袞、世祖福臨雖皆任用漢官,沿襲明製,漢化程度很深,而且他倆在治政上還算比較開明,但於逃人一事,卻因包衣係八旗王公大臣“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之役”,包衣逃亡,將使家主“驅使”無人,“養生”無賴,因而多次製定法例,嚴辦逃人和窩主,包衣三次逃走者處死,窩主處死,或籍沒家產,流徙東北。康熙年間,“逃人法”有所鬆弛,處罰較前減輕了一些,雍正二年修訂了一些規定,又有所鬆動,但還未作原則性的變動。

乾隆帝即位以後,對這成為順治年間禍國殃民五大弊政之一的“逃人法”,決心從根本上進行修改。此時,“資佃耕種,收取租息”的封建租佃製,已取代了清初“滿洲籍家仆資生”的農奴製,這就使嚴懲窩逃、控製包衣的舊的“逃人法”,既顯得沒有必要,又帶來了很多麻煩,為貪官汙吏敲詐良民提供了機會。因此,乾隆帝諭命大學士徐本等人撰修新的督捕則例,改訂“逃人法”。乾隆八年,徐本等人遵旨修完書稿,經帝審批同意後,命名為《欽定督捕則例》,頒行全國,原順治十一年的“逃人法”、康熙十五年大學士索額圖等奉敕修訂的《督捕則例》停止使用。

乾隆帝之《欽定督捕則例》,有兩卷,共一百零三條。與過去的“逃人法”相比,此則例有很大的不同。其一,減輕了對逃亡包衣的處罰。原來規定,包衣三次逃走者,獲後處死,現在改為免死,發給各省駐防官兵為奴。同時,還明文規定,對逃走一次、二次的包衣,如其家主不領回,則免死刺字,交予州縣,“與民人一體管束”。這就是說,隻要包衣的主人不予追究,不把包衣領回去(在當時多數旗人家業衰落的情況下,不少家主並不想到官府去索要奴仆),包衣就擺脫了主人的統治與奴役,獲得了自由,出旗為民了。

其二,大大減輕了對“窩主”的懲辦。新法規定:“民人知情窩留三個月以內者,照知情不首律,杖一百。過三個月者,杖九十,徒二年。若過一年以上者,窩家杖一百,徒三年”。後又改訂,“旗民知情窩留旗下逃人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減罪人一等治罪”。此處所謂“知情藏匿罪人律”,全文為“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府差人使喚,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資給衣糧,送令隱匿者,各減罪人一等”。比如,“知人杖一百罪,事發,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資給,送令隱匿者”,將該窩主杖九十。既然包衣初次逃走,鞭一百,則窩主僅鞭九十,即了結案件。順治十一年九月製訂的“逃人法”規定:庶民“隱匿逃人者,正法,家產入官”,生員隱匿逃人,“與平民一例正法”,文武官員窩逃,“將本官並妻子流徙,家產入官”。《清世祖實錄》卷86,頁5、6.康熙六年改訂之法為,隱匿有主逃人的窩主,流徙尚陽堡。第二年改為免流徙,窩主枷號一至二月,責四十板釋放。兩相比較,新法對窩主的處分,較前減輕了很多。

其三,放鬆了對鄰右、地方的製裁。原來規定,兩鄰、十家長如不首告,責四十板,流徙,現改為,“鄰右、十家長、地方,知情不首者,鞭八十”,結案釋放。

其四,特別重視知情、不知情的區別。順治年間,不問留住包衣之人及其鄰右、地方是否知情,皆按窩逃處罪。現在,窩主、鄰右、十家長,隻要是不知情,就可免罪,因此,收留逃亡包衣之人和鄰右、地方,完全可以辯稱並不知情,不知被留住之人是逃亡的包衣,就可借此免掉窩逃之罪。有了這個規定,就基本上把其他所有懲辦窩逃的條例都抵消了,實際上是取消了原來嚴懲窩藏逃亡包衣的“逃人法”。換句話說,順治年間製定的延續到康熙時的控製包衣、維護農奴製剝削方式的“逃人法”,至此基本上是名存實亡了,乾隆帝之《欽定督捕則例》的“捕逃”,主要已改為針對為數不多的旗人家內奴仆的逃亡和八旗兵丁的逃旗了。本書關於“逃人法”的敘述,參閱了《曆史研究》1979年第9期楊學琛所寫《關於清初的“逃人法”》。這一《則例》的基本內容和大多數條目,一直延續到清朝末年。

四、欲圖解決“八旗生計”問題。

乾隆元年五月二十八日、八月二十四日,剛繼位為君的乾隆皇帝弘曆,下了兩道專講旗人生計的諭旨,摘錄如下:

“八旗生齒,日漸繁庶,而生計漸不及前。朕日為旗人詳細籌劃,於喜喪之事,照常給予恩賞銀兩外,屢次賞賜兵丁銀糧,又降旨查免欠項,仍恐於旗人生計,不能永遠有益,今又飭查官房官地,賞給以為產業。但旗人甚眾,雖行賞賚,未能周遍。”《清高宗實錄》卷19,頁28.

“朕因八旗兵丁,寒苦者多,再四思維,特命借給官庫銀兩,俾伊等營運有資,不憂匿乏。伊等自應仰體朕心,諸凡撙節,以為久遠之計,乃聞領銀到手,濫行花費,不知愛惜。而市肆貿易之人,惟利是圖,將緞衣服等項,增長價值,以巧取之。……著順天府、五城通行曉諭商人,並令八旗大臣等教訓兵丁,鹹使聞之。”《清高宗實錄》卷25,頁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