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適應形勢,更改祖製。從太祖努爾哈赤到康熙帝玄燁,在這四朝一百餘年中,皇莊基本上是采取編丁隸莊耕種應役的農奴製經營方式。莊園的勞動者被稱為“壯丁”,身份為奴仆。他們在莊頭的管束下,耕種官地(牛具、種子、房舍由內務府供給),繳納皇糧,遭受皇室嚴格束縛和野蠻壓迫,實際上處於封建農奴的地位。落後的生產關係與剝削方式,摧殘了壯丁,束縛了生產力,激起壯丁的猛烈反抗。早在關外,壯丁就不斷逃亡,入關以後,他們更大批外逃,有的還參加反清鬥爭,不少壯丁和莊頭爭控,“滋生事端”。這種落後的生產關係,在壯丁的反抗與漢族地區封建租佃製的包圍和影響之下,日益衰落,莊頭不得不大量出租莊地和典賣莊地,康熙末年,皇莊采取莊頭招民佃種的租佃製已很盛行。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原先是皇莊主要勞動力的壯丁,竟成為脫離生產、需要莊頭養贍的“拖累”。據畿輔四百六十餘名莊頭的報告,他們所轄的一萬六千八百餘名壯丁中,“委用年久有益農務”的壯丁,僅二百九十餘名,不到壯丁總數的百分之二。正是在舊有的農奴製經營方式陷入窮途末路難以延續的形勢下,一向自詡為“敬天法祖”、“以皇祖之心為心”的乾隆帝,采取了明智的態度,對舊有的祖製果斷地予以改革,批準了內務府總管大臣的建議,畿輔、奉天、熱河、駐馬口等地內務府所屬莊園,除莊頭親生子弟及緣罪發遣壯丁毋庸置疑外,其“盛京隨來陳壯丁”、投充人、莊頭自置壯丁及無罪撥莊壯丁中,鰥寡老幼殘疾者與少數“莊頭委用年久有益農務”之壯丁,仍令莊頭“留養”外,其餘壯丁交地方官“載入民籍,聽其各謀生計”。皇莊製度發生了重大變化。
其三,促進生產,利民益國。乾隆帝對皇莊的改革,產生了強烈的影響。首先,大批壯丁釋放為民。據畿輔四百六十餘名糧莊莊頭向會計司呈報,遵照帝旨,應撥出為民的,有“盛京隨來陳壯丁”一萬零三百餘人,投充人二千零三十餘人,莊頭自置壯丁三千六百餘人,無罪撥莊壯丁一百八十餘人,共一萬六千餘人,僅留下壯丁九百餘人。奉天等地內務府莊園也放出大量壯丁。這樣一來,數以萬計的原來處於農奴、奴仆地位的壯丁,擺脫了農奴製枷鎖,成為“良民”。他們或赴邊外墾荒,成為自耕小農,或在原地認租旗地民田耕種,大多數人的境況較前頗有改善。
其四,推動了旗地一般封建租佃製的迅速發展,皇莊的階級關係起了顯著變化。乾隆帝批準釋放大量壯丁出旗為民以後,畿輔、奉天、熱河等地內務府轄屬的各種莊園,普遍實行了封建租佃製的經營方式,滿漢農民向莊頭承佃官地,繳納租銀,不與皇室發生直接聯係,莊頭再向內務府納糧當差,佃農成為皇莊的主要勞動力。八旗王公官員莊田也受此影響,租佃關係迅速發展。清朝初年攝政王多爾袞、乾隆帝之曾祖順治皇帝在關內強製移植、擴大的役使壯丁生產的農奴製徹底衰落了,農奴製殘餘隻在旗地(包括皇莊和八旗王公官員與一般旗人占有之地)中占有很小的比重。
其五,皇莊的租役剝削有所減輕。由農奴製到封建租佃製的轉化,決定了皇莊的分配關係也要相應地發生變化。佃農在法律地位上是“凡人”、“民人”,自備耕牛、農具、種子,不是皇室的“包衣”(奴仆),人身依附關係比壯丁有所鬆弛,因此,原有的剝削壯丁的方式必須改變,剝削程度需要降低。這個變化主要表現為“皇糧”的折色增多、額租下降和雜差減少三個方麵。
這一切表明,乾隆帝對皇莊實行改革,釋放大批壯丁為民,對舊壯丁和承種皇莊的滿漢佃民的壓迫剝削,有了相當程度的減輕與緩和,對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和滿族的前進,起了積極的作用。
二、“開戶家奴”出旗為民修改主殺包衣律例。
乾隆帝在改變皇莊經營方式舊製的基礎上,對八旗王公官員和富裕旗人占有“包衣”的祖製,亦進行了改革。他於乾隆二十一年二月初二日,下了一道釋放八旗“開戶家奴”出旗為民的諭旨。他說:
“八旗另記檔案之人,原係開戶家奴,冒入另戶,後經自行首明,及旗人抱養民人為子者。至開戶家奴,則均係旗下世仆,因效力年久,伊主情願令其出戶,現在各旗及外省駐防內,似此者頗多,凡一切差使,必先盡另戶正身挑選之後,方準將伊等挑補,而伊等欲自行謀生,則又以身隸旗籍,不能自由。現今八旗戶口日繁,與其拘於成例,致生計日益艱窘,不若聽從其便,俾得各自為謀。著加恩將現今在京八旗在外駐防內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人等,俱準其出旗為民,其情願入籍何處,各聽其便,所有本身田產,並許其帶往。此番辦理之後,隔數年,似此查辦一次之處,候朕酌量降旨。此內不食錢糧者,即令出旗外,其食錢糧之人,若一時遽行出旗,於伊等生計,不無拮據,其如何定以年限,裁汰出旗之處,交與該部會同八旗都統,詳悉定義具奏。”《清高宗實錄》卷506,頁3、4.
同日,他又下了允許宗室王公的“包衣”出旗為民之諭。該諭說:
“至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有因其效力年久,據該王公等谘請撥附旗下佐領者,現今八旗另記檔案及養子開戶者,俱經查明辦理,如仍舊準其撥附,則旗人眾多,伊等不能遽得錢糧,生計未免艱窘,彼此均無裨益。嗣後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撥附旗下佐領之處,著停止。再宗室王公等包衣戶口,滋生日繁,該王公等養贍,亦恐拮據,著該宗室王公等,會同各該旗都統等,將各包衣戶口,亦著查明辦理一次。此次辦理之後,隔數年,似此辦理之處,候朕酌量降旨,庶此項人等,均得一體謀生。該王公、都統等,即行遵旨辦理。”
乾隆帝在諭中所說“開戶家奴”,亦常簡稱為“開戶”,原來皆係八旗異姓貴族(王、公、侯、伯、子、男)、官員、富裕旗人的“包衣”(即奴仆)。從太祖努爾哈赤起,至本諭下達之日,清帝及八旗王公貴族官員占有大量包衣。包衣的主要來源有,掠民為奴,逼民投充,民人因罪入官(或為清帝占有,或賜予王公貴族官員,或發賣),買民為奴,民人隨母改嫁與旗人或過繼與旗人。宗室王公一般都有上千包衣。像統軍入關的攝政王睿親王多爾袞,僅“投充人”便有一千四百餘丁,連帶家口,多達數千人。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仲明僅收留的其他王公官員等人的逃亡包衣,就有一千餘人。尚可喜因子之隆“蒙恩尚主”,遣派八百一十五名包衣進京服侍公主,他還有在遼東莊園耕地的包衣一千八百餘名。清初開國有功的大學士、一等子範文程,除去關內包衣外,在關東種地的包衣還有一百一十九戶五百六十四人。順治五年,整個八旗滿洲有五萬五千三百三十丁,而包衣卻有二十一萬餘丁,加上其妻室兒女,當有百萬之眾。
早期,上百萬的包衣,主要是耕種家主莊園田地,納租養主,同時,還有部分包衣從事家務勞動,隨主從征廝殺,形成了“若無阿哈(包衣),主何能生”、“滿洲籍家仆資生”的局麵。《滿文老檔?太祖》卷2;《清聖祖實錄》卷14,頁2.康熙以來,由於滿洲官員、兵丁的陣亡、負傷等因素,一部分包衣被家主收為養子,令其披甲當差(包括少數為官做宦),領取錢糧,養贍主人。
由於廣大包衣激烈反對家主的“任情困辱”、“非刑拷打”,大批地不斷地逃亡,順治十年至十一年初,“一年之間,逃人多至數萬”,莊主不得不招民佃種。一部分旗人家業衰落,將地典賣,許多莊頭和包衣也暗中典賣主地。因此,到了乾隆初年,八旗官員莊田和兵丁份地,大都已由僉丁撥莊的農奴製經營方式,過渡到招民佃種收租的一般封建租佃製,“資佃耕種,收取租息”,代替了早年的“滿洲籍家仆資生”。《清高宗實錄》卷127,頁24;《皇朝經世文編》卷35,孫嘉淦:《八旗公產疏》。
旗地生產關係和階級關係的變化,使許許多多舊日種地之包衣無地可種,需要莊主“養贍”。不少家主境遇惡化,自身尚且衣食不周,焉能供給包衣吃穿,有的還索取贖身銀兩,將包衣放出本戶,令其自謀生路。於是,從康熙中年以後,陸續有包衣脫離本主,自行開戶,另載旗冊。到乾隆時,這種“別載冊籍”的“開戶家奴”,不管是北京八旗,還是外省駐防,人數都相當多,成為影響八旗製度的一個重大問題。
對於眾多的“開戶家奴”,處理辦法不外有三:一是將其釋放出旗,載入民籍,從包衣變為“平民”、“民人”。二是提高其身份,使開戶家奴與“正身旗人”(即非包衣的八旗滿洲人員)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其“旗下世仆”之奴籍。三是維持現狀,因循苟且,不予解決。第二條,應是解決“開戶家奴”問題的中策,但是,此策難以實行。近兩百年裏,主奴有別,家主尊貴無比,包衣極為低賤,已經成為清朝社會生活中牢不可破的傳統,要想打破主奴之間的界限,化奴為主,奴主相等,那是絕對辦不到的,這一辦法根本無從談起。而且,此時八旗生計問題已很尖銳,人口增多,官職、兵缺有限,正身旗人尚難謀上一個領取錢糧的位置,開戶如再提高為正身旗人,人多職少之矛盾必然愈加尖銳。
第一條,釋放“開戶家奴”出旗為民,當是上策,可是阻力很大。盡管有些家主已經得到贖身銀,釋放了包衣,有些包衣經過鬥爭已取得了“民人”身份,脫離了旗籍,但是,要讓大量“開戶家奴”擺脫家主的轄束,出旗為民,可不是一件簡單的小事。須知,一百年以前,乾隆帝之曾祖父順治帝福臨,便因為包衣是“先朝將士血戰所得”,而嚴懲收容逃亡包衣的“窩主”,重責諫阻的漢官。《清世祖實錄》卷84,頁3.康熙帝也和其父一樣,盡力控製包衣於八旗之內,根本不許包衣出旗。就是乾隆皇帝本人,即位初期亦同樣實行列祖列宗保障家主權利的政策,於乾隆三年批準了一條新訂的“旗人開戶例”,規定:“凡八旗奴仆,原係滿洲、蒙古,直省本無籍貫,帶地投充人等雖有本籍,年遠難考,均準其開戶,不得放出為民。”《清文獻通考》卷20.這條法例講的是,凡係八旗滿洲、蒙古正身旗人(不論官民)的奴仆,無籍貫者,或雖有祖籍但年代久遠難以考訂者,均不準出旗為民。第二年,他又批準了一個更為詳細更為苛刻使包衣很難出旗為民的法例,規定:
“國初俘獲之人,年份已遠,及印契所買奴仆之中,有盛京帶來,帶地投充之人,係旗人轉相售賣,均應開戶,不準為民。又,八旗戶下家人,有本主念其世代出力準令開戶者,亦準其開戶。……乾隆元年以前八旗家奴經本主放出已入民籍者,準其為民,若係乾隆元年以前放出至元年以後始入民籍者,令歸旗作為原主戶下開戶壯丁。至於贖身之戶,均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