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愛養百姓”“全盛之時”(3)(1 / 3)

乾隆帝雖行“勸減佃租”之策,不硬性規定業主必須減租,但對有些地方官員實行責令減租之法,以及民間通行的俗例,亦不加以製止,聽其自行其是。乾隆四年,兩江總督那蘇圖疏言災蠲時說:上下兩江(江蘇、安徽)上年被旱,蠲免錢糧,“向例計田派蠲”,現請改為征賦銀五兩以上者不免,止免五兩以下的“窮戶”。“至佃戶納租,向照免數量減”。乾隆帝對此習俗,沒有幹涉。《清高宗實錄》卷91,頁19.六年十月,吏部尚書、署兩江總督楊超曾奏稱:下江本年遭受水災,如到十一月中積水漸涸,閭閻不致凍餒,“則僅諭令業戶酌減租息”,若水未退,則請加賑。楊超曾要“諭令”業戶減租而不是勸減,顯然與帝之“勸減佃租”之諭相衝突,可說是違抗帝旨,罪狀不輕,但乾隆帝對此毫不介意,反而批示說:“所見甚是,屆期奏聞可也。”《清高宗實錄》卷153,頁24、25.

乾隆十年六月普免天下錢糧時,乾隆帝亦專門講到酌減佃租之事,下諭說:“有田之家,既邀蠲賦之恩,其承種之佃戶,亦應酌減租糧,使之均沾惠澤。著該督撫轉飭州縣官,善為勸諭,……一切照雍正十三年十二月諭旨行。”《清高宗實錄》卷243,頁14.七月,江蘇巡撫陳大受呈報江蘇貫徹執行普蠲之旨的三條具體辦法,其第三條為減佃租:“吳中佃戶抗租,久成錮習,況業戶既邀恩免,頑佃尤得藉詞賴租,今酌議業戶收租,照蠲免之銀,酌減分數,如業戶邀免一兩者,應免佃戶五錢。”⑤《清高宗實錄》卷245,頁23,23.乾隆帝對此表示讚同,批示說:“所議尚屬留心,行之則仍在人耳。”⑤業主免賦銀一兩,佃農少交五錢租銀,這樣一來,主佃均平蒙受普蠲錢糧之恩,佃民確實可以得到一些實惠。

當然,此例之來,並非偶然,不是因為江蘇田主存心寬厚,而是由於佃農的長期鬥爭,“吳中佃戶抗租,久成錮習”,普蠲之諭自會成為他們援以為據進行合法抗租鬥爭的武器。巡撫陳大受在這一問題上比較明智,才采取了這種預防性的措施,欲圖避免佃農聯合抗租,破壞封建統治秩序。陳大受此舉,有其親身的經驗,四年前,他所管轄的太倉州的崇明縣,便爆發了老施二領導的大規模抗租鬥爭(詳後)。在此之後,崇明縣向化鎮佃農姚八等,又聯合反抗,欲減佃租,燒毀業戶房屋,拒捕毆傷官兵,太倉州知州隻好“傳集通縣糧戶,將本年收租數目,分別田土高下,定為上中下三則,酌減收租”,這才使“業佃允服,地方寧謐”。《康雍乾時期城鄉人民反抗鬥爭資料》,第36、37頁。就連乾隆二十三年、二十四年嚴厲打壓佃農抗租運動的江蘇巡撫陳弘謀,在其頒發的《業佃公平收租示》中,雖禁止佃農抗租,但也不得不宣布:業已批檄各州縣官,凡報蟲災者,官員“務即履畝親勘禾苗,在田勘明收成分數,傳諭業佃人等,按照所收分數完租。如因分數多少爭較者,即就田內所收,各半均分”。陳弘謀:《培遠堂偶存稿》卷45,頁25、26.乾隆帝對這些官員實行規定業主因災減租的辦法,亦未申斥其非,聽其自作主張。

由此看來,乾隆帝確曾想對佃戶施予恩惠,歉收歲月或蒙恩特蠲錢糧之時,欲圖使佃租有所減少,但由於環境的影響和當政大臣的反對,他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隻實行了“勸減”而不是“令減”的政策,同時對地方官員采取責令田主按年成或特蠲而相應減收佃租的規定,亦予以默認。這對佃戶來說,尤其是對抗租鬥爭比較盛行的地區,還是略有補益的。

二、保護甘肅佃民的“永佃權”。

乾隆七年九月,甘肅巡撫黃廷桂上疏呈請維護甘肅佃戶的永佃權。他奏稱:

“甘省地處邊徼,從前土曠人稀,我朝定鼎以來,逃亡漸集。然開墾之始,小民畏懼差徭,必藉紳衿出名,報墾承種,自居佃戶,比歲交租,又恐地畝開熟,日後無憑,一朝見奪,複立永遠承耕不許奪佃團約為據。迨相傳數世,忘其所自,或租糧偶欠,或口角微嫌,業主子孫,既以奪田換佃,告官驅逐,而原佃之家,又以團約柄據,紛爭越控。臣查各省業主之田,出資財而認買,招力作以承耕,佃戶之去留,憑於業主,非若甘省佃戶,其祖父則芟刈草萊,辟治荒蕪,築土建莊,辛勤百倍,而子孫求為佃戶而不可得,實於情理未協。應請將當日墾荒之原佃子孫,止令業主收租,果有拖欠,告官押追,不許奪佃。倘立意抗欠糧租至三年者,方許呈明地方官,訊實驅逐,田歸業主。若業主貧乏,將田另售,契內注明,佃戶係原墾人之子孫,照舊承種,不許易佃。若業主子孫,有欲自種者,準將肥瘠地畝,各分一半,立明合同,報官存案,不得以業主另租與人,長佃戶告訐之風。”《清高宗實錄》卷175,頁19、20.

九月二十九日,戶部複議,請如其奏,乾隆帝同意,批準執行。

黃廷桂上述奏疏,講了不許甘肅地主奪田換佃的理由,請予製止。為什麼深受皇上信賴的二品封疆大臣會如此重視此事?為什麼皇上會親自閱疏處理佃民換佃與否問題?為什麼《清實錄》基本上將此洋洋四五百字收載入書?聯係當時實際,細加分析,才使人們恍然大悟,原來,田土換佃與否,初看起來,好像是瑣屑之事,值不得大僚過問,不應該驚動皇上,其實,此情並不簡單,它乃乾隆年間社會生活中的一大問題,能否正確處理,關係到千千萬萬佃戶的切身利益,也影響到地方安寧、農業發展和王朝的興盛,黃廷桂之上疏和乾隆帝的決策,是完全正確的。

隨著土地兼並的激烈和土地占有的高度集中,從康熙中葉以後起,地價、租額和押租就不斷上漲,乾隆年間已達到相當驚人的程度。地價之漲,前已簡言,現概述租額和押租之情。

除了分外科索以外,田主向佃戶征收的正額地租,形式多種多樣,北方多係主佃按一定比例(或對半,或四六成、三七成,也有主八佃二的)分收糧食,南方多係計畝(或計種子)收取一定數量的銀、米和雜糧,前者稱為分成租製,後者叫定額租製。姑以定額租為例,乾隆年間,正額租的數量已相當高,南方一畝田或播種子一鬥的田,租穀往往是一石,收二三石的也不少,最多的高達租穀八石四鬥。租額之高,不僅表現在地租的絕對數量上,也表現在它遠遠超過了生產力的水平。四川瀘州優龍鄉胡洪林,於乾隆二十五年佃種施金璽六石租的田,當年僅收獲四石九鬥穀子,全部交租尚且不足。

租額既高,而且乾隆年間還在不斷上漲。湖北黃崗縣小自耕農王紹昌,於乾隆十四年將田一鬥二升五合當予孫孟周,田仍由己佃種,言定當銀十兩,每年納租穀三石。十六年王又將田一鬥五升當予孫孟周,當價十二兩,年納租穀六石。乾隆十四年當出佃種之田,一鬥種交租穀二石四鬥,十六年當出之田,一鬥種交租穀四石,僅僅過了兩年,同一村莊同一典田佃種之人,後一塊田的租額就比前一塊田增加了二分之一。

造成租額上漲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地主增租奪佃。地主為了多收地租,往往要將田土撤回,另換佃戶,增加租額。江西玉山縣鄧貴伯原來佃種鄧開章六畝地,年納田租四石,後新地主嚴公欲買得此田,以“欲起田自種”相要挾,逼得鄧貴伯托原中練長薑複初調處,“兩次加租一石五鬥,又出小耕銀二兩五錢”,地租增加了三分之一,方得繼續佃耕。四川瀘州袁浦將地一塊於乾隆四年交陽景先佃種,“每歲議租穀八石五鬥”,乾隆八年,袁浦將此地轉招劉朝萬佃種,“議租二十四石、隨租銀二十兩”。刑科題本,乾隆九年四月十四日,四川巡撫紀山題。四年之內,這塊地的租額上漲了兩倍多,如果加上“隨租銀二十兩”,按通行利率三分計算,還要增加利穀好幾石。

與此同時,押租的數量也越來越大。押租,是農民向地主租地時,事先交付的一定數量的保證金,一旦欠租,地主便要以此扣抵,佃農退佃,如未欠租穀租銀,地主則如數退給佃戶。押租製起源於元明之際,到了乾隆時期,已經迅速發展,幾乎遍行於全國各省。押租的數額相當大,有的接近一年的正租,比較多的是為正租的二至三倍,有的還幾乎接近於地價。像湖北宜城縣監生楊國點,於乾隆二十五年將山田兩處招張起洪耕種,“議定押課錢一百千,課租四十三千。”刑科題本,乾隆三十年五月十一日,管刑部事務劉統勳題。此田的押租為正租的二點三倍。

押租又是地主增加收入的重要來源,或者準確一點說,收押租就是增加地租。雖然押租要退給佃戶,但在未退佃之前,錢在田主手裏,按江西寧都縣的流行辦法,佃戶承租時不能交足押租錢的,“照依銀數,每歲入息三分”,《民商事習慣調查錄》,第424頁。即每年佃農交一筆利銀。

押租額也在迅速上漲,許多地主為了提高押租而撤地另佃,或逼原佃增交押租。比如,安徽六安州九龍庵有廟田七石,於乾隆二十一年批與張南訛耕種,收押租錢二十兩,到三十年,轉招朱廣文承佃,押租銀為四十兩。九年之內,押租漲了一倍,四十兩押租銀按年息三分計,可得利銀十二兩。又如,湖南衡山縣劉毅士,以八百五十兩銀買寺僧攸月私田五石,租與伍添吉種,得押租銀二百三十兩,平均每石四十六兩,每年還收租穀五十石。過了七年,劉毅士將此田抽出三石,另招聶孔言佃耕,收押租銀一百八十兩,平均每石六十兩,押租漲了三分之一。劉毅士所收全部押租銀二百七十兩,如每年借貸與人,按法定利息三分計,可得利銀八十餘兩,能買穀一百二三十石,超過正額租穀五十石二三倍,或者說,劉又可多收租穀一百二三十石。

正是由於地租正額和押租銀不斷上漲,撤田另佃會給業主帶來更多的收入,因此清代前期,地主增租奪佃之惡習遍及全國,不管是多年承耕的老佃戶,還是從未欠租的良佃,或者是披荊斬棘自費工本開墾成田的原佃,地主都不念其情,而惟知圖利,將其趕走,奪田另佃,主佃為此爭論互毆,直至鬧出人命案子,層出不窮。

弄清這些情況後,便可知曉黃廷桂奏疏之可貴和乾隆帝之明智了。黃廷桂奏準,從此以後,甘肅墾地成熟的老佃戶,子子孫孫擁有永遠耕種其地納租的權利,不許地主奪佃,業主若將此地賣出,新業主不得換佃。老佃戶獲得了永佃權,而且是經過國家認可,取得了合法地位,這對保障老佃戶的經濟利益起了重大的作用。這樣一來,對促進老佃戶增加投資,興辦水利,改進技術,提高產量,發展甘肅農業生產,也產生了強烈的影響,並對減少主佃糾紛,保持地方安寧,亦會起積極的作用。它對促進其他省份佃農爭取永佃權的鬥爭,也大有裨益。完全可以肯定地說,這是一條利於佃戶、利於人民、也利於國家的好法例,乾隆帝所說愛恤佃戶如同赤子的言論,在此事上有了一定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