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4)(3 / 3)

乾隆帝嚴懲恒文,拒絕劉統勳寬免恒文罪過之議,以及處治饋送總督賄銀的趙沁等十五位州縣官員,以懲貪風,肅吏治,是十分正確的。隻要是貪贓橫行,違犯國法,就應加以製裁,哪怕恒文是貴為總督的滿人、蒙帝擢升的能臣,也不能逃漏於法網之外,而被按律處死籍沒,這是無可非議的。但是,他對郭一裕的發落,卻甚為不妥,頗欠公允,這樣一來,恐將使漢宮緘口,不敢彈劾滿員大臣,以免兩敗俱傷,自身遭受橫禍,其消極的影響,不宜低估。也許是由於這個原因,或者出於其他的考慮,乾隆帝於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下諭說:郭一裕之派屬員買金,雖亦不能算是無罪,但恒文之事,實由郭一裕舉發,郭前在部呈請贖未準,恐將來各省督撫有貪婪之事,“同官以事相幹涉,懼於己有礙,轉不據實入告,將無由發覺,其何以明國憲而儆官邪耶!”郭一裕著加恩準其納贖。《清高宗實錄》卷550,頁9.數年以後,帝賜予郭一裕三品銜,授河南按察使。這樣一來,總算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五、山東巡撫蔣洲貪婪命喪法場。

乾隆二十二年十月初五日,乾隆帝連下二諭,命督修山東運河工程的刑部尚書劉統勳前往山西,查審移任山東巡撫的原山西巡撫蔣洲之貪汙案件。他在諭中講道:據山西巡撫塔永寧奏,蔣洲於山西任內,侵用帑銀二萬餘兩,升任時,勒派全省屬員彌補,並賣壽陽縣木植賠補,“此事實出情理之外,為之駭然”,必須徹底清查。查審此案,非劉統勳不可,著劉統勳即傳旨,將蔣洲革職拿問,帶往山西,並塔永寧劾疏內提到的楊文龍等人,一並嚴審定擬具奏,其任所字跡貲財,一並查明奏聞。《清高宗實錄》卷548,頁11、12.

乾隆帝所講看過奏疏後“為之駭然”,是有原因的。因為案犯蔣洲既非小小七品芝麻官,而是從二品的封疆大吏山西巡撫移任山東巡撫,又非寒門小戶貧寒鄉民,而是書香門第宰相之子。蔣洲之父蔣廷錫,是雲貴總督蔣陳錫之弟,工詩善畫,以舉人、進士供奉內廷,事聖祖內直二十餘年,任至內閣學士。隨後,廷錫更受到世宗的賞識和提拔,六年之內,由內閣學士遷禮部侍郎,晉戶部尚書,兼領兵部尚書,拜文華殿大學士,兼領戶部,並蒙授一等阿達哈哈番世職,雍正十年病故,諡文肅。廷錫政績卓著,秉公執正,史稱其“明練恪謹,被恩禮始終”。蔣洲之兄蔣溥,雍正七年由舉人、進士、庶吉士,直南書房,襲世職,十一年授編修,四遷任內閣學士。乾隆五年蔣溥授吏部侍郎後,曆任湖南巡撫、戶部尚書、協辦大學士兼禮部尚書、掌翰林院事、兼署吏部尚書、大學士、軍機大臣、兼領戶部,身任要職近三十年,頗有建樹,政績顯然。蔣洲就是憑借父兄之勢及皇上對父、兄之恩寵,由一個小小主事很快就累擢至山西布政使,乾隆二十二年又升任山西巡撫,於同年七月移任山東巡撫。一家之中出二相,四十年的大官要職,姑且不說侵吞帑銀、科索民財、收受賄銀,就是正額薪俸、養廉,皇上恩賜,屬員獻納,督撫饋遺,門生敬奉,等等收入,為數也十分可觀,這樣富豪高貴的家庭,怎會出現貪官汙吏?父、兄皆係科甲出身,任至大學士,自應正身律己齊家,嚴教子弟,其子、其弟怎能喪失廉恥見利忘義?所以,乾隆帝不禁因蔣洲之貪婪而“為之駭然”!

過了十一天,十月十六日,乾隆帝再諭軍機大臣:據塔永寧奏:蔣洲任內,一切舞弊納賄之事,皆其幕友吳姓及管門家人黃姓、馬姓等從中經手,已秘谘山東署撫,提犯人解送山西,等語。吳姓諸人均係此案要犯,著傳諭山東巡撫鶴年即速嚴拿,委員解晉,交劉統勳歸案嚴審,務該委員嚴加防範,迅速解送,勿使該犯逃脫,或畏罪自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