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6)(3 / 3)

莊有恭之案至此告一段落,但段成功之案卻仍在繼續深查嚴審。原來,乾隆帝在諭令嚴審莊、段之案的過程中,又訪聞段成功以往在山西陽曲縣當知縣時,曾虧空帑銀,及其升任蘇州府同知離任,“上司代為彌補”,因此命江蘇巡撫明德將段成功押往山西,交山西巡撫彰寶收審。欽差四達又奏稱,請將從前保舉段成功堪任知府的上司,查明交部議處。三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彰寶之折至京,奏稱:段成功於升授同知時,“虧空銀一萬兩以外,上司知情彌補,俱屬確實”。這裏講的上司,是原為山西巡撫現移任陝西巡撫的和其衷。

乾隆帝讀過彰寶的奏折後,十分惱怒,立下長諭,痛斥和其衷等官之罪,盡革其職,一並究審。其諭說:

“此事可謂大奇!從前蔣洲虧空庫帑勒派婪贓一案,經朕大加懲治,方謂凡有人心者,皆當知所儆懼,而晉省覆轍在前,尤當引以為戒。不意未及十年,複有上下關通營私欺罔若和其衷之甚者,實出朕意料之外,是其罪較莊有恭更重矣。……和其衷明知屬員虧空盈萬,不但不參劾究治,……(反轉為出資相助)掩飾彌縫,其玩法欺蔽之罪,尚可貸乎!……且段成功僅一縣令,何至虧空如許之多?即雲首邑用度較繁,亦不應妄費若此,而通省各上司,何以互相容隱,竟無一人舉發其事,和其衷甚至給銀五百兩代為湊補,是段成功平日必有交結逢迎之處,不可不徹底根究。若和其衷竟受其饋送,遂爾曲意周旋,則更不能稍稽刑憲矣。和其衷前此曾獲重愆,經朕棄瑕錄用,擢至巡撫,竟敢如此徇私藐法,深負朕恩。和其衷著革職拿問,派四達前往山西,會同巡撫彰寶,將此案各情節秉公嚴審定擬具奏。……至文綬係專管錢糧大員,明知屬員虧空,縱容彌補,劉墉係親臨知府,並不揭報虧空,通同容隱,按察使藍欽奎、前任冀寧道富勒渾知情不舉,均非尋常徇庇可比,俱著革職,交與四達等,將有無授意及助銀彌補之處,一並究審。”《清高宗實錄》卷754,頁20、21、22、23.

不久,四達、彰寶奉旨查明後奏稱:段成功僅在陽曲當了半年知縣,就虧空庫銀一萬餘兩,庫簿所載幫銀彌補的州縣官員有三十二人,在短短的交代限內,“即能彌補足數,苟非上司授意,焉能迅速齊全”。和其衷供稱:前赴熱河陛見時,係段成功代雇騾腳,又帶信令段購買皮張,用銀九百八十兩。“段成功平日與通省州縣,俱有交接,其自行央懇幫助之處,藩司、知府俱屬知情,又向劉墉麵催兩次,據稱現在嚴催彌補。”《清高宗實錄》卷753,頁22,卷754,頁15、23,卷756,頁13、14、15.

乾隆帝聞悉,連下數諭,痛斥和其衷等官徇私黨庇,交結饋遺,將和其衷論斬監候,革山西布政使文綬、太原府知府劉墉職,發往軍台效力贖罪。把幫給銀兩為段成功彌補虧空的州縣官員交部嚴加議處,處死段成功。乾隆帝從這樣一位知縣、同知縱容家人書役詐擾的小型案件,清查出一大批黨庇徇私違法的官員,將兩位巡撫斬監候,一員總督革職留任,兩位按察使革職發往軍台效力贖罪,九十名州縣官員交部議處,把官官相護、吏治廢弛的情弊,又一次公諸於眾,並有所整飭,可見其對貪官汙吏確係不為姑容。但是,懲治歸懲治,貪汙仍貪汙,兩年以後又發生了一起大的貪汙案子。

第二節皇親、勳貴違法遭懲。

一、鹽政高恒納銀數萬兩被誅。

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七日,乾隆帝讀過新任兩淮鹽政尤拔世的奏折,十分驚異。尤拔世奏:上年兩淮鹽政普福奏請預提戊子綱引目,乃令各商每引繳銀三兩,以備公用,共繳貯運庫銀二十七萬八千兩餘,普福任內支過八萬五千餘兩銀,其餘現存十九萬餘兩,“請交內務府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