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7)(3 / 3)

第八道聖旨是傳諭兩淮鹽商,說明現在嚴查辦理,是使“私蝕官項之總商,不得侵公自肥,且令其餘眾商共知儆惕”,但兩淮鹽務關係數省民食,不許各商因有質訊之事而推諉觀望,致應運食鹽,遭到壅滯,責令各商務將鹽源源運出,不得停阻,否則將犯重罪。②。

從以上八道諭旨看,乾隆帝是想徹底查清這一特大案件,具體要求有三條。一係查審高恒、普福二位鹽政及趙之壁、盧見曾兩位運使貪婪之罪,二是追查總商未繳餘利銀及應賠之款,三為懲處負有稽查鹽政之責的尹繼善、高晉兩位總督。這都是令人棘手的難題。高恒久任鹽政和管理關稅,貪婪詳情難以一一查清。兩淮鹽商僅未繳餘利銀就多達六百餘萬兩,如按諭旨所說還要追其冒濫支銷之銀,曆任鹽政侵公之銀無法償回者亦要鹽商代賠,則將多達七八百萬、八九百萬兩,這樣巨大數量的銀兩,兩津鹽商是無力承擔和繳清的,勢必使其家產盡沒難以運鹽。這不僅將影響到數省幾千萬人丁食鹽的供銷,兩淮運司年交國庫幾百萬兩的課銀亦將落空,對皇上的額外收入也有重大影響,還不要說二十年中曾任兩淮運司的其他鹽政、運使、監掣同知、運判等鹽官和總督、巡撫等管官員。簡而言之,此案涉及人員很多,銀數極大,關係到清政府的國庫收入,要想徹底查清,既非常困難,風險很大,又沒有必要,因其將直接影響國庫的來源和天子今後的享用,並且大量銀兩也確係供皇上巡幸和辦貢而用掉,所以最後隻能是有所清查,但不能盡懲。案件的發展和結局,就是這樣的。

在乾隆帝前後數十道諭旨的指授、安排、督促下,經過江蘇巡撫彰寶、兩淮鹽政尤拔世、山東巡撫富尼漢、揚州知府楊魁等官員的查訪審訊,刑部複審,大學士複議,曆時四個月,到三十三年十月下旬,此案大致結束。其最後作的案情“事實”結論如下:前鹽政高恒所收二十餘萬兩銀,多係備辦差務用掉,前鹽政普福所用八萬餘兩,亦多用於“公務”,二人之罪狀僅是“於提引應歸官帑銀兩,恣意侵漁,數至累萬”,高恒“受銀三萬二千兩,普福私銷銀一萬八千八百餘兩”;原任兩淮鹽運使盧見曾隱匿提引銀兩,“私行營運寄頓”;解任運使趙之壁,雖“並無染指”,但對鹽政高恒、普福侵蝕公帑,對屬下監掣同知楊重英勒索淮商三萬五千餘兩之事,諉為不知,不勸阻,不參奏;兩淮鹽商未繳之“餘引無著銀”不是六百餘萬兩,而減至三百九十六萬餘兩,其中還有“代高恒、普福、盧見曾墊辦器物之項”;為高恒辦貢之人顧蓼懷,經手收取鹽商的十五萬兩銀,“係高恒責令向商支銀製辦物件,並非高恒盡行侵用,亦非商人奉令代辦”,僅係“慫恿高恒,己亦牟利,釀成大案”之人;翰林院侍讀學士紀昀、候補中書徐步雲、軍機處行走中書趙文哲、軍機處行走郎中王昶“漏泄通信”,使盧見曾預聞查抄之旨將家產四處寄頓匿藏。《清高宗實錄》卷814,頁25、31、32、37、38,卷815,頁2、11、12、16、17、18、41、42,卷816,頁1、2、3、4,卷818,頁28,卷821,頁21、22.將此諸事與案發之時情罪相比,顯然是大為縮小了,高恒僅貪汙三萬二千兩而非吞沒數十萬兩,兩淮鹽商隻少繳三百九十餘萬兩而不是六百餘萬兩,運使趙之壁“並無染指”,連帝欽定之“案內要犯”顧蓼懷,也非鹽商托令代辦物品,所取商銀十五萬兩係備買貢物,最多不過從購買貨物過程中有所中飽。一樁幾百萬兩白銀、涉及眾多人員的巨大貪汙案件,就這樣縮小至三幾萬兩贓銀、案犯僅有數人而結局,實出人所意料。就此而言,乾隆帝是有所妥協,大為退步了。

當然乾隆帝如此了結此案,有其深刻的考慮,絕非草率、糊塗、不明真情,或者毋寧說,正因為他是太了解此事的內幕和實質,才這樣從寬、從輕結案。真要徹底清查,前述各種危險,如國庫和帝君的收入,幾千萬食淮鹽的人丁之鹽的供應,牽連眾多官員,等等,便很可能難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