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13)(3 / 3)

乾隆帝此諭,比三天前下達之旨,在三個方麵將案件的審理,推進到新的高度。其一,他明確指出,不肖官員已將“監糧”這一“惠民之事”變成“累民之舉”而大發橫財,再一次並且更為清楚地將此案定為貪汙案。其二,斷定此案為並非三五劣吏之作惡,而是集團貪汙,省府州縣官員通同作弊,“通省大小官員無不染指有罪”。其三,宣布要堅決徹底根究,不會因罰不及眾,牽連太多而罷休,一定要嚴行查辦,並責令阿桂、李侍堯不得徇情瞻顧,否則後果自負。

過了四天,六月十七日,因阿桂奏報“連遇陰雨”,“大雨竟夜”而無法進攻,乾隆帝又連下三諭說:“甘省如此多雨,而曆來俱謊稱被旱,上下一氣,冒賑舞弊”。“甘省向年俱奏雨少被旱,歲需賑恤,今阿桂屢奏稱,雨勢連綿霈,且至數日之久,是從前所雲常旱之言,全係謊捏。該省地方官竟以折收監糧一事,年年假報旱災冒賑,作弊已屬顯然”。著王大臣會同刑部審訊原陝甘總督勒爾謹和藩司王廷讚,為何“從前俱以雨少被旱為詞”,命其據實供吐。他並令王大臣專向王廷讚宣諭:其從前“保全省城,功不可沒”,若能將甘省曆年通同舞弊之情逐一據實供明,可以加恩寬宥,以其功抵罪,否則,必自取重罪,“伊之生死,總在此番實供與否”。《清高宗實錄》卷1135,頁2、3、4.

這樣一來,乾隆帝已將此案的基本情節和性質,以及牽連的人犯,均已了解無遺,並一一作了結論,責令欽差大臣、大學士、一等誠謀英勇公阿桂和署理陝甘總督李侍堯嚴切究辦,二位大臣當然會全力以赴,認真辦案,不敢瞻顧徇私,因而整個案件便迅速徹底查明。

七月初,阿桂、李侍堯將王?望等在甘肅將“監糧”折收銀兩,在省包辦、冒銷賑糧等種種弊端,全行查出,向帝奏報。乾隆帝於七月三十日下達的一道上諭,對此案情形作了總結性的概括。諭旨說:“甘省收捐監生,本欲藉監糧為備荒賑恤之用。乾隆三十九年經勒爾謹奏請開捐,議準允行,原令隻收本色糧米,其時王?望為藩司,即公然征收折色銀兩,勒爾謹竟如木偶,毫無見聞。於是王?望又倚任蘭州府知府蔣全迪,將通省各屬災賑,曆年捏開分數,以為侵冒監糧之地,自此上下勾通一氣,甚至將被災分數,酌定輕重,令州縣分報開銷,上侵國帑,下屯民膏,毫無忌憚。”《清高宗實錄》卷1136,頁8、9,卷1137,頁45.

從案情來說,阿桂之奏和帝之諭旨已講得十分清楚,作弊之法並不複雜,也不神秘,而是非常簡單的,即王?望、蔣全迪與甘省各府州縣官,分別收取若幹名監生繳納的“監糧”之折色銀,然後每年用因災賑濟的名義,將此銀冒銷,於是,“監糧”之銀便全部落入王?望等官員手中。

(三)“捐監冒賑”案的五個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