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整頓吏治痛懲貪官(16)(3 / 3)

乾隆帝覽折後,於折上加了駁斥的批語,並在十月十二日下諭指責阿桂之誤。他就四個問題論證了陳之狡辯和阿桂的輕信。其一,陳輝祖如無侵蝕金子之事,則是聽王?望之請托,“為之營私舞弊,所關甚大,陳輝祖取死之道,實在於此”。王係已獲死罪之人,陳豈有代王“擔承如此關係為之彌縫掩飾之理”?必係陳希圖侵蝕,將金入己,聞有交盛柱密行訪查之信,始陸續將金吐出。其二,此係總督交仁和、錢塘二縣承辦之事,“何弊不可為,即有庫收,安知無倒提年月等事”。阿桂等人到浙,為何便信以為真?“此一節,係此案最要關鍵”,應嚴訊陳輝祖及經手之仁和、錢塘二縣官員,“令其據實供吐”。其三,阿桂稱金子未曾短少,可是,布政使李封曾奏因嫁女換金五十兩,陳解交內務府金葉九兩三錢,且李封尚得金子,其餘經手之人如國棟、楊仁譽等,“所買之數,自必更多”,此等金子皆應在四千七百餘兩之內,何以並未扣除?其四,朝珠之事,必係陳欲換取王?望的好朝珠,故粉飾諸詞,阿桂為何不就此嚴切究問陳輝祖。②。

乾隆帝諭令將陳輝祖在任所的財產,與王站柱所造底冊詳細核對,並命王站柱識認,如其家中有王?望之物在內,“即可從此一款根究,其餘無難水落石出”。他責令阿桂、福長安究審查明上述情節,若不查清,將遭重懲。③。

乾隆帝能夠這樣理直氣壯、滿懷信心地斷定陳輝祖犯了抽換王?望抄家財物之罪,不僅僅因為他發現了陳之供詞有漏洞,看出了阿桂所作陳無問題的結論之非,而且因為他深知金、銀兌換的比例及金乃稀少之物,人們常欲以銀換金,牟取利益和製作用品。他在另一諭旨中指出,一兩黃金換銀二十兩上下。姑按一兩金換銀二十兩計,四千七百餘兩金當換銀九萬四千餘兩,陳輝祖解交內務府之銀隻有七萬三千五百餘兩,其中還有從王?望家抄出之銀二三萬兩,則陳以四五萬兩白銀盜換了價值九萬餘兩銀的黃金,可獲純利白銀四五萬兩。這筆賬是極易算明的,乾隆帝看準了這一點,因此斷定此案必有問題。至於阿桂所說易銀之金於四十六年末已交存庫內,更不值一駁,藩庫收條完全可以倒填日月,將奉旨查抄以後才放入庫中之金,改寫為早已入庫,這一官場慣例,皇上深知,阿桂也不會不明此習。素稱善於偵查、屢辦欽案的大學士阿桂,此次不知為何如此糊塗,其聰明才智焉在?確係一疑問。

以上諭旨,批駁了陳輝祖的狡供,否定了欽差阿桂的錯誤結論,斷定陳之罪過已經確鑿無疑,指示了審案的方式和突破的途徑,嚴令阿桂等官必須徹底查究,這一切,為查清陳輝祖等犯抽換王?望入官財產的大案,奠定了基礎,案件的審理得以迅速順利地進行。

(三)欽差遵旨改錯貪督認罪下獄。

阿桂、福長安接旨後,知道自己犯了錯誤,立即遵諭加緊辦案。乾隆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阿桂、福長安之折到京。阿桂奏稱:將經手的委員、官員、胥役等“設法推究,隔別盤詰”,“據劉大昌等供出陳輝祖抽換玉器字畫等件,並換金八百兩,質之陳輝祖,業已供認”,“並究出從前繳庫易金銀兩挪移掩飾及倒提年月各情弊”。乾隆帝覽折後十分高興,下諭說:“此奏方得實情,閱之稍為爽視。此等偷換隱匿,弊竇顯然,朕早已鑒及”。“若非朕屢降嚴旨,訓飭駁詰,阿桂等未必肯別求間隙,層層推究至水落石出也”。那樣一來,阿桂等懷有成見,必致開脫陳輝祖之罪,“代伊受過”。幸其二人及早悔悟,“全案盡破,果不出朕所料,未始非阿桂等之幸也”。《清高宗實錄》卷1167,頁26.不久,署河東河道總督何裕成奏:陳輝祖交其妻舅申兆銀三萬兩,“令開典鋪生息”,又於上年十月內交其雜色金一千餘兩,“囑其易銀營運”,並令申兆“勿向人言”。③《清高宗實錄》卷1168,頁1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