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陸定一忽憶“六月雪”!劉少奇沉冤昭千古(7)(2 / 3)

根本沒有“政變行動”,硬要交待,這完全是逼供信。如果為了自己的“出路”,“承認”自己進行了“反革命活動”,“交待”所謂“反對派名單”和“政變行動”,則不合事實,更嚴重的是將誣害好人,損害黨的利益。作為一名正直的共產黨員,豈能做出此等傷害同誌、危害黨的事情。反之,當然就是違抗、頑抗,就會加重“罪責”。

擺在陸定一麵前的,就是這兩種選擇。

寧可玉碎,不為瓦全。他既不接受莫須有的反革命罪名,也堅決拒絕交待“反對派名單”和“政變行動”。他要求申訴,要看守所石所長轉告專案組派人來談話。可是專案組卻不露麵。

滿腔怨憤,無處申訴,憤怒之極,他開始第二次絕食。

此次絕食,從17日至18日進行了兩天。

18日晚5時,石所長要他進食,並以違反紀律威脅。陸定一提出複食的一個條件:他要寫信給毛主席,如果看守所同意將信轉呈,他將於明天複食。石所長表示同意。

晚8時,他寫下一封信給毛澤東和林彪,信中反映了他的處境,並聲明“我不是反革命分子,根本沒有‘政變行動’。”“硬要我交待,除非逼供信,而這是違反黨的利益的。”

信交給了石所長,石所長把它交給了專案組。專案組根本沒有往毛澤東和林彪處送。筆者後來查閱到此信原件,隻見上麵有兩行批字:“已送關鋒轉陳伯達,信存動態卷。”可見“轉呈”的應諾隻是個花招。

當然陸定一不知道他們會不守信用,便於19日進食。

第三次絕食,曆時最長,從1967年1月3日晚起至8日中午,為期五天。

1966年12月30日,專案組的蘆某與審訊人員又下達了交待“政變行動”的命令,並限期在1967年1月3日交卷,否則,從重處罰。陸定一在12月31日寫信答複蘆某:絕對沒有做過“政變行動”。1月1日,蘆某二人來到他那裏,警告他“不許反撲”。3日,蘆某六人對他進行審訊,強迫他交待他與彭真如何進行“反革命密謀”的活動,他拒絕交待,審訊人員便暴跳如雷,拍桌子、罵人,對他施以罰站。其中一人以譏諷的口吻對他說:“你不是已經絕食過兩次了嗎?如果你有骨氣,應該再絕食,絕食到死哇!”陸定一回答:“我是有這骨氣的,但絕食是所裏不允許的,看張所長(看守所另一位所長——引者注)怎麼說吧。”而這位姓張的所長竟說:“吃不吃由你自己決定。”性格剛強、滿腹怨憤的陸定一無法忍受這種刺激和淩辱,當即說:“既然如此,我從今晚起絕食!”

絕食,是他對給自己強加的莫須有的罪名表示抗議的一種方式,而且是不得已才采取的方式。然而,慘無人道的是,他已經開始絕食了,仍然把他押到群眾大會上批鬥,4日下午一次,5日下午又一次,每次站幾個小時。6日,亦即絕食後的第三天,他的身體已十分虛弱,卻還要接受審訊,上下午連續進行。迫害狂們就是這樣喪盡天良,對一位絕食中的老人如此恣意摧殘和折磨,連起碼的人道主義也不講,殘忍到了令人發指的地步。

不但沒有人進行勸阻,反而還在加深刺激。4日,從批鬥會回來,已是晚8時,他躺下了,剛睡下,卻又來人,故意將他鬧醒,惡聲惡氣地說:“死反革命,打算如何?你可得堅持呀,堅持下去就是勝利。”

7日,絕食已進行了整4天,他已臥床不起,心髒出現間歇跳,每分鍾20次,他們才慌了手腳,不得不叫來醫生給他打針。石所長才對他提出警告:如此下去,隻能加重罪責,卻達不到目的。

8日,他已極度虛弱。中午,看守端來米湯,留下話:“石所長交待:‘你吃也得吃,不吃也得吃。’”他要石所長來,問:“此話是不是你代表中央說的?”石所長說:“我是中央派來管你的。”他說:“那麼,我服從你。”

於是複食。

事後,石所長又指責說:“你不是不知道,隻有毛主席能夠代表中央,為什麼把我看做代表中央?”並說絕食是一種“反撲”,是反革命行為,必須為此寫出檢討,說明絕食的本質、原因和耍了什麼花招。

他也在“檢討”中申辯:

(一)我並不想拒絕交待。

(二)我服從中央,要我做什麼就做什麼,沒有反撲。

(三)我的這次絕食不是反革命行動……

因此,我認為,我的罪名,突然加在我頭上,我是不能擔當的……絕食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表示意見的一種手段。

關於我熱烈要求平反,那應該是正當的願望。

此後,仍然是沒完沒了的審訊、批鬥、交待、篩煤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