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章 陸定一忽憶“六月雪”!劉少奇沉冤昭千古(9)(1 / 3)

他也想到了自己所遭受的厄運:無休止的審訊逼供,莫須有的罪名,非法的無限期的監禁……

國法何在?正義何在?

要鬥爭!為了維護憲法的尊嚴,為了黨和國家的命運,為了正義,要同權奸和邪惡勢力作堅決的鬥爭!

回到牢房,他抓起筆,在寫交待材料的紙上揮筆疾書,滿腔義憤和正氣凝聚於筆端,他向迫害狂們提出了嚴正的申訴:

審訊組:

我知道,你們對我案的調查,到1969年已基本完成。你們已能根據材料,判斷我在1967年12月和1968年1月寫的材料是假的(當時你們搞刑訊,我為了不致受傷殘廢,寫了假材料。所以,這假材料實際上是你們“打”出來的)。因此,你們現在同1966年時已大不相同了。

1969年7月,在你們否定了我寫的(就是你們打出來的)假材料之後,我曾對你們說,我是無罪的,應該釋放我。如果還要我坐牢,那請你們告訴我,我究竟犯了什麼具體的罪,要服多少年刑。

從1969年7月以來,已經一年半了,你們至今講不出我犯了什麼具體的罪,可是還要我坐牢,由此更加證明,你們是明明知道我無罪,但因為1966年11月已經有一個對我的判決在先,這個判決說我是“反革命分子”,因此你們不敢提出新的主張。你們在對我有罪無罪這個決定一切的問題上,抱模棱兩可的折衷主義的態度。

我確實無罪,然而背著“反革命分子”的錯誤判決,坐牢已經五年。現在,我正式向你們提出,請求撤銷1966年11月對我的判決,重新判我無罪,並將我釋放出獄。請你們用對黨對人民負責的態度,鄭重考慮這個問題。

1966年11月對我的判決是錯誤的,必須撤銷。這個判決,判我是反革命,乃是以主觀願望為根據,而不是以調查研究為根據的。其方法,是先作判決,後找證據,是主觀唯心主義的。現在,這個判決已經五年了。還沒有找到任何根據來證明我是反革命。但是,隻要這個判決一天不撤銷,我就還要背著“反革命分子”的包袱,這是很荒唐的。

在審訊過程中,對我的指控,屬敵我矛盾性質的,共八條:(1)反革命匿名信指使人;(2)四人政變集團;(3)與彭德懷一丘之貉;(4)對林副主席刻骨仇恨;(5)劉少奇的死黨;(6)反對毛主席;(7)叛徒、特務、內奸;(8)陸亙一是特務,兄弟二人幹壞事。通常,揭發的材料總有一部分是真的。但是,請注意,我這個案子與眾不同。揭發了八條,查對結果,竟沒有一條是真的。這種奇怪的情況說明什麼呢?隻能說明,在我身上,要找敵我矛盾性質的問題,是根本找不到的……

“有反必肅,有錯必糾。”這是毛主席公開宣布了的方針。“言必行,行必果”,是中國共產黨的作風……

寫了一首詩,附上。

壯誌饑餐帝修反,

鐵窗奈何錮英豪?

窮治極究經嚴酷,

真金不怕烈火燒。

文化革命風光好,

如此風光世間少。

有反必肅錯必糾,

莫把風光玷汙了。

敬候回音。

陸定一

1971.1.20.獄中

專案組一看申訴書和詩,不禁暴跳如雷:好哇,想翻案,這還了得?翻了案,“革命專政”的成果豈不化為泡影?還寫反動詩詞為自己鳴冤叫屈,汙蔑“文革”,對大好(不是小好)形勢潑髒水,這是罪上加罪!

勒令:必須寫出三條:第一,承認1967年12月和1968年1月間招認的罪行,都是有事實根據的,是自動寫下來的;第二,承認翻案是錯誤的,是罪上加罪;第三,保證今後不再翻案。

他拒絕了這種無理要求,堅持申訴。專案組惱羞成怒:不寫?不寫出三條,就再把你銬起來!

銬起來也不寫!

這回專案組倒是“言必行,行必果”。他的雙手又戴上了沉重的鐵銬。

專案組還留下話:什麼時候寫出三條,什麼時候才摘除手銬。

於是鐵銬便沒日沒夜地銬在了他的腕上,連吃飯、睡覺、大小便也不鬆銬,隻有在半月一次的洗澡時才允許摘下來,半小時洗完澡後立即又戴上。鐵銬沉重地套著手腕,磨得皮肉生痛。他把袖子塞進銬子裏麵,以避免銬子與皮肉直接摩擦,然而,時間一長,衣袖被磨爛了,滲出殷紅的血水……

手銬戴了整整兩個月。

這是在林彪事件發生前的情形。林彪陰謀政變未遂,叛國外逃,機墜身亡,一家三口及死黨暴屍於異國荒野的情況,監獄中的陸定一過了很長時間才知道。

林彪葉群野心敗露、自取滅亡。然而受他們打擊陷害的陸定一和嚴慰冰的處境卻並沒有任何改變。他們仍然在坐牢,漫無期限地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