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留置。留置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於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經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的扣留處置措施。扣留期限屆滿,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留置人有權依法變賣扣留的財產,並從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
(4)抵押。抵押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用自己特定的財產向對方當事人(抵押權人)保證履行合同義務,但不轉移財產占有的一種擔保。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抵押權人有權變賣抵押物,並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不足部分,有權向抵押人請求給付,如有剩餘,退還抵押人。抵押的標的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抵押物在抵押後應向有關部門登記,以免重複抵押。但是禁止流通和禁止強製執行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物。
(5)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有價權利的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者有價權利憑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有價權證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有價權證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等。可以質押的質物或有價權利的憑證有: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轉讓的股份憑證、股票,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憑證,依法可行使的收費權利憑證(如過橋費、過路費)等。質押合同可單獨簽訂。
6.新婚姻法的修改與補充
修正以後的新婚姻法共有51條,其中有27條是新婚姻法的修改補充。
(1)總則。新婚姻法在總則中共補充規定了4條:①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②禁止家庭暴力。如果有配偶者與婚外第三人同居,或實施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即構成重大過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③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互相忠實主要是指對性生活的忠實,也包括對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忠實。夫妻互相尊重主要是指有配偶者要尊重對方的人格尊嚴和性尊嚴。④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其中的“互相幫助”,既包括經濟上的撫養,更包括身體和日常生活中的互相照顧。
(2)結婚。新婚姻法對結婚的規定共補充修改了5條:①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中,去掉“麻風病未經治愈”,改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從列舉式標準改為醫學上的科學標準。②增加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的規定。對符合結婚條件,但因種種原因未登記就“結婚”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兒童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宣傳和完善登記製度等工作,采取補辦登記的辦法解決。③建立了婚姻無效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製度實質上是對結婚條件和程序的補充。實踐中應把婚姻無效和對結婚條件的規定結合起來實施。④建立了可撤銷婚姻的製度: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複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⑤規定了無效婚姻和被撤銷的婚姻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新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3)家庭關係。新婚姻法對家庭關係的規定共補充修改了6條:①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②明確規定了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內容。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③建立了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的製度。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財產或夫妻一方財產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④增加了生父母的義務。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⑤增加了弟妹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⑥增加了子女的義務。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4)離婚。新婚姻法對離婚的規定共補充修改了5條:①明確規定了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②修改了軍婚的離婚製度。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③規定了對子女的探望製度。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④增加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⑤規定了對夫妻約定財產的補償請求權。規定,夫妻書麵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新婚姻法對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的規定共補充了7條:①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製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②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③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④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⑤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製裁。⑥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⑦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7.知識產權法
第一,知識產權的概念、特點、種類。
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總稱。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
知識產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共同特點外,還具有一些獨有的特點:
(1)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既不是物,也不是行為。其表現形式是智力成果。這種成果是一種客觀存在,即它不是存在於人們大腦中的觀念、思想,它有著可以為他人感知到的具體的客觀形式;它可以從它的物質載體中獨立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財產形態,稱為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有雙重的內容,既有人身權,又有財產權。這種權利是與特定權利主體的身份相聯係的,因而具有人身權的性質。
(3)知識產權必須經國家主管機關依法直接確認才能產生,因而不是自然權利。沒有國家頒布的專利法,就不會有專利權;沒有著作權法,也不會保護著作權。
(4)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即由法律規定這種權利隻授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而且隻授予一次。這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具有獨創性的必然要求。
(5)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是一種受地域限製的權利。按一個國家的法律獲得的知識產權,隻能在該國範圍內有效。要得到其他國家的保護,必須按照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或國際協定,經特定程序獲得。
(6)知識產權具有時間性,隻在法定的期限內有效。超過法定期限的知識產權的客體,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無須向創作人支付報酬。
知識產權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著作權(版權),第二類是工業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我國民法所保護的知識產權主要有: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科技成果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培育生產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第二,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
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製;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公民的作品,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著作權法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11種侵權行為是:(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竊他人作品的;(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下列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5)未經許可,播放或者複製廣播、電視的;(6)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8)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當事人不履行著作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著作權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6年7月1日由國務院發布施行。《條例》所稱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條例》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條例》明確要求,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對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行政、司法保護:
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查處重大著作權侵權案件;批準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和合同糾紛仲裁機構;管理國家享有的著作權等。
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麵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書麵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對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可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人民法院對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的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為製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於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複製品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財物。
第三,對專利權、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對專利權的法律保護:
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15年,自專利申請日起計算。過了這個期限,專利權就歸於消滅。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侵犯專利權行為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國家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商標權的法律保護: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為商標注冊和管理主管部門。生產者要取得商標權,須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經公告後3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局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以公告。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人用藥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等等。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製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主動依法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產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侵權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為兩年,自商標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二)我國的行政法律製度
1.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行政主體是指參加行政法律關係,依法擁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職權,承擔法律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授權的社會組織。
行政相對人是在行政法律關係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處於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機關、組織或個人。在我國,行政相對人主要有以下幾種:公民、法人、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外國組織和個人等。
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有下列特征:(1)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有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少數情況下是經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2)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機關是以國家的名義行使職權、參加法律關係的,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規定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強製其履行;而當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時,相對人隻能請求其履行或通過國家機關申請履行,或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行政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義務都是由行政法預先規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如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征稅和繳稅等。(4)行政糾紛和爭議,在一般情況下行政相對人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機關申請複議,如果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有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行政法律規範的製定和實施的全過程,在行政法治的實現過程中起著核心和指導作用的行為準則。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
(1)合法性原則。社會主義的行政法,從來就公開宣布它是維護人民民主專政,保護人民利益,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不斷鞏固和發展的有力工具。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誌和根本利益的體現,它是為廣大人民管理國家和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服務的重要手段之一。國家行政管理活動既要符合實體法,又要符合行政程序法。具體說,行政主體的設立必須合法,行政職權的擁有應當合法,行政職權的行使應當合法,違法行使行政職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全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是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按照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管理法規的規定,充分發揮國家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職能,進行全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
(2)合理性原則。國家行政管理活動都必須正當、適度和客觀。合理性的標準大致有三個方麵:第一,正當性,即行政主體製定和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一切活動,在主觀上都應當出於正當的動機,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第二,適度性,公正、合理的要求不能超出一定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即行政活動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水平,在法定範圍內作出恰當的選擇。第三,客觀性,即行政活動應當盡量符合客觀的社會需要,應避免憑主觀臆斷作出行政決定。在我國,一般說來,合法的也往往是合理的,符合廣大人民心目中的公正要求和法律所追求的目的。但是,由於法律的規定往往比較原則,而具體的情況、情節又千差萬別十分複雜,在堅持正確、合法的前提下,也需要考慮合理、公正的問題。所以,法律的規定一般為法的適用留有一定的餘地,能夠使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將案件處理得更合理、公正。
(3)加強黨對國家行政工作的領導的原則。在國家行政管理工作中堅持黨的領導,最根本的是堅持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正確的思想政治領導;是堅持運用黨的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來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進行領導,是堅持運用黨的群眾路線,依靠全國廣大人民群眾來實現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是堅持依靠廣大黨員的帶頭和模範作用來實現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黨領導人民經由國家的權力機關及其執行機關製定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管理法規,黨也領導人民遵守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管理法規。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堅持依照憲法、法律和各項行政管理法規進行國家的行政管理活動,隻有這樣,才算是堅持了黨對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領導。
3.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行政相對人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這裏所謂行政行為,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其外部行使公共權力並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有:(1)國家強製性。行政行為由國家強製力來保障其實施。這種國家強製力也是行政權的基本屬性。(2)法律許可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性。由於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的專業性、複雜性及多變性等特點,行政法總是給行政主體留下相當廣泛的自由裁量餘地,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積極、靈活地適用法律,發揮自己的能動性,以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保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3)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在沒有被有權機關宣布撤銷或變更之前,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具有拘束力,行政相對人必須遵守和服從。要否定行政行為的效力,需要經過有權機關依職權和法定程序審查決定。(4)行政行為既可以是主動的也可以是被動的。行政機關無須行政相對人的請求而主動行使職權的行為是依職權的行為,是主動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而實施的行為,是被動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分類。依據行政行為的內容可以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兩大類。抽象的行政行為就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的行政立法活動,包括製定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活動。行政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不可提起行政訴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針對具體事項或特定個人采取的行為。行政相對人對具體的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可以把具體行政行為分為如下幾類:
(1)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又稱為“行政審批”,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形式,依法賦予特定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和資格的行政行為。行政許可製度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該法於2004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2)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有關法律事實給予確定、認定、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確認可分為兩個方麵:一是確認法律事實,如技術鑒定(交通責任事故認定、產品質量鑒定、組織醫療事故鑒定等)、衛生檢疫、撫恤性質和等級的鑒定、公證等;二是確認法律關係,如不動產所有權的登記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登記確認、婚姻登記、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團登記、商標權登記、合同效力的確認、專利權確認等。
(3)行政強製。行政強製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人身及自由等予以強製而采取的措施。如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行政強製執行是行政強製措施的最為基本的類別。行政強製執行,是指在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時,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要嚴格規範行政強製措施,依法保障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改革中,我國公安機關對適用行政強製措施進行了改革和規範。2003年8月,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適用的限製人身自由行政強製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期限、程序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以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製、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我國目前的行政征收方式主要有稅收和社會費用。稅收是國家稅收機關憑借其行政權力,依法強製、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稅收隻能由稅務機關和海關負責征收。社會費用是一定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行政權所確立的地位,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或授予國家資源和資金的使用權而收取的代價。
(5)行政裁決。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予以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範圍有:裁決權屬糾紛,如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糾紛的裁決;裁決侵權糾紛,如對商標權、專利權糾紛的裁決;裁決損害賠償糾紛,如對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麵糾紛的裁決。
(6)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人身的、財產的、名譽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製裁的行政行為。其基本特征是:①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懲罰權的活動;②行政處罰是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行為的管理活動,不同於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③行政處罰是維護國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同於懲罰犯罪的刑罰。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根據該法,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除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另外,行政行為還有行政調解、行政獎勵、行政合同、行政複議、行政征用、行政指導等。
4.行政責任的基本特點和有權追究行政責任的機關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行政違法及部分行政不當所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1)行政責任的基本特點是:①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的責任。行政責任不是行政相對人的責任。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般性的,不是行使國家行政權性質的。而行政主體所享有的是行政職權,承擔的是行政職責,對其行政違法及部分行政不當的行為,依法必須承擔法律責任。②行政責任是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所引起的法律後果。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係又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為。行政違法可以包括不履行法定職責、超越法定權限、濫用職權、事實依據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和行政侵權等。行政不當是指行政主體及國家公務人員作出的雖然合法但卻不合理,行為內容顯失公正的情況。行政不當並不是總是引起行政責任,某些行政不當會產生行政責任。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是行政責任得以形成的前提和根據。
行政責任製度的直接目的便是糾正行政違法和行政不當,並補救由此而給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的損害以及督促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
(2)有權追究行政責任的機關是:①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權力機關有權監督行政機關的活動,有權通過一定程序追究行政機關的法律責任。國家權力機關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是依法撤銷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法規等。②國家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的情形主要有三種:其一是行政主體的上級主管機關通過監督和檢查,以撤銷、改變或責令行政主體撤銷、改變決定、命令等形式,追究該主體的行政責任;其二是行政複議機關接受複議申請,通過裁決行政爭議的方式追究責任;其三是行政上體根據實施違法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的主觀過錯而追究其行政責任。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過程可以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但法院追究行政責任必須以當事人起訴為前提,因而這種追究方式是被動的。法院隻能追究行政機關的行政責任,不能直接追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