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投保人來說,如果其需要的保險品種,在各個保險公司區別不大時,投保人隻挑選在一家保險公司進行投保就可以了。
相對於保險產品來說,很多的產品在支付保險費的方式上,既允許投保人一次全部繳清,也允許投保人分期繳。究竟哪種方式對於投保人更實惠一些,這需要看投保人的具體情況。保險費的兩種繳費方式對保險公司是無差異的,但對投保人來說就不一樣了,投保人隻有通過細算賬後認為哪種最經濟,在確定選哪種保費交付方式。
保險公司有時會在投保人滿足一定的條件下,給予一定的優惠條件。因此,投保人在出現某些情況時,就需要進行比較,通過正確認定他們之間的收益關係,然後做出最有利於投保人自己的決策,以盡量利用保險公司的所有優惠條件。
例如在車輛險中,保單中常常會出現如下的類似規定:當投保人在當年度沒有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可以在下一年度續保時享受一定的保費打折優惠。鑒於保險公司這種優惠,投保人如果當年發生了保險事件,就需要考慮,究竟是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合算呢? 還是不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等到下一年享受保險公司的保費打折優惠合算? 針對這種情形,投保人就需要作出簡單比較判斷,從而在兩者之間進行取舍,把最有利的留給投保人自己。
有些投保人雖然購買了保險,可是當自己出現保險事件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他們卻很是猶豫,不敢向保險公司索賠,從而白白地浪費了自己的合法權利。其實,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如果簽訂了保險合同,在法律的地位上兩者是平等的,並且一旦在索賠的過程中發生一些相關的費用,保險公司多數也都會對投保人給予補償。因此說,投保人在出現保險事件後千萬不能畏懼保險賠償,相反,還應該積極找保險公司及時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當然,投保人也不能凡事都向保險公司索賠,提出“無理”要求,甚至向保險公司進行欺詐,這樣做反而會損害到投保人的利益。一則,投保人會因此而付出寶貴的時間和精力;二則,這會因投保人自己的“不法”行為,導致自己形成保險欺詐,不僅自己最終得不到賠償,甚至還要受到法律的製裁,這就得不償失了。
退保需慎重對待。現在很多人購買保險時,由於考慮不周,過後遇到特殊情況,便不顧後果地進行退保,其實這樣做完全是在浪費自己的錢財。
對於保險購買人來說,他們購買保險後,都會支付一筆費用,這相當於保險購買人為獲得後期的服務,而已經提前支付了保費。如果保險購買人提前退保,相當於他雖然已經花了不少的錢,但是卻沒有得到買保險帶來的足夠的好處。一般而言,提前退保,對投保人都會是一筆很大損失。有時甚至隻能拿到當時最初投保時2/3的資金。因此說,投保人在退保時不能有絲毫馬虎,一定要慎重對待,千萬不要輕易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