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崇德八年九月壬寅,皇太極的梓宮還停在崇政殿未移入陵宮,多爾袞便迫不及待地讓鄭親王濟爾哈朗、英郡王阿濟格等王公大臣釋去喪服,換上戎裝,出征伐明。他們赴堂子吹螺掌號,對天行禮,鳴炮三響之後,就浩浩蕩蕩向西進發了。九月底,清軍動用紅衣大炮轟城,攻下明朝關外據點中後所,擒斬遊擊吳良弼等官二十餘員,馬步兵四千餘,俘獲四千餘。接著進發前屯衛,於十月初一攻克之,斬明總兵李賦明等官三十餘員,兵四千餘,俘獲二千餘,牲畜器物無數。中前所守官總兵黃色聽說前屯衛已失,嚇得棄城而逃,使清軍不戰而克其城。所謂中後所、前屯衛、中前所,即廣寧中後所、廣寧前屯衛、廣寧中前所,它們是寧遠和山海關之間的三個重要據點,清軍自攻下錦州之後,此時又連克三鎮,割斷了寧遠與山海關之間的聯係,使寧遠孤懸關外,早晚必為清軍所奪。至此,關外大片土地均為清軍所得,入關爭雄隻是時間早晚的問題。
這樣,在新的一年到來之際,李自成農民軍前鋒已抵三邊,主力亦齊集豫陝,而清軍列陣邊牆,時刻可以逾城而入,雙方距明朝政治中心北京均不過數百裏之遙,甚至雙方自己也相距不遠,在這風雲變幻的關鍵時刻,究竟鹿死誰手?曆史將怎樣翻開新的一頁?
三、風雲變幻的關鍵時刻。
清順治元年(1644)春正月初一日庚寅這個萬象更新的日子,是在遍地烽火、炮聲隆隆中迎來的。這一天北京狂風驟起,濃雲密布,按卜卦者的說法,這主暴兵城破;也在這一天,作為明王朝發祥地及祖陵所在地的鳳陽發生地震,對於崇禎皇帝朱由檢來說,這都不是好兆頭。初三日,朱由檢召見左中允李明睿,問防禦起義軍的對策,李明睿請屏退左右後,對崇禎帝說。“如今起義軍勢大,已逼近畿甸,實在是危急存亡之秋,隻有南遷可以暫緩眼下之急。”崇禎帝四顧無人,才說:“朕早有此意,無人讚襄,故延遲至今,但怕諸臣不從,所以還要保密。”後來此議一出,馬上有兵科給事中光時亨出來反對,認為這是邪說,而且不斬明睿不足以安人心。朱由檢雖然生氣,但南遷之議卻也因此作罷。彭孫貽:《流寇誌》卷9,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但是,朱由檢已經意識到京城旦夕不保,所以不得不考慮退路。
南遷不成,可令他寢食不安的消息還是一個個接踵而來。崇禎十七年正月初一日對朱明王朝來說雖然已幾無喜慶可言,但對李自成農民軍來說,卻是個“新桃換舊符”的吉利時刻。這一天,李自成正式在西安建國,國號大順,改元永昌,改西安為西京,封功臣,改官製,開科取士,一派熱氣騰騰的興旺景象。初八,李自成親自率大軍北上,經平陽、太原、寧武、大同、宣化,三月十五日進抵居庸關。一路上,除寧武守將周遇吉以死抵拒外,可以說是望風而降,各個重鎮要塞大多不戰而下。與此同時,磁侯劉芳亮亦率軍沿黃河北上,經固關、真定至保定,意在切斷運河,防止崇禎南逃,與李自成主力形成南北夾擊之勢。在這種戰略包圍之下,京師周圍巳沒有什麼屏障來阻擋農民軍的鐵騎,朱由檢也已形同甕中之鱉。
在大順軍為建國改元興高采烈、明朝統治者為行將滅亡亂作一團的同時,就官方材料來看,關外的清權利相對來說卻相當安靜。正月初一,除了受諸王大臣、外藩使節的朝賀之外,停了筵宴,連上表祝賀和年例進獻都免了。然後在軍製和官製上做了幾項組織和人事變動。幾天後,又派人到錦州去換防,派使節去迎接達賴喇嘛,然後製定諸王以下官民祭葬禮節,一切循規蹈矩,按部就班,仿佛未受什麼連天烽火的影響。隻是有一件事比較重要,就是濟爾哈朗召集內三院、六部、都察院、理藩院的堂上官傳諭:“以後凡各衙門辦事有應該報告我們兩個王的,或是應該記檔的,都先報睿親王多爾袞,檔子上寫名字也應先寫睿王的大名,坐立班次以及行禮儀注也都按此辦理。"這說明多爾袞不僅有了掌握國柄之實,而且有其名,說明他已獨攬大權,而濟爾哈朗則甘拜下風了。對多爾袞本人來說,這當然是極重要的一個事件,但畢竟是順其自然的必然結果,顯然也看不出與我們此刻密切關心的問題――對農民軍或明廷的對策有什麼關係,而此時關內卻一陣陣緊鑼密鼓,一場名垂史冊的正劇就要開始了。
正月二十六日,終於有消息傳來了。居住在蒙古鄂爾多斯草原上的鄂爾多斯部落的濟農下屬達席和晉、善達下屬陶禮向多爾袞報告了農民軍攻取陝西全境,派兵收取三邊的消息。實際上,清統治者對於農民軍的情況是早有耳聞的。天聰、崇德年間大批漢人官紳降清後,曾多次把中原農民軍的情況彙報給皇太極,特別是打壓過農民軍,對其底細頗為知曉的洪承疇被俘投降後;清統治集團對於農民軍的情況不可能不略知一二。崇德七年(1642)十月中旬,皇太極派饒餘貝勒阿巴泰與內大臣圖爾格統領大軍入關征明,臨出發時曾特別囑咐,“若遇劉(流)賊兵,亦對他說:爾等見明國無道送(逆)行,故興師征討,我國與爾同意,其舉事一是一般。以善言喻之。倘誤殺他一二人,即明對他說,出於無心誤殺。不可與他相左”,並把農民軍派來的一個使者交給阿巴泰,說如遇農民軍,可讓他回去。遼大曆史係《清太宗錄稿本》(清初史料叢刊第三種)1978年10月,第67-68頁。可見,農民軍與清權利雙方都已意識到對方的存在,但由於缺乏進一步的材料證明,我們無法得悉雙方交往的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