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需要指出的是,行業協會對於市場競爭具有兩麵性。行業協會特有的溝通、協調、服務和監督職能可以很好地引導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譬如,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搜集和彙編有關供求各方麵的數據資料,幫助其成員製定更為完善的生產計劃和采取更為有效的市場策略,降低成本、增加利潤,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通過製定產品標準、成果鑒定等手段幫助企業提高技術等等。許多國家的競爭法因此均鼓勵行業協會製定有益競爭的行規行約。但是,行業協會也可能被用來作為固定價格、在成員之間分配銷售機會或聯合抵製交易等限製競爭行為的工具。正如美國學者Pellman所言,社會團體在先天上即具有反托拉斯法的爆發力。行業協會常常對其成員實行業務統一管理和不自覺地排斥非協會成員的經濟活動,尤其當協會所在行業處於激烈的市場競爭的時候,就很容易把天然的協調能力轉化為共謀的能力,組織協會成員實施限製競爭的行為。因此,作為社會經濟治理模式的一種,對行業協會進行法律調節是法製國家的必然要求,而行業協會的法製化又離不開對行業協會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的功能有一個比較準確的認識與界定。
三、行業協會法的地位與作用
確認行業協會法的部門歸屬,是確認其在我國法律體係中之地位的首要問題。受蘇聯學者法和國家的一般理論的影響,我國法學理論界通常認為,法律部門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和原則劃分的一國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並認為,法律部門體現了法律體係的內部結構,是構成一國法律體係的基本構成要素。我國的法律體係就是按照法律部門來劃分的。在學理上,根據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和所采用的調整方法不同,學術界一般將法律體係劃分為不包括社會法在內的7、9或10個法律部門。九屆全國人大接受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專題研究小組的建議,將我國的法律體係劃分為七個法律部門:即憲法及相關法、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雖然有學者認為,官方文件不能作為學術討論的唯一標準,但筆者認為,立法機關的立法規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經濟關係的變化對法律服務的需要,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本文根據我國學術界關於法律部門劃分的理論和立法機關的立法規劃綜合分析,認為行業協會法應當劃歸社會法門類。理由如下:
首先,自上世紀初以來,伴隨法律的社會化運動,出現了一個介於公、私法兩大部類之間的第三法域,第三法域的出現以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不在存在涇渭分明的界限以及第三部門的產生密切相關。作為市民社會、政府與私人企業交織而形成的產物,第三部門不僅關切弱勢群體、社會福利等議題,借以與社區或公民保持密切聯係;而且,為營造更健康的經營環境,還與政府保持較為密切的關係,以爭取補助、稅收減免或遊說政府官員以影響政策;同時,它還和營利性組織保持互動,以募集資金或爭取支持,以實現公益目標。第三部門的出現,使得傳統公私法分野所依賴的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界限模糊不清,傳統公私法的劃分因而無法解釋也無法解決當代社會存在的一些問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從前,國家與社會之間彼此分離,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界限明確,公法與私法之間各有其確定的調整領域;而現在,國家與社會逐步近似,公法與私法逐步混同,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的界限在被打破,國家不再偽裝成社會秩序的中立監護人,而私人組織則被認為是享有過去專屬於政府的那些權力的實體,社會乃是政府的集合體,而不是單純個人之間的聯合”。目前,社會法成為一個獨立於傳統公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的存在已經逐漸為越來越多的學者所接受。行業協會既是溝通政府、企業和市場的橋梁與紐帶,又是社會多元利益的協調機構,也是實現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開展行業服務、保障公平競爭的社會中介組織。行業協會法律製度應立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上,作為市場行為主體與政府管理的中介,擔負對市場主體和管理主體的雙向製約和激勵功能。行業協會法因而成為具有公私兼顧性質的法律製度,不能把它簡單地歸入私法或公法範疇。
其次,行業協會雖然是同業經濟組織的非營利性社團,但行業協會法亦不宜歸入經濟法門類。經濟法是調整因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經濟活動實行幹預、管理或調控所產生的社會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與社會法雖然同屬於第三法域,但它們是兩個並行的法律部門,之間的區別還是明顯的:首先,經濟法明確的經濟性與社會法的明確的社會性之間在法律旨趣上是有差別的。經濟法直接作用於市場經濟,直接調整經濟領域中的經濟關係,通過對正當競爭的鼓勵和保護,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目標在於促進經濟快速、公平、安全的發展,提高經濟效益。而社會法的產生直接導源於帶有普遍性並具有社會危機性的社會問題。包括社會安全、社會保障、弱勢群體利益保護、社會公益等社會政策目標,其評價標準是社會效益,而“社會效益的外延十分廣泛。就法律的效益價值來說,至少包括著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等”。其次,經濟法與社會法存在著積極公平觀與消極公平觀的區別。經濟法的精神與核心是保障市場機製持續、高效地發揮作用,當市場失靈時,國家就積極幹預經濟,幹預的目的是複蘇市場和發展經濟。而隻要存在市場機製的運作,就會產生因競爭分化而形成的弱勢群體,弱者的產生就是競爭的副產品。強調對於競爭的保護、強調製度的實施效果是優勝劣汰、強勝弱出,是經濟法的公平觀。而強調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和對弱勢群體利益分配的傾斜,則是社會法的公平觀。再者,經濟法是國家對於市場經濟的幹預,“幹預”是指當某種組織、機製不能自行解決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和障礙時,由外力介入加以解決的情形。而社會法則是社會的自我治理,“治理”所要創造的結構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它的發揮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的行為者的互動。前者強調的是來自市場外部之力的作用,後者注重的是社會內部之力的整合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國內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本身也被一些學者視為社會法域下的一個法部門。
再次,行業協會法調整利益主體和利益關係的多元性以及調整目標的公共性決定了其法律性質的社會性和公共性。從行業協會法的調整對象來看,行業協會法既調整國家在對行業協會在市場運行當中所形成的經濟關係;又調整行業協會作為社會中介組織在發揮市場經濟自我治理過程中與政府所形成的協作與被管理關係;同時,行業協會法還調整行業協會之間、協會內部成員之間和非成員之間的經濟關係。行業協會法調整對象的多維性符合社會法調整對象的廣泛性,行業協會法的調整目的也符合社會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勞動關係、社會保障和福利關係、社會安全和秩序關係實行必需的、切實保障的要求。國內也有學者認為,行業協會法屬於經濟法部門的中觀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認為行業協會法屬於經濟法部門的中觀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觀點,隻看到行業協會法的經濟性,卻忽視了行業協會法還具有社會性、公共性等特性,是對行業協會法的一種誤讀。
最後,行業協會法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應有內容之一。當代中國社會處於新舊秩序急劇變革的轉型時期,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引起了社會內部利益結構的重大變化,出現了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利益主體的多元化意味著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強化了人們的階層認同感,社會階層的自我意識由此被喚醒。在此基礎上,人們開始逐漸結成不同的團體,采取集體行動向政治係統表達所在階層或集團的利益和要求,以追求和保護自身利益,團體的政治法律參與日漸活躍。同時,隨著社會公共領域國家權力的收縮與限製,權力資源也開始逐漸由國家流向社會,社會領域的獨立性和自治性漸漸增強,團體的有效參與也正在提升,對利益的表達、影響能力亦有所提高。特別是一些經濟發達地區的行業協會、企業家協會和個體勞動者協會,在影響當地政府決策方麵已具有相當的能量。在我國社會利益結構變化和不同利益集團利益衝突日漸激烈的情況下,運用法律的方式規範各類社團參與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就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當然內容。
四、關於我國行業協會法的立法建議
西方國家對行業協會的法律規範,早在一百多年前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過渡時期就已經開始。當時,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在有關商會法律或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立法中,就已經認識到了行業協會在市場競爭中的兩麵性,並通過對行業協會行為的規範,對行業協會可能的限製競爭的行為和壟斷市場的行為予以禁止和懲罰。法國於1858年就頒布了有關商會的法律,將商會置於政府的監督和保護之下,並規定了商會的職能;日本於1890年頒布《商業會議所條例》,又於1902年正式頒布《商業會議所法》。美國1890年《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第1條規定:“任何合同,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或共謀,限製州際或與外國間的貿易或商業的,均視為違法。”行業協會主導下進行的或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的聯合或共同行為,即被法院認為屬於限製競爭的行為而加以反對。歐盟反壟斷法也有對行業協會行為的明確規定,《歐共體條約》第81條(原第85條)就規定,如果企業間的協議、企業協會的決定和聯合行動可能影響到成員國之間的貿易,並且其目標或效果阻止、限製或扭曲共同市場內的競爭,都應當被予以禁止。歐盟反壟斷立法所稱的企業協會的決定,包括企業協會的章程和內部規則、依這些規則作出的對協會成員有約束力的決議,以及對協會成員不一定有約束力的建議。如果企業協會的決定違反了上述規定,則歐盟反壟斷主管機構或法院既可以對協會罰款也可以對會員罰款。
行業協會發展的曆史表明,行業協會這種民間自律組織在發揮經濟、政治及其社會治理功能時,其來源於成員認可的權力還必須得到統治者或國家法律的承認以及必要的製約,以使這種權力既具備足夠的權威,而又不致被濫用。行業協會的曆史還表明,行業協會的法律規範與行業協會自身的生長及其在經濟、政治與社會領域功能與作用的發揮密切相關。在當代中國,行業協會法律製度是政府主導的以外部製度催生社會內部變革的措施之一。製度化是與一個社會的聯合與穩定緊密相連的過程,任何法律行為都隻是社會行為的一種形式,法律行為從內容到方式都受到其行為發生的那個社會環境及其社會結構的影響,特定的法律製度是那個社會的社會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堅持行業協會法律製度與當代中國社會的聯合與穩定,應當是中國行業協會法律的本土特色。筆者據此認為,我國行業協會立法工作應著重處理好以下問題和關係:
1.明確行業協會法的立法目的
現行行業協會設立和運作的法律依據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但該條例確立的“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立法目的遠不能完全、準確地闡述行業協會法律在規範協會和國家治理中的目的與意義。明確行業協會法的立法目的,以下問題都必須予以充分考慮:一是要考慮對公民結社自由的保護;二是要考慮對公共表達需要的保護;社會需要一種獨立於其成員個人意思的、更加有效的群體或公眾意思的“總”的表達的保障。三是要對經濟領域存在的市場與政府“雙重失靈”有正確的認識,基於有效防止無序的市場化和市場經濟中公權力供應過量或不足的問題,來正確概括和表述行業協會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