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論DNA證據的法律效力(1 / 3)

閆軍讓

法律的靈魂在於確保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要求在一切執法和司法活動中確實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基因科技的發展,應用DNA檢測技術揭示和證明司法活動中生物性客體間的關係以及存在的某種客觀事實已成為現代科學證明的重要手段。由於DNA的固有特性,檢測技術的精確性和先進性,DNA證據常被人們稱之為“鐵證”,或被譽為“證據之王”、“當代社會的福爾斯”;但同時依據錯誤DNA鑒定結論證據裁判案件出現的錯案、冤案不斷,這就使得人們對於DNA證據的可靠性產生質疑。那麼如何對待和采信DNA證據,這就成為司法實踐至關重要的問題。

一、應用DNA實現科學證明的基礎

DNA全稱脫氧核糖核酸,是除RNA(核糖核酸)以外,幾乎所有生物(除RNA病毒和RNA噬菌體外)生命與遺傳的物質基礎,是構成生命的基本物質之一,主要存在於生物細胞的細胞核內,部分以遊離形式存在於細胞質中,具有儲藏、複製和傳遞遺傳信息的功能,是生命機體發育和繁殖的基本模板。DNA分子由兩條多核苷酸鏈組成,經過沿同一軸盤旋形成雙螺旋結構;核苷酸是DNA的基本組成單位,由磷酸、脫氧核糖和堿基組成。對於任何一個人或任何種族的生物體來講,在DNA分子中磷酸和脫氧核糖的組成都是一樣的,唯有堿基組成和排列有所不同(除同卵雙胞胎外),這樣也就形成了人與人在遺傳上的差異,據此可進行有關的司法證明活動。基因遺傳物質的基本單位是DNA分子上具有特定功能的一段多核苷酸(對),所以DNA也就成了遺傳基因的物質載體。生物體種族的延續就是把遺傳信息穩定地傳遞給後代,即以親代DNA分子為模板利用堿基互補配對能力來合成子代DNA的過程。現代生物科技的發展,一方麵開啟了科學破譯人類生命奧秘的開端,另一方麵將生物科技成果(DNA檢測技術)用於司法證明實踐,促使DNA證據技術應運而生,這也標誌著真正意義上司法生物科學證明的新時代的開始。

在司法科學證明活動中,人及人所遺留的生物性檢材無疑是最多、最常見的。檢驗生物性檢材並與標準樣本檢材檢驗結果進行比對,確定其關係,認定和揭示案件中的內在聯係,是司法科學鑒定的基本任務。對於DNA的檢驗與鑒定,它既能作出否定的鑒定結論又能作出肯定的鑒定結論,克服了以往檢驗方法隻能作出否定結論、難以作出肯定結論的弊端,體現出DNA鑒定結論證據的真正價值和無可替代的作用,這主要得益於科學研究對DNA結構特點、遺傳特性的認識和對DNA檢驗技術的不斷創新。

(一)DNA的結構特點及特性

1924年德國細胞學家福爾根首先發現DNA結構,1929年俄裔美國生物化學家列文證實DNA堿基的主要組成是腺嘌呤、鳥嘌呤、胸腺嘧啶和胞嘧啶,1944年美國細菌學家艾弗裏又證實DNA是遺傳信息的載體;以後科學研究又相繼發現DNA的編碼、空間結構、遺傳規律並開始人工合成核苷酸鏈。DNA是承載人類基因的重要遺傳物質,控製著人體的各種性狀,使人有別於其他動物,每個人又有所不同。DNA的特點和特性主要表現為DNA遺傳的穩定性、DNA高度的個體差異性、DNA在人及其他每一個生物體各細胞分布的同一性。

DNA遺傳的穩定性表現為每個人的DNA分子均是由父母單鏈DNA經過嚴格基因堿基配對穩定遺傳而來,且終身不變;每個人都有自己獨有的、與他人不一樣的(同卵雙胞胎除外)、終身不變的DNA指紋圖譜。作為每個人擁有的DNA雙鏈分子有一條DNA單鏈來自父親,另外一條來自母親,它包含了父母各一半的遺傳信息,據此可進行父與子、母與子或子與子親權關係的鑒定和物種間的種屬認定。DNA高度的個體差異性是由於每一個人的DNA雖然絕大部分是相同的,但人與人之間(除同卵雙胞胎外)總有一些DNA結構是不同的,人類個體間DNA呈現“多態性”,形成了人與人之間遺傳的差異,表現出人體外貌特征的各不相同。DNA的個體差異性,使此人與彼人的DNA組成不盡相同,這又為犯罪現場證據檢材與DNA數據庫資料比對,或與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認定奠定了理論基礎。DNA由父母傳遞而來,攜帶著每個人的所有遺傳信息,控製著人體蛋白的合成和所有組織器官的分化及生長發育,每個人的各組織細胞都包含著相同的DNA分子,DNA在人體內的分布是廣泛的、在各組織細胞的分布是同一的。除成熟紅細胞以外,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所有的人體組織均可作為司法鑒定的取材對象。

(二)DNA檢驗技術及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回顧人類對DNA的研究史,發現科學研究對DNA的探究和開發利用的過程就是人們對DNA檢驗技術不斷創新的過程。1975年英國生物化學家桑格發明了確定DNA分子中堿基排列順序的技術,同年美國分子生物學家吉爾伯特又發明了DNA堿基的快速分析方法;1983年美國生物化學家穆利斯發明利用“聚合酶鏈反應法”(PCR)從極其微量的樣品中大量生產出DNA分子,使人類基因研究獲得新的工具;1985年,英國遺傳學家傑弗雷斯發明了DNA指紋技術,並於同年應用於父權鑒定,這是法庭物證鑒定技術進步的革命性標誌。目前在司法領域應用DNA證據技術的種類較多,主要有以下幾類:

1.DNA指紋技術

DNA指紋技術又稱DNA指紋圖技術,或者RFLPs(限製性片段長度多態性圖)技術。是從各種生物體的血液、骨骼、皮肉組織、口腔上皮細胞、毛根、精液斑、白細胞等檢材中提取有效細胞的DNA(提取方法因檢材種類不同而異,如在精液與陰道分泌物的混合斑中提取精子DNA就要排除女性細胞成分),然後用限製性內切酶(能將DNA在特定結構部位切割成DNA片段的一種具有活性的蛋白質)酶切,再通過一係列技術處理使DNA片段顯示成圖譜的一種技術。不同個體DNA堿基排列順序不同(除同卵雙胞胎外),經過酶切形成的DNA片段長度、多少也有所不同,每個人的DNA堿基係列都是獨一無二的,每個人的DNA指紋圖也各不相同。即使異卵雙胞胎(兩個精子與兩個卵子分別結合成兩個受精卵的雙胞胎)他們的DNA也是不完全相同的。現代科學研究表明:140億個人中才可能會出現一個人的DNA特征與另一個人雷同,由於現在人類總數離140億相差甚遠,因此兩個人的DNA特征雷同的理論概率幾乎為零,可以達到準確認定個體的結果。

2.DNA體外擴增技術

該技術又稱PCR(聚合酶鏈反應)技術。這是一種體外酶促擴增特異DNA片段的無細胞分子克隆技術。該技術是從檢材中提取DNA後,采用模仿體內DNA複製的過程,在體外技術合成特異DNA片段,主要通過加熱使模板DNA由雙鏈變為單鏈,加入聚合酶等再降溫使引物(一對短片段單鏈DNA)與相應的模板DNA互補結合,再升溫使引物在酶促作用下按模板單鏈DNA的堿基序列延伸合成互補的新鏈。由於新鏈可在下一循環反應中成為模板DNA,因此如此循環反複至終,可把基因擴增到數百萬倍以上,以滿足基因檢測所需量的要求。現在上述步驟可以應用“DNA擴增儀”進行自動化循環擴增。

3.DNA短串聯重複序列分析技術

短串聯重複序列英文簡稱STR,故又稱STR分析技術,是DNA體外擴增的一種應用技術。人類基因組中約有50萬個STR位點,含有大量的遺傳多態性信息。用多對引物在同一反應體係內同步擴增多個STR位點的複合擴增,再經過基因探針結合,可以檢測分析和解決各類案件中涉及的個體識別、親權鑒定、性別鑒定和種屬鑒定等。

4.線粒體DNA檢測技術

線粒體DNA英文簡稱mt DNA,所以該項技術又稱mt DNA技術。它主要是用熒光標記法對細胞質中環狀線粒體DNA多態區測序的又一種DNA體外擴增的應用技術。該技術首創於1991年,我國於1995年研究成功。由於mt DNA是細胞核外DNA和屬於母係單親遺傳,對於難以提取到細胞核染色體DNA的檢材如不帶毛根的毛幹、指甲等的個體識別,或母係單親親子鑒定具有特殊重要意義。我國可以對1厘米長的毛幹和1立方毫米的指甲進行準確的mt DNA多態性測序分析。由於DNA線粒體測試技術可以對血跡、毛發、肉眼看不到的唾液痕跡,以及儲存多年的采樣進行測試來識別疑犯,故而它十分靈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