諶洪果
王家衛的電影《重慶森林》中有一段獨白:“我和她最接近的時候,我們之間的距離隻有0.01公分,我對她一無所知,57個小時之後,我愛上了她;六個鍾頭之後,她喜歡上了另一個男人。”這段頗具時間質感的話簡直道盡了人生的際遇與緣分。擦肩而過、可望不可即的感受與無奈同樣甚至更深切地體現在中國法治建設的曆程當中。我相信,對中國和西方社會的文明與秩序皆浸淫已久的於興中博士對此當然更是感觸良多。從《法治與文明秩序》一書中,讀者就可以不時發現在他那種“兼容並包、平衡折衷的理性批判立場”(“梁序”)後麵所蘊含的“不知所終”的困惑。
作者自謙收錄在這本文集中的文章基本是為朋友盛情之邀或為會議而作。其實對於一向具有沉潛深思氣質的於興中來說,作品是否為“應景”並不重要,據我了解,他對於自己的每一篇文章在從選題、構思到成形的每一步,都是非常謹慎,甚至是過於謹慎的。他的文章在閱讀上自然給讀者造成一種效果,即追求實際的問題,不大賣弄玄虛,一如有學者的評價,作者奉獻給大家的都是一些“幹貨”而非水貨。而問題關懷明確、文章反複醞釀的結果是,當這些不同時期、不同場合的論文集在一起,其中便顯露出作者在思考方向上的一貫性,以及作者在理論框架上的自覺性和徹底性。全書的論文分為四編,由一般理論到重要思想脈絡的梳理,再到法律方法和思維的評析,最後到運用理論對具體製度的反思。所有這些論文都體現了作者對不同文明秩序的比較,以及對於中國法治問題的持續關注。比如在第三編,作者表麵上是在介紹目前西方學術前沿的法律推理(尤其是類比推理、可辯駁推理等)和法律解釋等問題,但其內在的出發點是他認為這些問題不僅是新的、前沿的問題,而且對於中國法律製度和技術的建構與發展來說,是重要的、值得引介的問題。我們每個人當然都可以提出我們自認為在法治中國的建設中屬於重要的某些問題,但是,本書作者基於自身對東西方文明製度的長期體認觀察後拿來給大家討論的問題,確實還是值得我們認真對待。
從全書的理論架構看,第一編無疑是最重要的,所以也是我所評論的重點。作者關注的是“法治”這個根本問題,而他的視野決定了他能看到法治的許多好處與局限。這裏需要明白的是,作者承認並批判作為一種意識形態的法治與他主張我們在製度實踐中必須依賴這樣的法治和意識形態,這兩者完全是可以兼容的。批判一個東西並不意味著要推翻一個東西。於興中在此的最大貢獻在於他對法治作出了一種全新的解釋,即將法治作為一種文明秩序來看待。那麼,當法治作為文明秩序時,其與過去的思想家對法治的詮釋相比有哪些新的地方呢?我們當然可以說法治的要義不外是亞裏士多德所謂的“普遍服從”和“良法而治”,或者是戴雪主張的法治的三項基本原則,或者是富勒的法治的八大要素等等,不勝枚舉。但無論如何,西方不同思想家對於法治的解釋都大體如夏勇所總結的那樣,是一項曆史成就、一種法製品德、一種道德價值和一種社會實踐。而對法治的這些解釋基本都把法治視為製度品德加以論證,更偏重法治本身的普遍要素,諸如普遍性、為公眾知曉、可預期、穩定性、高於政府的權威、司法公正等。
在這樣的基礎上,於興中博士將法治置於“文明秩序”的思考架構和分析模式當中,的確是一種新的視角。作者反複申說作為文明秩序的法治的內涵,即“是外向型的、權利本位的、重規則、權威文本至上的文明秩序。它包括以法治理想為主導的權威係統,以權利和法律為中心的概念範疇係統,以司法製度為社會的根本製度安排和一個人及法律為依歸的文明秩序意識”。作者不僅從文明秩序的視角全麵地將法治的內涵概括為權威係統、概念範疇、製度安排及秩序意識這四個方麵,而且這四個方麵本身就超越了法治內在成因和構成要素的視角,而具有一種更廣闊的外在視野。易言之,法治既是一種文明秩序,又可以用文明秩序的框架加以審視,從而在與其他文明秩序的比較中衡量法治的利弊得失。這就涉及作者的理論前提。在作者看來,人存在於各種關係當中,其中主要是人與自己、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超自然的關係。在人與人的關係中,還可以包括自然與準自然關係(血緣和婚姻)、工作與交換關係(經濟關係)、政治關係(統治與服從)等(第46頁),由此形成了心性、智性和靈性三種不同的文化。心性文化以人情、關係、道德為特點;智性文化以理性、功利主義和規則性為特點;而靈性文化以信仰為特點,主要是人與超自然(上帝)之間形成的一種宗教文化。在作者看來,“為了協調人與人、人與自己、人與社會和人與超自然這四種關係,人們需要一個基本框架,這個基本框架就是文明秩序”(第54頁)。人類曆史上主要有三種作為“元秩序”的文明秩序,即宗教文明秩序(比如中世紀、伊斯蘭國家)、道德文明秩序(比如傳統中國)和法治文明秩序(比如現代西方)。三種秩序內在地反映了人的信仰、感情與理性三方麵的追求,隻有同時具備上述三維的文明秩序才是完美的文明秩序,也隻有心性、智性和靈性三方麵同時發展的人才是一個完善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