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因工與非因工負傷的界限,必須弄清什麼是工傷。根據1996年8月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複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複發的;(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1)犯罪或違法;(2)自殺或自殘;(3)鬥毆;(4)酗酒;(5)蓄意違章;(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工傷職工應享受哪些待遇呢?
(1)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①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②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③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2)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以下待遇:①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②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致殘內退手續,並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願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願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於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
(3)職工因工死亡,可享受以下待遇:①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計發。②一次性死亡(因工死亡)補助金按死亡職工本人工資48個月發給,其中對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死亡的按60個月發給。③按規定可以享受供養直係親屬定期撫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直係親屬每人每月按照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0%。撫恤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