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節 黍定黃鍾(2 / 3)

《明史·樂誌》中,多處發現強調確定朝廷音律之事的迫切性,如“蓋黃鍾之君,至尊五百;黃鍾之宮,皆十一律皆從而受製,臣民事物莫敢淩犯焉”,但偏偏“古人立樂之方已失”,且音律久廢,太常諸官循習宮尺字譜,不複之有黃鍾等調。明代王庭相《律尺說》記載:“古代製尺以調律,累粟以定尺,隨代變易訖無定準”。為此,明嘉靖十八年,皇帝終於接受了太常卿的建議,下詔派人赴“山西長子縣羊頭山黍,大中小三等各五鬥,以備候氣定律,即定黃鍾之律。但這次無結果。40年後萬曆皇帝時,朱載堉將他的《律呂精義》和《律學新說》等敬獻朝廷。”

關於用羊頭山秬黍來定黃鍾律管之長度,朱載堉曾專門寫過一篇《秬黍說》,他對西漢和西晉當時的選黍之地很不以為然,認為上黨羊頭山之秬黍才是標準之黍。但上黨羊頭山的黍粒也有大小不等的現象,何況西漢都長安、西晉都洛陽,其黍必不如羊頭山明矣。為此,朱載堉力主選用羊頭山的秬黍來為皇室定音律。

既然羊頭山的秬黍也有大小不等的現象,那麼到底該怎樣選黍來定音律呢?

朱載堉認為,應選“中者”。關於秬黍“中者”的標準,選取的方法是以縱累八十一粒或橫累百粒,依排尺上,若過八寸,名為大黍;不滿八寸為小黍,恰好八寸為中黍。又特別說明:“古所謂中者,此之謂也”。為了給朝廷定音律篩選合格的秬黍,朱載堉曾連續三年,三上羊頭山考察。從此,黃鍾定音律的尺度,成為曆代尤其是明代以後的標準尺度。

有了黍尺的標準尺度,先民們在丈量田地時即製定了田畝標準。《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古人將寬6尺,長600尺為一標準畝;比畝大的尺度為井,二十畝為一井,因為井內常要進行市場交易,故有“市井”之說。

各個朝代的尺度均有所不同,到清代為止,各種尺度標準有一千二百多種。例如《說文解字注》:段玉裁在“丈”下注:“十尺也。周製八寸為尺,人長八尺,故曰丈夫”。《獨斷》卷上記載:“夏十寸為尺,殷九寸為尺”。《玉海》記載:“通鑒外紀》:夏禹十寸為尺,成湯十二寸為尺,武王八寸為尺”。1958年,湖北武昌何家壟唐墓出土了龍紋銅尺,長29.71,寬2.3,厚0.2厘米,正麵等分兩段,一段刻五寸,未刻分;另一段刻龍紋,一端有孔。據《唐六典》卷三記載:“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調鍾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製用之。內外官私,悉用大者”。唐尺沿用隋製,有大小尺之分,此尺長度與隋大尺接近,當是唐之大尺。

為什麼曆朝曆代會有這樣大的變化呢?這主要和當時社會的經濟流通方式有關。唐代以前,國家、地主主要以征收地租和糧稅為主,常常有私自擴大量器而達到多收稅租目的者。結果這樣做的人多了,自然約定俗成,國家不得不重新頒布新的標準量器,致使量器的容量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是衡重和度量的相應增大。

唐朝以後,量器的擴大增長速度在一般公開情況下則顯著降低。這是因為隨著工商業的發展,市場交易擴大了,實物有征入也有售出。特別是售出增多了,貨幣的流通漸漸占據了主導地位,所以量器的增長和擴大則不再具有大的經濟價值,就逐漸穩定下來。因此,宋朝至清朝,度量衡製變化就微乎其微了。可見,雖然社會、民間逐漸演變,尺度每個朝代都有變化,但作為音樂基準,最初卻必然有一個確定的標準規範,不能隨社會尺度標準的變化而改變。

那麼,最初的音樂標準怎樣確定呢?這就必須探索最初音樂的起源與音調的標準。

《路史》記載“神農繼而王天下,於是始削桐為琴,練絲為弦,以通神明之德,以合天地之和”。

《說文解字》記載“琴,禁也。神農所做。洞越練朱五弦,周加二弦”。

《世本》記載“神農氏琴長三尺六寸六分,上有五弦,曰宮商角徵羽。文王增二弦,曰少宮、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