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和平曙光的降臨(3 / 3)

對於埃文斯的建議,金邊方麵沒有直接的反應,但洪森同意加強聯合國在解決柬埔寨問題中的作用。

五大國安排和平

根據埃文斯建議中聯合國應發揮更大作用的精神,聯合國安理公會大常任理事國經過一係列磋商達成了關於柬埔寨政治解決的最後框架協議。其中最主要的是:

聯合國對外國撤軍進行核查;成立一個由柬四方代表組成的全國最高委員會在過渡時期作為柬埔寨最高權力機構,它將在全麵解決方案簽署後,委托聯合國權力機構行使必要的權力,包括行政管理權;如有必要,聯合國權力機構將接管國防、外交、財政、通訊、新聞五大部門,以確保全麵執行有關協議,以及組織自由、公正的大選。

經過激烈的爭論之後,柬埔寨四方於1990年9月,表示接受五大常任理事國的框架協議,同意以之為基礎製定全麵解決柬埔寨問題的方案。同時,產生了由12名成員組成的全國最高委員會。其中金邊政權和抵抗力量雙方各6人,而抵抗力量三派每派各2人,西哈努克出任委員會主席。

這一曆史性的突破使得西哈努克這一位顛沛坎坷,曆經磨難的柬埔寨的領袖滿懷信心地以全體柬埔寨人民代表的身份出席了1991年10月在紐約舉行的聯合國大會。在這個全世界最有影響的講壇上,他驕傲地宣布:“20年的破壞即將結束,一個和平的新時代已展現在我們麵前。”

1991年10月23日,舉世矚目的柬埔寨巴黎國際會議在中斷了26個月之後,在巴黎克萊貝爾國際會議中心複會。

是日晚7時20分,在燈火輝煌的會議中心大廳裏,與會的18國外長和柬埔寨全國最高委員會12名成員,在柬埔寨和平協議上簽字。這是一個具有曆史意義的時刻,它標誌著延續了13年之久的柬埔寨戰亂正式宣告結束,和平的曙光將出現在柬埔寨這片飽經戰火創傷的土地上。

作為會議簽署的中心文件的《柬埔寨衝突全麵政治解決協議》共九章32條,對柬埔寨在整個過渡時期權力機構及其運作、有關軍事方麵的安排、太選以及大選後的一切善後工作,都作了詳盡的規定。

協議規定,在協議生效到成立新的政府為止的整個過渡時期,聯合國安理會在柬埔寨成立一個權力機構,由文職和軍事兩部分人員組成,直接對聯合國秘書長負責。它享有最高委員會授予它的所有“必要權力”。

協議規定,柬埔寨全國最高委員會是該國唯一合法的機構和權力來源。但為了協議的貫徹執行,最高委員會把必要的行政管理權、監督權授予聯合國權力機構,將行政機構、組織和機關置於聯合國的直接監督或控製之下。在這方麵,應將外交、國防、財政、公安和宣傳部門交由聯合國權力機構控製。

在軍事方麵,協議要求自協議生效之日起,任何外國軍事力量包括人員、裝備均應立即撤出柬埔寨並不得重返,聯合國權力機構將對之核查。與此同時,一切武裝力量都應立即脫離接觸。聯合國權力機構對停火實施監督、監察和核查。

協議還規定大選應當由聯合國在中立的政治環境中和尊重柬埔寨主權的情況下主持進行。

巴黎和平協議的簽署是聯合國、聯合國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東盟國家以及柬埔寨國內四派共同努力的結果。

但協議的達成並不意味著一切問題的解決。協議畢竟還是書麵的東西,要把它變成現實,還有許多事情要做,更且可能更為艱難。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