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三十七(1 / 3)

[宋紀三十七]起柔兆攝提格四月,盡屠維大荒落七月,凡三年有奇。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天聖四年(遼太平六年)

夏,四月,安德節度推官李佑,唐莊宗曾孫也,上書求便官以灑掃陵廟,因改授西京留守推官。帝謂輔臣曰:“唐莊宗百戰有天下,嬖用伶官以及禍,可歎也!”王曾曰:“陛下日聽政事,又以前代治亂為龜鑒,天下之福也。”

知寧州、職方員外郎楊及,嚐因乾元節獻繡佛。帝謂輔臣曰:“及,佞人也。民安政舉,乃守臣之職,焉用為此?”辛亥,令邸吏還之。

丙寅,遼主如永安山。

五月,己卯,詔禮部貢舉。

判刑部燕肅上奏曰:“唐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太宗詔,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全活甚眾。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至上請而法寺多舉駁,官吏得不應奏之罪,故皆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一覆奏。”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皆一覆奏,則死囚充滿狴犴,久不得決;請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壬午,詔曰:“朕念生齒之繁,抵冒者眾;法有高下,情有重輕,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誌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

戊子,錄囚。

辛卯,遼以東京統軍使蕭慥古為契丹行宮都部署。

癸卯,遼命西北路招討使蕭惠將兵伐甘州回鶻。

閏月,戊申,減江、淮歲漕米五十萬石,除舒州、太湖等九茶場民逋錢十三萬緡。

辛亥,複陝西永豐渠以通解鹽。

甲子,詔輔臣於崇政殿西廡觀侍讀學士宋綬等講《唐書》。

帝曰:“朕覽舊史,每見功臣罕能保始終者,若裴寂、劉文靜,俱佐命元功,不免誅辱。”王曾對曰:“寂等之禍,良由功成而不知退也。”綬兼句當三班院,因請解所兼,專事勸講。太後命擇前代文字可資孝養、補政治者以備帝覽。遂錄進唐謝偃《惟皇誡德賦》,又錄《孝經》、《論語》要言及唐太宗所撰《帝範》二卷、明皇朝臣寮所獻《聖典》三卷、《君臣政理論》二卷上之。

六月,丁亥,建、劍、邵武等州、軍大水,賑之。

庚寅,大雨震電,京師平地水數尺。辛卯,避正殿,減常膳。

癸巳,以西上閤門使曹儀、洛苑副使、內侍押班江德明提舉修葺在京營房庫務,內殿崇班麥守忠相度疏導積水。水之作也,宰執方晨朝,未入,俄有旨放朝。王曾亟附中使奏曰:“天變甚異,乃臣等燮理無狀,豈可退安私室,恬然自處!”亟請入見,陳所以備禦之道。同列有先歸者,聞之皆愧服。時又傳言汴口決,水且大至,都人恐,皆欲東奔。帝以問曾,曾曰:“河決奏未至,民間訛言不足慮。”已而果然。

初,汴水大漲,眾洶洶憂京城,乃用樞密院奏,敕八作司決陳留堤及城西賈陂岡地,泄之於護龍河。水既落,命開封府界提點張君平調卒複治其堤防。秋,七月,丙午,賜役卒緡錢。

詔:“官物漂失,主典免償;流徙者所在撫存之。”

戊申,禦長春殿,複常膳。

乙醜,罷永興軍,秦、坊等州新醋務。

遼主獵於黑嶺。

辛未,詔:“兩川所造錦綺、鹿胎透背欹正等,歲減上供之半,其大小綾及花紗,仍令改織絹以供邊費。”先是上封者以此為言,帝謂輔臣曰:“朕意正欲如此,宜亟行之。”王曾等曰:“錦綺纂組,有害無益。臣約一錦之費,可為絹數匹。陛下崇儉節費以惠遠人,臣等敢不奉詔!”

帝謂輔臣曰:“比以天暑罷講讀,適已召孫奭等說書,卿等公事退,可暫至經筵。”王曾曰:“陛下留意經術,雖炎暑不輟,有以見聖學之高明也。”

壬申,詔諸路轉運使舉所部官通經術者。

八月,丁亥,築泰州捍海堰。先是堰久廢不治,歲患海濤冒民田,監西谿鹽稅範仲淹言於發運副使張綸,請修複之。綸奏以仲淹知興化縣,總其役。議者謂濤患息則積潦必為災,綸曰:“濤之患十九而潦之災十一,獲多亡少,豈不可乎?”役既興,會大雨雪,驚濤洶洶且至,役夫散走,旋濘而死者百餘人,眾訁雚言堰不可複,詔遣中使按視,將罷之。又詔淮南轉運使胡令儀同仲淹度其可否,令儀力主仲淹議。仲淹尋以憂去,猶為書抵綸,言複堰之利。綸表三請,願身自總役。乃命綸兼權知泰州,築堰自小海寨東南至耿莊,凡一百八十裏,而於運河置閘,納潮水以通漕。逾年,堰成,流逋歸者二千六百餘戶。民為綸立生詞。令儀及綸各遷官。

遼蕭惠之討甘肅回鶻也,徵兵諸路,獨準布部長特喇後期,立斬以徇。至甘州,攻圍三日,不克而還。時特喇之子聚兵來襲,準布部有烏拜者,密以告惠,惠未之信。會西準布諸部皆叛,都監尼嚕古。國舅帳太保阿卜魯等將兵三千來救,遇敵於哈屯城西南,為其所敗,尼嚕古、阿卜魯俱死之,士卒潰散。惠倉卒列陣,準布諸部出不意,攻遼營。遼人請乘勢奮擊,惠曰:“我軍疲敝,未可用也。”烏拜請以夜斫諸部之營,惠又不許。及諸部兵退,惠乃設伏以邀擊之,前鋒始交,諸部散去。遼主遣特裏袞耶律洪古、林牙耶律華格將兵討之。洪古,華格之弟也。遼主嚐刺臂血與洪古盟為友,禮遇尤異,及討準布有功,拜南府宰相,改上京留守。

九月,乙卯,詔孫奭、馮元舉京朝官通經術者。

庚申,詔禮部貢院,諸科通《三經》者薦擢之。

錄周世宗從孫柴元亨為三班奉職。

辛未,廢襄、唐二州營田務,以田賦民,每頃輸稅五分。

壬申,命翰林學士夏竦、蔡齊、知製誥程琳等重刪定《編敕》。帝問輔臣曰:“或謂先朝詔令不可輕改,信然乎?”王曾曰:“此憸人惑上之言也。鹹平中,刪太宗朝詔令,十存一二。蓋去其繁密之文以便於民,何為不可!今有司但詳其本末,又須臣等審究利害,一一奏稟,然後施行。”帝然之。

是月,遼主駐遼河。

冬,十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丙子,哈斯罕諸部長朝於遼。未幾,哈斯罕部乞建旗鼓,遼主從之。

辛卯,淮南轉運司言楚州北神堰、真州江口堰修水閘成。

初,堰度舟,歲多壞,而監真州排岸潯陽陶鑒、監楚州稅元城王乙,並謂置水閘堰旁,以時啟閉。及成,漕舟果便,歲省堰卒十餘萬。乃詔發運司,它可為閘處,令規畫以聞。鑒、乙並優遷。

先是孫奭、馮元共薦大理寺丞安丘楊安國為國子監直講,於是並召安國父袞州州學講書光輔入見。帝令說《尚書》,光輔曰:“堯、舜之事,遠而未易行,臣願講《天逸》一篇。”時年七十餘矣,而論說明暢。帝欲留為學官,光輔固辭。十一月,乙卯,以光輔為國子監丞,遣還。

遼蕭惠為招討使累年,屢遭侵掠,士馬疲困。十一月,有小校訴其三罪,遼主命案之,旋降惠為南京侍衛馬步軍都指揮使。

十二月,丁醜,恤畿內饑。

辛巳,遼主詔北麵諸部廉察州縣之官,不治者罷之。又詔:“大小職官,有貪暴殘民者立罷,終身不錄;其不能廉直,雖處重任,亦代之;清勤者,雖卑位,亦當薦拔。”

遼自蕭哈綽、蕭樸相繼為樞密使,專尚吏才,好自聽訟,時人轉相效習,風俗日衰。遼主下詔曰:“朕以國家以南、北二院分治契丹、漢人,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等,則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內族、貴戚,各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吏案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其不按輒申及受請托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丁亥,帝白太後,欲元日先上太後壽乃受朝,太後不可。王曾奏曰:“陛下以孝奉母儀,太後以謙全國體,請如太後令。”因再拜稱賀。帝固欲先上太後壽,既退,出墨詔付中書。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天聖五年(遼太平七年)

春,正月,壬寅朔,初率百官上皇太後壽於會慶殿,遂禦天安殿受朝。

己未,樞密副使晏殊罷。殊上疏論張耆不可為樞密使,忤太後旨。會從幸玉清昭應宮,從者持笏後至,殊怒,以笏撞之折齒,禦史彈奏,遂出知宣州。之州數月,改應天府,延範仲淹以教生徒。自五代以來,天下學校廢,興學自殊始。

戊辰,以夏竦為樞密副使。

是月,遼主如混同江。

二月,癸酉,命呂夷簡、夏竦修先朝國史,王曾為提舉,翰林學士宋綬、樞密直學士劉筠、陳堯佐同修。初,內出劄子,以先朝正史久而未修,慮年祀浸遠,事或淪墜,宜令王曾修纂之。故事,宰臣自領監修國史;至是以曾提舉,乃別降敕焉。

丙子,詔賑京東流民。

三月,辛酉,禦崇政殿,試禮部奏名進士,仍命翰林學士宋綬以下二十六人為殿後彌封、謄錄、考覆、詳定、編排官,如先朝舊製。乙醜,賜進士王堯臣等一百九十七人及第,八十二人同出身,七十一人同學究出身,二十八人試銜;丙寅,賜諸科及第並出身者又六百九十八人。堯臣,虞城人也。

夏,四月,癸酉,試特奏名進士及諸科;甲戌,賜同出身及試銜者凡三百四十二人。尋下詔戒諭諸道舉人,宜奮勵詞學,毋坐視歲月,冀望恩澤。

辛巳,遼杜防、蕭蘊等來賀乾元節,知製誥程琳為館伴使。蘊出位圖,指曰:“中國使者至北朝坐殿上,位高;今北朝使至中國,位下,請升之。”琳曰:“此真宗皇帝所定,不可易。”防又曰:“大國之卿當小國之卿,可乎?”琳曰:“南、北朝安有大小之異!”防不能對。詔與宰相議,或曰:“此細事,不足爭。”將許之。琳曰:“許其小,必啟其大。”固爭不可,乃止。

乙未,遼主獵於黑嶺。

帝嚐謂輔臣曰:“世無良醫,故夭橫者眾。”張知白對曰:“古方書雖存,率多舛繆;又,天下學醫者不得盡見。”乃命醫官院校定醫書。至是詔國子監摹印頒行,並詔翰林學士宋綬撰《病源序》。

五月,庚子朔,詔:“武臣子孫習文藝者,聽奏文資。”

丙午,閱諸班騎射。

辛亥,錄係囚。

癸亥,楚王元佐薨,追封齊王,諡恭憲;後改封潞王。

是月,遼主清暑永安山。西南詔討司奏陰山中產金銀,請置冶,從之;複遣使循遼河北求產金銀之所。由是興冶采煉,人賴其利。

六月,甲戌,以京畿旱,禱雨於玉清昭應宮、開寶寺。

丙子,詔決畿內係囚。

丁醜,雨。

癸未,罷諸營造之不急者。先是太後大出金帛,重修景德寺,遣內侍羅崇勳主之。宰臣張知白因言:“按《五行誌》,宮室盛則有火災。近者洞真、壽寧觀相繼火,此皆土木太盛之證。”帝納其言。

詔:“翰林學士依大中祥符五年故事,雙日鎖院,隻日降麻。”

遼禁諸屯田不得擅貨官粟。

癸巳,遼複使蕭惠討準布。

秋,七月,己亥朔,賑泰州水災。

遼主諭中外大臣曰:“製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上之,議增改焉。

乙巳,遼詔:“輦路所經,旁三十步內不得耕種者,不在所訟之限。”

丙辰,發丁夫三萬八千,卒二萬一千,緡錢五十萬,塞滑州決河。

詔察京東被災縣吏不職者以聞。

先是司天監主簿苗舜臣等,嚐言土宿留參,太白晝見,詔日官同考定。日官奏:“土宿留參,順不相犯;太白晝見,日未過午。”舜臣等坐妄言災變被罰,監察禦史曹修古言:“日官所定,希旨悅上,不足為信。今罰舜臣等,其事甚小,然恐自此人人畏避,佞媚取容,以災為福。”禁中以翡翠為服玩,詔市於南越,修古以為重傷物命,且真宗嚐禁采狨毛,故事未遠,宜罷之。時方崇建塔廟,議營金閣,費不可勝計,修古極陳其不可。八月,壬申,修古出知歙州。

九月,庚戌,閱龍衛神勇軍習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