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七十四]起屠維協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正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元豐二年(遼太康五年)
春,正月,壬申,遼主如混同江。
耶律伊遜薦耶律孝傑忠於社稷,遼主謂孝傑可方唐之狄仁傑,賜名仁傑,許放海東青鶻以寵異之。
遼主將出獵,耶律伊遜請留皇孫,遼主欲從之。宣徽使蕭烏納奏曰:“聞駕出遊,欲留皇孫。皇孫尚幼,苟保護非人,恐有它變。果留,願留臣左右,以防不測。”遼主悟,命皇孫從行,如山榆澱。遼主由是始疑伊遜。
乙亥,罷岢嵐、火山軍市馬。
先是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貧民取官貨不能償,積息罰愈多,囚係督責,僅存虛數。於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複給。”己卯,詔:“自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凡數十萬緡。負本息者,延期半年。眾議頗以為愜。
壬午,以容州管內觀察使楊遂為寧遠軍節度使。
丁亥,詔:“宗室大將軍以下願試者,本經及《論語》、《孟子》大義共六道,論一首;大義以五通,論以辭理通為合格。”
甲午,京兆府學教授蔣夔乞以十哲從祀孔子,從之。夔請以顏回為兗國公,毋稱先師;而祭不讀祝,儀物一切降殺;而進閔子騫九人亦在祀典。禮官以“孔子、顏子稱號,曆代各有據依,難輒更改;儀物獻祝,亦難降殺。所請九人,已在祀典。熙寧祀儀,十哲皆為從祀,惟州縣釋奠未載。請自今二京及諸州春秋釋奠,並準熙寧祀儀。”
丙申,帝謂輔臣曰:“向以陝西用度不足,出鈔稍多,而鈔加賤,遂建京師買鹽鈔之法。本欲權鹽價飛錢於塞下,而出鈔付陝西無止法,都內凡出錢五百萬緡,卒不能救鈔法之弊。蓋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王珪曰:“利不百不變法。”帝曰:“大抵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才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經始,所當重惜。雖少年所不快意,然於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二月,甲辰,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
初,知興州羅觀乞置義倉於川峽四路,許之。既而成都府路提舉司言:“威、茂、黎三州,夷、夏雜居,稅賦不多,舊不推行新法,歲計軍儲,皆轉運司支移;彭、蜀州稅未就輸及募人入中,恐不可置義倉。”故有是命。
庚戌,計議措置邊防公事所言:“以環慶路正兵、漢、蕃弓箭手強人聯為八將。第一將駐慶州,第二將環州,第三將大順城,第四將淮安鎮,第五將業樂鎮,第六將木波鎮,第七將水和寨,第八將邠州。”從之。
辛亥,詔:“禮部下第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禮部試,年四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禮部試,年五十以上者,聽就殿試。內三路人第減一舉,皇祐元年以前禮部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準此,仍不限年。其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以上者,特推恩。”又詔:“開封府、國子監間歲考場以前,到禮部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年五十以上者,許就殿試。”
甲寅,日中有黑子。
詔:“大理寺官屬,可依禦史台例,禁出謁及見賓客。”
乙卯,以瀘州夷乞弟犯邊,詔王光祖等討之。
三月,庚午朔,棟戩遣使來貢。
辛未,詔:“河東定奪解板溝地界,毋得張皇或致生事,候究治得實,具奏聽旨。”眾管句緣邊安撫司王崇拯言也。
遼以宰相耶律仁傑從獵得頭鵝,加侍中。
遼主將次黑山之平澱,見扈從官屬多隨耶律伊遜後,心惡之,漸知其奸。
庚辰,親試禮部進士。
辛巳,詔:“今歲特奏名明法改應新科明法人,試大義三道。”又詔:“京朝官、選人、班行所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上等三人,循一資;中等三十四人,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七十人,注官。”
丙戌,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劉庠進一官,知秦州。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知諫院徐禧為右正言、直龍圖閣、權發遣渭州,其計議措置邊防事如故。
初,陝西緣邊兵馬、蕃弓箭手與漢兵各自為軍,每戰,多以蕃部為前鋒,而漢兵守城,伺便利後出,不分戰守,每一路必以數將通領之。呂惠卿帥鄜延,以為調發不能速集,始變舊法,雜漢、蕃兵團結,分戰守,每五千人隨屯置將,具條約以上。邊人及議者多言其不便,帝頗采惠卿議,欲推其法於諸路,故遣禧往計議。禧先具環慶法上之,遣官措置涇原。而涇原帥蔡延慶以為不可,朝廷亦是之,並難禧環慶法。禧曆疏涇原法疏略參錯,圖其狀,別為法以奏,且言環慶法不可改。帝與惠卿詔曰:“徐禧論措置析將事,惻怛忼慨,謀國不顧己,令代延慶帥涇原,卿宜勉終之。”
庚寅,詔:“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前差盧秉罷勿遣。”
初,去年五月,西頭供奉官張從惠言:“汴河口歲歲閉塞,又修堤防勞費,一歲通漕才二百餘日,往時數有人建議引洛水入汴,患黃河齧廣武山,須鑿山嶺十五丈至十丈以通汴渠,功大不可為。自去年七月黃河暴漲,異於常年,水落而河稍北去,距廣武山麓有七裏,遠者退灘高闊,可鑿為渠,引水入汴,為萬世之利。”知孟州河陰縣鄭佶亦以為言。都水監丞範子淵言:“汜水出王仙山,索水出嵩渚山,亦可引以入汴。合三水,積其廣深,得二千一百三十六尺,視今汴流尚贏九百七十四尺。以河、洛湍緩不同,得其贏餘,可以相補。懼不足,則旁堤為塘,滲取河水,每百裏置木閘一,以限水勢。堤兩旁溝湖陂濼,皆可引以為助,禁伊、洛上原私取水者。大約汴舟重載,入水不過四尺,今深五尺,可濟漕運。起鞏縣神尾山至士家堤,築大堤四十七裏以捍大河,起沙穀至河陰縣十裏店,穿渠五十二裏,引洛水入於汴渠,總計用工三百五十七萬有奇。”疏奏,帝重其事,以子淵計畫有未善者,乃命用臣經度,以楊珪往。至是用臣還奏可為:“請自任村沙穀口至汴口開河五十裏,引伊、洛水入汴,每二十裏置束水一,以芻楗為之,以節湍急之勢。取水深一丈,以通漕運,引古索河為原,注房家、黃家、孟王陂及三十六陂,高仰處瀦水為塘,以備洛水不足,則決以入河。又自汜水關北開河五百步,屬於黃河,上下置閘啟閉,以通黃、汴二河船筏。即洛河舊口置水,通黃河,以泄伊、洛暴漲之水。古索河等暴漲,即以很魏樓、滎澤、孔固三鬥門門泄之。計用工九十萬七千有餘。”又乞責子淵修護黃河南堤埽,以防侵奪新河。詔如用臣策,故有是命。始營清汴,主議者以為不假河水而足用。後歲旱,洛水不足,遂於汜水鬥門以通木筏,為陰取河水以益之,朝廷不知也。
壬辰,遼北院樞密使耶律伊遜出知南院大王事,加裕悅。伊遜專政日久,至是始外出。以知北院樞密使耶律瑞為北院樞密使,以北院樞密副使耶律德勒岱知北院樞密使事,以左伊勒希巴耶律世遷同知北院樞密使事。
癸巳,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開封時彥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六百二人。
甲午,禦集英殿,賜特奏名進士、明經諸科同學究出身、試將作監主簿、國子、四門助教、長史、文學、助教,總七百七十八人。
岐王顥之夫人馮氏,侍中拯之曾孫也,失愛於王,屏居後閣者數年。是春,岐王宮遺火,尋撲滅。夫人聞有火,遣二婢往視之。王詰其所以來,二婢曰:“夫人令視大王耳。”王乳母素憎夫人,與二嬖人共譖之曰:“火殆夫人所為也。”王怒,命內知客鞫其事,二婢不勝拷掠,自誣服。王泣訴於太後,太後怒,謂帝必斬之。帝素知其不睦,徐對曰:“俟按驗得實,然後議之。”乃召二婢,命中使與侍講鄭穆同鞫於皇城司。數日,獄具,無實。又命翊善馮浩錄問。帝乃以具獄白太後,因召夫人入禁中。夫人大懼,欲自殺。帝遣中使慰諭,命徑詣太皇太後宮,太皇太後慰存之。太後與帝繼至,詰以火事。夫人泣拜謝罪,曰:“乃縱火則無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誠不足以當岐王伉儷,幸赦其死,乞削發出外為尼。”太後曰:“聞詛詈岐王,有諸?”對曰:“妾乘憤或有之。”帝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於瑤華宮,不披戴;舊奉月錢五十緡,增培之,厚其資給,曰:“俟王意解,當複迎之。”
複置熙州狄道縣。
夏,四月,辛醜,幸金明池,觀水嬉,宴射瓊林苑。
丁巳,陳升之以檢校太尉依前同平章事、鎮江軍節度使、秀國公,致仕。己未,升之卒,年六十九。贈太保、中書令,諡曰成肅。
升之深狡多數,善傅會以取富貴。王安石用事,引升之自助,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為之用,安石德之,故使先己為相。甫得誌,即求解條例司。時為小異,陽若不與之同者,世以是譏之,謂之“筌相”。升之初名旭,避神宗嫌名改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