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十四(2 / 3)

遼主如納葛濼。

癸亥,詳定正旦禦殿儀注所言:“元會受朝賀,執鎮圭,非是,請不執。上壽準此。”又言:“元會行禮於朝,而天子服祭服,群臣服朝服,亦非是,請服通天冠、絳紗袍。”又言:“禦殿當設旗幟。仍辟大慶殿門,皇帝即禦座,禮官引中書、門下、親王、使相押諸司三呂、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將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群臣不服劍、不脫屨舄。”並從之。

甲子,知審刑院安燾言:“天下奏案,視十年前增倍以上,審刑院、刑部詳議、詳斷官,視舊員數頗減,乞複置詳議官一員。又詳議官遍簽刑部斷案,職事不專,乞分議官六員,每案二員連簽。若情狀可疑,未麗於法,即議官通簽。如此,則疑難之獄得盡,眾議明白,罪案不致留積。”詔:“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各一員。罷刑部簽法官一員,餘如燾請。”

五月,戊辰朔,右神武大將軍、衢州團練使秦國公克瑜為隰州團練使。大宗正言克瑜歲滿當遷遙郡,帝以克瑜秦王後,襲公爵,故特遷正任。後以右武衛大將軍、潮州刺史楚國公世恩為袁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封州刺史魏國公仲來為筠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濱州防禦使陳國公仲郃為棣州團練使,用克瑜例也。

詳定正旦禦殿儀注所言:“正旦禦殿合用黃麾仗。接唐《開元禮》,冬至朝會及皇太子受冊,加元服,冊命諸王大臣,朝燕蕃國,皆用黃麾仗。本朝故事,皇帝受群臣上尊號,諸衛各帥其屬,勒所部屯門,殿庭列仗衛。今獨修正旦儀注而餘皆未及,欲乞冬會等儀注悉加詳定。”從之。

庚午,詔輔臣觀麥於後苑。

丙子,順州蠻叛,峒、州兵討平之。

庚辰,詔以濮安懿王三夫人並稱王夫人,祔濮園。

辛巳,太子少師致仕趙概上所集《諫林》。詔曰:“請老而去者,類以聲問不至朝廷為高,唯卿有誌愛君,雖退居山林,未嚐一日忘也。當置於座右,時時省閱。”

甲申,參知政事元絳數請老,命其子耆寧校書崇文院,慰留之。會太學虞蕃訟博士受賄,事連耆寧,當下獄。絳請上還職祿而容耆寧即訊於外,從之。於是禦史至第,簿責絳,絳一不自辨,罷知毫州。入辭,帝謂曰:“朕知卿,一歲即召矣,卿意欲陳訴乎?”絳謝罪,願得潁,即以為潁州。

丁亥,遼主謁慶陵。以契丹行宮都部署耶律延格為南府宰相,以北麵林牙耶律永寧為伊勒希巴。遼主以蕭烏納為忠,命同知南院樞密使事,複與駙馬都尉蕭酬斡並封蘭陵郡王。

戊子,禦史中丞蔡確參知政事。確自知製誥為禦史中丞、參知政事,皆以起獄奪人位而居之,士大夫交口唾吧,而確自為得計。吳充數為帝言新法不便,欲稍去其甚者,確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代為相,一遵何約束。今陛下所自建立,豈容一人挾怨而壞之!”法遂不變。

丙申,詔:“諸路有強劫盜人數稍眾,許於聽候差使及得替待闕官內選武勇使臣捕逐,給驛券。”從大名府文彥博請也。

六月,庚子,宰臣吳充以從子安國贓汙抵法,奉表待罪;詔趣視事。

甲辰,廣西捕斬儂智春,執其妻子以獻。

辛亥,準而貢於遼。

甲寅,清汴成,凡用工四十五日,自任村沙口至河陰瓦亭子並汜水關,北通黃河,接運河,長五十一裏,兩岸為堤,總長一百三裏,引洛水入汴。

丁巳,遼以北府宰相遼西郡王蕭伊哩頞為西北路招討使。

己未,遼遣使錄囚。

辛酉,詔鎮寧軍節度使、魏國公宗懿追封舒王。

左諫議大夫安燾等上《諸司敕式》。帝閱《講筵式》,至“開講申中書”,曰:“此非政事,何豫中書!”可刊之。”

是月,遼放進士劉瑰等一十三人。

秋,七月,己巳,三佛齊、詹卑國使來貢方物。

禦史中丞李定言:“知湖州蘇軾,本無學術,偶中異科,初騰沮毀之論,陛下猶置之不問。軾怙終不悔,狂悖之語日聞。軾讀史傳,非不知事君有禮,訕上有誅,而敢肆其憤心,公為詆訾;而又應試舉對,即已有厭弊更法之意。及陛下修明政事,怨不用己,遂一切毀之,以為非是。傷教亂俗,莫甚於此。伏望斷自天衷,特行典憲。”禦史舒亶言:“軾近上謝表,頗有譏切時政之言,流俗翕然爭相傳誦。陛下發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群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其它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詆謗為主。小則鏤板,大則刻石,傳播中外,自以為能。”並上軾印行詩三卷。禦史何正臣亦言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詔知諫院張璪、禦史中丞李定推治以聞。時定乞選官參治,及罷軾湖,差職員追攝。既而帝批令禦史台選牒朝臣一員,乘驛馬追攝,又責不管別致疏虞狀;其罷湖州朝旨,令差去官齎往。

甲戌,張方平以太子少師致仕。

戊寅,詳定朝會儀。

己卯,命中書句考四方詔獄。

遼主獵於夾山。

癸未,詔諸路轉運司相度當置學官州軍以聞。

乙酉,夏兵犯綏德城大會平,第四將高永能等擊敗之。

丁亥,詳定禮文所言:“請複四時薦新於廟之典;季春薦鮪,以應經義,無則闕之。”詔從其請;如闕王鮪,以魴鯉代。

是月,詔:“諸路教閱禁軍,無過兩時。”

八月,丙申朔,夏人寇綏德城,都監李浦敗之。

丁酉,詔:“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令三班院選差使臣為讀祝、奉幣、分獻官。”

辛醜,分涇原路兵馬十一將。

壬寅,複八作司為東、西兩司,各置監官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甲辰,同修起居注王存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唐貞觀初,仗下議政事,起居郎執筆記於前,史官隨之,其後或修或廢。蓋時君克己,厲精政事,則其職修;或庸臣擅權,務掩過惡,則其職廢,皆理勢然也。陛下臨朝旰昃,裁決萬幾,判別疑隱,皆出群臣意表。欲望追唐貞觀典故,複起居郎、舍人職事,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以授史官。儻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前後殿對,許記注官侍立,著其所聞關於治體者,庶幾謨訓之言,不至墜失。”帝善其言,卒不果行。

丙午,詔:“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諫職,如有史事,宜於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

丁未,右諫議大夫、知河南呂公孺知河陽。

洛口役兵千餘人,憚役,不稟令,排行慶關,不得入,西趨河橋。其徒有來告者,諸將請出兵擊之,公孺曰:“此曹亡命,窮之則生變。”乃令曰:“敢殺一人者斬!”於是乘馬東出,令牙兵數人前諭曰:“爾輩久役,固當還,然有不稟令之罪;若複渡橋,則罪加重矣。太守在此,願自首者止道左。”眾皆請罪。索其為首並助謀者,黥配之,餘置不問。複送役所,語洛口官曰:“如尚敢偃蹇者,即斬之。”眾貼然不敢動。乃自劾不俟命,詔釋之。

戊申,詔:“浚淮南運河,自邵伯堰至真州十四節,分二年用工。”從轉運司奏也。

甲寅,詔:“增太學生舍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內舍生三百人。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舍生。間歲一舍試,補上舍生。”

戊午,以潁州為順昌軍節度。

庚申,遼主命有司撰《太宗神功碑》,立於南京。

甲子,詳定朝會儀注所言:“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讚善大夫與禦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於諸寺丞,太子中舍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若以差遣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蒞職特出於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以此言之,同品及差遣定冠綬之製,則未為允。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準。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以如之。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胡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仆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五梁冠、翠毛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三梁冠、黃師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城司使至諸衛率服之。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秘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豫朝會,亦宜以朝服從事。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從本寺寄資者,如本官。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第,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高品以下服色衣,古者韡韍舄屨,並從裳色,今製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其梁數與佩準本官。”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