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一百四十一]起屠維赤奮若正月,盡上章攝提格七月,凡一年有奇。
孝宗紹統同道冠德昭功哲文神武明聖成孝皇帝乾道五年(金大定九年)
春,正月,辛酉,金主與宣徽使敬嗣暉、秘書監伊喇子敬論古今事,因曰:“亡遼日屠食羊三百,豈能盡用,徒傷生耳!朕雖處至尊,每當食,輒思貧民饑餒,猶在己也。彼身為惡而口祈福,何益之有!如海陵以張仲軻為諫議大夫,何以得聞忠言!朕與大臣論議一事,非正不言,卿等不以正對,豈人臣之道哉!”
庚午,金詔:“諸州縣和糴,毋得抑配百姓。”
甲戌,新知無為軍徐子實陳屯田利害,帝以其言可采,遂除大理正,措置兩淮屯田官。
是月,金命都水監梁肅往視決河。
河南統軍使宗敘上言:“大河所以決溢者,以河道積於,不能受水故也。今曹、單雖被其害,而兩州本以水利為主,所害農田無幾。今欲河複故道,不惟大費工役,卒難成功;縱能塞之,佗日霖潦,亦將潰決,則山東河患,又非曹、單比也。況沿河數州之地,驟興大役,人心動搖,恐宋人乘間構為邊患。”
肅亦言:“新河水六分,舊河水四分。今若障塞新河,則二水複合為一,如遇猛漲,南決則害於南京,北決則山東、河北皆被其害,不若於李固南築堤,使兩河分流,以殺水勢。”金主從之。
二月,乙未,命楚州兵馬鈐轄羊滋專一措置沿海盜賊。
先是海州人時旺,聚眾數千來請命。旺尋為金人所獲,其徒渡淮而南者甚眾,故命滋彈壓之。
戊戌,贈張浚太師,諡忠獻。
庚子,金以中都等路水,免稅;又以曹、單二州被水尤甚,給複一年。
壬寅,以給事中梁克家簽書樞密院事。
甲辰,以王炎參知政事。
辛亥,中書舍人汪涓言:“中書舍人於製敕有誤,許其論奏,而給事中又所以駁正中書違失,各盡所見,同歸於是。近年以來,間有駁正,或中書舍人、給事中列銜同奏,是中書、門下混而為一,非神宗官製所以明職分,正紀綱,防闕失之意。”壬子,詔:“自今詔令未經兩省書讀者,毋輒行;給、舍駁正,毋連銜同奏。”
甲寅,金詔:“女直人與諸色人公事相關,止就女直理問。”
三月,丁巳朔,詔趣修廬、和二州城。
丁卯,金命禦史中丞伊喇道廉問山東、河南。
尚書省議網捕走獸抵徒罪,石琚曰:“以禽獸之故而抵民以徒,是重禽獸而輕民命,恐非陛下意?”金主曰:“然。自今有犯,可杖而釋之。”
辛未,金禁民間稱言“銷金”,條理內舊有者,改作“明金”字。
乙亥,召四川宣撫使虞允文還,陳俊卿薦其才堪將相故也;以王炎代為宣撫使,仍參知政事。
丙子,賜禮部進士鄭僑等三百九十二人及第、出身。
辛巳,金以大名路諸明安、民戶艱食,遣使發倉廩,減價糶之。
壬午,賜洛陽郭雍號衝晦處士,以湖北帥張孝祥薦其賢,召而不至也。
淮西副總管王公述講對,帝曰:“到任應有事,與郭振同深議。淮旬義兵,可依時教閱,不可久勞,有妨種耕。如修城竣工,可同往逐州軍按閱廂、禁軍,或見淮旬有興利事,即以聞。”
癸未,臣僚言:“國家置武學養士,皆月書、季考以作成之;而武臣登第,止許參選,入監當錢穀之任。銓部積壓猥多,差遣艱得,後雖許通注沿邊親民巡尉,往往皆遠惡去處,多不願受。是故武臣及第之後,所用非所養,甚非朝廷教育作成之意。請將前後武舉及第之人,其間有兵機練達,武藝絕倫,可為將佐者,許侍從薦舉,即賜召對,量材擢用,或令注授屯駐諸軍機幕幹辦,參讚軍謀,庶幾有以激勸。”詔令監司、帥臣、管軍、侍從已上薦舉。
夏,四月,己醜,金主謂宰臣曰:“朕觀在位之臣,初入仕時,競求聲譽以取爵位,亦既顯達,即徇默苟容,為自安計,朕甚不取。宜宣諭百官,使知朕意。”
辛卯,議者言:“楚州係極邊重地,路當衝要。州東地名鳧魚溝,北接淮海,與山東沿海相對。宜將本州兵馬鈐轄羊滋移往其地,置廨舍警察奸盜。元管海船二百餘,集般運海州軍糧、間探之類,甚為濟用。其射陽湖通濟地分闊遠,闕官拘轄,宜創置使臣二員,專充管轄海船、譏察淮海盜賊,聽羊滋使令。”從之。
壬辰,以梁克家兼參知政事。
癸巳,金遣使分詣河北西路、大名、河南、山東等路勸農。
庚戌,修襄陽府城。
辛亥,賑衢、婺、饒、信四州流民。
五月,癸亥,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國家立保正之法,願兼耆長者聽,故數十年來,承役之初,縣道必抑使兼充。蓋保正一鄉之豪,官吏有須,可以仰給,故樂於並緣以為己利。凡有差募,互相對糾。請令諸路常平司相度,或別有所見可行者,限一月條具來上,本部參以見行條法,立為定製。”從之。
戊辰,金尚書奏越王永中、隋王永功二府有所興造,發役夫,金主曰:“朕見宮中竹有枯瘁者,欲令更植,恐勞人而止。二王府各有引從人力,又奴婢甚多,何得更役百姓!爾等但以例為請,海陵橫役無度,可盡為例耶?自今在都浮役,久為例者仍舊,餘並官給傭直,重者奏聞。”
詔:“後省官置言事籍,重詳臣僚士庶言事,詳擇其可行者條上。”
是月,金牒取俘獲人,王抃議盡遣時旺餘黨;陳俊卿持不可,帝然之。
詔:“有司議獄以法,不得作情重奏裁。”
六月,金冀州張和等謀反,伏誅。
戊戌,帝禦便殿。
初,帝禦弧矢,以弦激致目眚,至是始愈。陳俊卿密疏曰:“陛下經月不禦外朝,口語藉藉,由臣輔相無狀,不能先事開陳,以致驚動聖躬,虧損盛德。臣聞自昔人主處富貴崇高之極,誌得意滿,道不足以製欲,同遊畋、聲色、車服、宮室,不能無所偏溺,而不得為全德之君。陛下憂勤恭儉,清淨寡欲,凡前世英主所不得免者,一切屏絕,顧於騎射之末,猶有未能忘者。臣知陛下非有所樂乎此,蓋神武之略,誌圖恢複,故俯而從事於此,以閱武備,激士氣耳。陛下誠能任智謀之士以為腹心,仗武猛之材以為爪牙,明賞罰以鼓士氣,恢信義以懷歸附,則英聲義烈,不出樽俎之間,而敵人固已逡巡震疊於千萬裏之遠,尚何待區區馳射於百步之間哉!”又曰:“古之命大臣,使之朝夕納誨以輔德,繩愆糾繆以格非,欲其正君之過於未形。唐太宗臂鷹將獵,見魏征而遽止;憲宗蓬萊之遊,憚李絳而不行。臣人微望輕,無二子骨鯁強諫之節,致陛下過舉彰聞於外。今誅將及身而後言,亦何補於既往之咎哉!”又曰:“弓矢之技,人所常習而易精,然猶不免今日之患;況球鞠之戲,本無益於用武,而激射之虞,銜橛之變,又有甚於弓矢者。間者陛下頗亦好之,臣屢獻言,未蒙省錄。今茲之失,蓋天下之仁愛陛下,示以警懼,使因其小而戒其大也。陛下試以弦斷之變思之,則向之盛氣馳騁於奔踶擊逐之間,無所蹉跌,蓋亦幸矣,豈不為之寒心哉!太祖皇帝嚐以墜馬之故而罷獵,又以乘醉之誤而戒飲,遷善改過,不俟旋踵,此子孫帝皇萬世之大訓也。臣願陛下克己厲行,一以太祖為法,則盛德光輝,將日新於天下,而前日之過,何傷日月之明哉!”
右諫議大夫單時亦上疏諫,帝麵諭曰:“卿言可謂愛朕。”前此時為侍禦史,嚐上封事言飲酒、擊球二事,帝大喜之,詔輔臣曰:“擊球,朕放下多時;飲酒,朕自當戒。”
金主以久旱,命宮中毋用扇。庚子,雨。
己酉,以虞允文為樞密使。
是月,賜孔璨官,宣聖四十九世孔也。
秋,七月,乙卯朔,金罷東北路采珠。
乙醜,以福建副總管曾覿為浙東總管。
覿垂滿,陳俊卿恐其入,預請以浙東總管處之。虞允文亦言覿不可留。帝曰:“然。留則累朕。”遂是有命。
丙寅,宰執請以近日上書論邊事者悉送編修官,擇其可行者與可去者或可留存者,各以其類相從,置簿錄上,以備佗日采擇。
八月,甲申朔,日有食之。
己醜,以陳俊卿為尚書左仆射,虞允文為右仆射,並平章事兼樞密使、製國用使。俊卿以用人為己任,獎廉退,抑奔競;允文亦以人才為急,嚐籍為三等,號《材館錄》;故所用多得人。
乙未,中書、門下省言:“寺判、丞、簿學官、大理寺直、密院編修之類,謂之職事官,朝廷所以儲用人才。比年以來,往往差下待闕數政,除授猥雜,賢否混淆,何以清流品?何以厚風俗?望特降指揮,令職事官須見闕方得除人,其已差人,卻恐待次之久,無闕可授,請朝廷稍複諸州添差,厘正通判、簽判、教授、屬官等闕以處之。佗時職事官有闕,卻從朝廷於曾差下人內選擇召用。庶幾內外之職稍均,朝廷紀綱稍正。”詔從之。
九月,甲寅朔,金罷皇太子月料,歲給錢五萬貫。
金主謂台臣曰:“此聞朝官內有攬中宮物以規貨利者,汝何不言?”皆對曰:“不知。”金主曰:“朕尚知之,汝有不知者乎?朕若舉行,汝將安用!”
丁巳,中書、門下省勘會諸路監司近來多不巡按,官吏貪情,無所畏憚。間有出巡去處,又多容縱隨行公吏等乞覓騷擾,理宜約束。詔:“諸路監司,今後分上下半年依條巡按,詢訪民間疾苦,糾察貪情不職官吏,仍具請實以聞。如敢依前容縱公吏等乞覓騷擾,當置重典。”
己未,新江東運副程大昌朝辭,帝諭曰:“近來監司多不巡曆,朕期卿遍行諸州,察守令臧否,民情冤抑,悉以聞。”
壬戌,金主秋獵。
甲子,詔侍從、台諫集議欽宗配饗功臣。
丙寅,起居郎林機論諸郡守臣欲郡計辦集,而不恤縣之匱乏,以致橫斂及民,帝曰:“甚不體朕寬恤之意。且如稅賦太重,朕欲除減,但有所未及,當以次第為之。”機又曰:“諸處有羨餘之獻,皆移東易西以求恩幸。”帝曰:“今之財賦,豈得有餘!今後若有獻,朕當卻之。”
壬申,詔:“三衙諸軍應有違軍律弊事,統兵官特與放罪,差主帥措置,日下盡行除勒。其軍校有因教閱損壞軍器,官為修補。軍身務令飽,不得多斂錢米,卻行減克。借差軍兵戰馬,多破白直,諸處窠役回易,私占官兵,悉行拘收入隊教閱,務須軍政整肅。諸處送到官員月給並應副索客及諸般名色,掊斂、減克、陪填、贏落以為私用,並計贓論罪。私借人馬,亦計庸科斷。其違戾統製、統領、將、佐,從主帥按劾以聞,當重置典憲;主帥失於糾舉,亦重作行遣。”先是樞密院奏:“國家撫養戰士,全藉主兵官督責教閱,以備緩急。近來三衙諸軍統兵官,循習私意,恣為不公,有害軍政。”遂條具十一事,乞行懲革,故有是詔。
命淮西安撫司參議官許子中措置淮西山水砦招集歸正人墾官田。
是月,複監司選本貫法。
是秋,令監司、帥臣臧否守令。
太常少卿林栗等言:“竊惟祀帝於郊,在國之南,就陽位也。國家舉行典禮,歲中祀上帝者四:春祈、夏雩、秋享、冬報,其二在南郊圓壇,其二在城西惠照院望祭齋宮。蓋緣在京日,孟夏大雩,別建雩壇於郊丘之左;季秋大享,有司攝事,就南郊齋宮端誠殿。今城西望祭齋宮,於就陽之義無所依據,欲望詳酌,除三歲親祠自有典故外,其有司攝事,歲中四祭,並即圓壇以遵舊製。”從之。
續禮部侍郎鄭聞等言:“國初沿襲唐製,一歲四祭昊天上帝於郊丘,謂祈穀、大雩、享明堂、禮圜丘也。惟是明堂當從屋祭,元祐六年,從太常博士趙叡之請,有司攝事,乃就齋宮行禮,至元符元年,又寓於齋宮端誠殿。竊見今郊丘之偶有淨明寺,請遇明堂親饗,則遵依紹興三十一年已行典禮;如常歲,有司攝事,則當依元祐臣僚所陳,權寓淨明寺行禮,庶合明堂之義。”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