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概述(2 / 2)

我們認為心理正常和異常之間存在著界限,區分正常心理和異常心理通常按以下四條標準進行判斷。

(一)內省經驗標準

內省經驗標準指兩個方麵,其一是病人的主觀體驗,即病人自己覺得有焦慮、抑鬱或沒有明顯原因的不適感,或自己不能適當地控製自己的行為,因而尋求他人支持或幫助。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沒有這種不適感反而可能提示有心理變態,如親人亡故,沒有一點悲傷情緒,也需考慮其可能有心理變態。其二是從觀察者而言,即觀察者根據自己的經驗作出心理正常和異常的判斷。盡管這種判斷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其標準因人而異,但觀察者們根據其積累的經驗,也可形成大致相近的評價標準。故對大多數心理變態仍可取得一致的看法。

(二)統計學標準

在普通人群中,對人們的心理特征進行測量的結果常顯示常態分布,居中的大多數人心理正常,而遠離中間的兩端被視為異常。因此,決定一個人的心理正常或異常,應以其心理特征偏離平均值的程度而決定。顯然心理正常與異常是相對的,是一個連續的變量。偏離平均值的程度越大,則表現越不正常。

統計學標準提供了心理特征的量化資料,比較客觀,也便於比較。但這種標準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智力超常的人在人群中是極少數,但不能被認為是病態。所以統計學標準也不是普遍適用的。

(三)醫學標準

這種標準是將心理變態當做軀體疾病一樣看待。認為精神疾病的某些心理現象或行為可以找到病理解剖或病理生理變化的依據。其心理表現被視為疾病的症狀,其產生原因則歸結為腦功能失調。這一標準為臨床醫師們廣泛采用。他們深信心理障礙病人的腦部應有病理過程存在。有些目前尚未發現病理改變的心理障礙,隨著科學技術水平的進一步發展,將來是會發現細微的病理改變的。這種病理變化的存在是心理正常與異常劃分的可靠根據。醫學標準比較客觀,十分重視物理、化學檢查和心理生理測定,許多醫學的概念也被變態心理學所采用。但是,醫學標準也並不完全令人滿意。雖然器質性心理障礙使用醫學標準非常有效,但對像人格障礙、神經症等功能性心理障礙則無能為力。由於心理障礙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因此,劃分心理正常與異常還需要其他的標準。

(四)社會適應標準

在正常情況下,人們維持著生理心理的平衡狀態,人能依照社會生活的需要去適應環境和改造環境。因此,正常人的行為符合社會準則,能根據社會要求和道德規範行事,即其行為符合社會常模,是適應性行為。如果一個人不能按照社會認可的方式行事,致使其行為後果對本人或社會形成不適應時,則認為此人存在著心理異常。這裏正常或異常主要是與社會常模相比較而言。許多心理學家主要從社會適應的角度提出判斷心理是否正常的項目,如馬斯洛(Maslow)等提出了以下十項標準:(1)有充分的適應能力;(2)充分了解自己,並能對自己的能力作恰當的估計;(3)生活目標能切合實際;(4)與現實環境保持接觸;(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和諧;(6)有從經驗中學習的能力;(7)能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8)適度的情緒發泄與控製;(9)在不違背集體意誌的前提下,有限度地發揮個性;(10)在不違背社會規範的情況下,個人基本需要能適當滿足。

以上十項說明了心理正常的大致情形,但是正常人群中這些方麵也並不完全一樣,其變化幅度是很大的。因此,判斷一個人心理正常或異常,隻能通過比較的方法,首先與社會認可的行為比較,如果一個人行為不能為常人所理解,此人就可能有心理障礙。其次,是與一個人以往一貫的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相比較,看其心理過程或心理特征是否發生了顯著變化,即與常態有無明顯不同。通過比較,明顯的心理變態不難判斷,較輕的心理變態,其行為改變不明顯,判斷比較困難。此外,社會適應標準還受到地區、時代、社會習俗及文化的影響。因此,心理正常與異常是相對的。

上述每一種標準都有其根據,對判斷心理正常與異常都有一定使用價值,但都不能單獨用來解決全部問題。應互相補充,對各種心理現象進行科學的、綜合的分析,才能作出心理有無異常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