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於軍隊內部的機構分類(2 / 2)

其實這個問題比人們看起來的要容易得多。給每1000人所配備的火炮數目不是由我們隨意決定的,而是由其他的種種原因決定的,其中有些原因和我們的關係不大。規定一個炮兵連應該有多少火炮,需要有非常充分的戰術依據。因此,人們不問某一部分步兵,例如一個旅應該有幾門火炮,而是問一個炮兵連同多少步兵編在一起。如果一支軍隊裏每1000人裏有3門火炮,並且把其中的一門留在炮兵預備隊裏,可以分配給部隊的就隻有兩門火炮了,這樣,一個有8門火炮的步兵連應該配備4000名步兵。這些比例也都是最常用的比例,這就說明我們在這裏得出了正確的結果。關於一個旅的人數,根據以上所述,可以由3000到5000人組成。軍隊的劃分雖然一方麵受此限製,另一方麵受到兵團的兵力是一個既定數的限製,但是,人們仍可以對其進行多種劃分組合。如果現在就嚴格執行被劃分的部分應該盡量少的原則,也許還太早;因為還有幾個一般性的問題要討論,而且還要對個別的特殊情況進行特殊的思考。

首先我們必須指出,大部隊應比小部隊分成更多的部分,因為它們必須保持一定的靈活性(上麵已經提到),而小部隊分成太多的部分,是不便於指揮的。

如果一支軍隊由兩個主要部分組成,每個部分都有自己的司令官,那麼,這就等於取消兵團司令官。每個了解這方麵問題的人不需要進一步解說都會理解這一點。把兵團分為三個部分的情況也好不了多少,因為如果不把這三個部分再往下細分,部分就不可能進行靈活的運動和采取恰當的戰鬥部署,然而如果繼續劃分這三個部分就會引起這些部分的指揮官的不滿。

部分的數目越多,司令官的權力就越大,整個部分的靈活性也越大。這是人們把部隊分成盡可能多的部分的一個原因。因為大的司令部(例如一個兵團的司令部)比小的司令部(例如軍或師的司令部)有更多的傳達命令的手段,所以一個兵團最好不要少於八個部分。如果其他情況需要,一個兵團也可以由九或十個部分組成。如果超過十個部分,要想經常十分迅速而完善地傳達命令就會很困難。我們不應該忘記,在這裏不單純是命令的傳達問題(如果隻是傳達的問題,一支兵團的師的數目就可以同一個連的人數同樣多了),而且還有同傳達結合進行的許多部署和檢察的問題,對六個或八個師進行部署和檢察比對十二個或十五個師要容易一些。

與此相反,如果一個師的絕對兵力很小,而且它是一個軍的一部分,那麼這個師隻能分成比上述的標準數目還要少的部分,也就是說分成四個部分是非常恰當的,必要時分成三個部分也可以,而分成六至八個部分恐怕就有困難,因為在一個師裏迅速傳達命令的手段很少。

對上述標準數的這一修正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一個兵團不能少於五個部分,最多可以達到十個部分;一個師不應超過五個部分,可以少到四個部分。在這兩者之間還有軍,至於一個軍的兵力應有多大以及到底應不應該設軍,都取決於兵團和師的組合結果。

把20萬人分為十個師,一個師分成五個旅,一個旅就有4000人。可見,這樣的一支軍隊隻分成師也就可以了。

當然,人們也可以把這支軍隊分為五個軍,每個軍再分為四個師,每個師分為四個旅,這樣每個旅就有2500人。

我認為第一種分法較好,因為第一,在組織係統上少一個層次,因而傳達命令較快等等;第二,一個兵團隻分為五個部分未免太少,因而太不靈活;一個軍分為四個部分也是一樣,一個旅隻有2500人,兵力也太小。采取後一種劃分方法,一個兵團就有八十個旅,而采取第一種劃分方法隻有五十個旅,比較簡單。然而,人們隻是為了使直接指揮的將領從十個減少到五個,就放棄了第一種劃分方法的所有優點。

關於一般性的問題就討論到此為止。對個別特殊情況的分析往往是無比重要的,現在就談談這方麵的問題。

在平原上,指揮十個師非常容易,而在複雜的山地陣地上這卻是完全不可能的。

如果一條大的江河把一個兵團分割開,那麼在河的另一岸就需要另派一個指揮官。遇到這些實際情況,一般的軍隊劃分方法是行不通的。不過,應該指出,在這些情況中有些劃分軍隊方法的缺點就會消失。當然,這裏也可能產生濫加劃分的情況,例如為了滿足某種不合理的功名心,以及出於人事關係的考慮而進行了很不恰當的劃分。正如經驗告訴我們的那樣,不管具體情況的需要如何,軍隊的劃分通常仍然是按照一般的規則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