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國從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熟悉國際貿易中的法律準則,正確應對相關的貿易糾紛已成為法律界迫在眉睫的問題,這就使在很多場合下律師的介入成為可能。本小節主要介紹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律師實務。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律師實務
(一)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定義及法律適用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調整營業地點位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貨物買賣行為的法律規範。由於各個國家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因此,不同國家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必然存在如何選擇法律的問題,根據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和今天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法律,以作為產生糾紛時司法和仲裁機構裁判的依據,當事人經過協商,可以選擇一方當事人所在國的法律,也可以選擇第三國的法律,還可以選擇有關公約。律師需要注意的是:在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存在選擇法律機會不平等的情況,即一方當事人利用交易中的優勢地位或迫使另一方同意自己選定的法律。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選擇上,這裏主要介紹《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有關規定,因為該公約在實踐中運用的最為廣泛。
公約的規定本身並沒有強製性,隻有當事人選擇公約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後,公約的規定才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才能夠作為糾紛產生後司法和仲裁機構的裁判依據。同時,即使當事人選擇了公約,公約的規定能否對當事人產生效力,還取決於公約自身的規定,這些規定有:
1.公約適用的主體範圍
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之一:或者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都是締約國;或者雖然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不是締約國,但根據國際司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
2.公約適用的客體範圍
公約適用的客體範圍是“貨物買賣”。但並非所有的國際貨物買賣都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公約排除了以下幾種買賣:[1]以直接私人消費為目的的買賣;[2]拍賣;[3]依執法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買賣;[5]船舶、氣墊船和飛行器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7]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和服務的買賣。
3.公約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
公約的規定並沒有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所有方麵,以下問題公約沒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熟悉公約的規定是參與這方麵實務律師的一個基本的業務能力。
(二)律師應協助當事人正確的履行義務
1.賣方的義務
(1)提交貨物和單據的義務。
律師應注意通常的交貨地點有如下幾類:賣方營業地、與合同履行有密切聯係的營業地、慣常居所;特定地點;貨交第一承運人。交貨時間上律師要注意對合理時間的理解:買賣雙方如未在合同中約定交貨時,應根據標的物性質、客觀情況綜合確定。律師還應協助委托人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和行業交易習慣將單據完整、及時、準確的交付。
(2)賣方的擔保義務。公約在合同理論上采用了英美法的學說,認為合同的賣方對標的物承擔了雙重擔保義務:一是對貨物質量的擔保,二是對貨物權利的擔保。
瑕疵擔保。律師應注意在貨物質量上適用如下標準:貨物適用於同一類貨物通常適用的目的;買方在合同訂立時明示、默示貨物的特定用途;應與貨物的說明書相符;包裝應采用同類貨物的包裝標準。關於因貨物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害,國際上無統一的公約規定,隻能依國內法、雙邊協定處理。
權利擔保上,律師應注意如下問題:賣方應確保其有權將貨物轉讓;賣方應保證貨物不存在第三方的權利;賣方應保證第三人不對貨物的權利歸屬提起法律訴訟。
2.買方的義務
(1)支付價款。律師應協助委托人履行必要的手續、選擇適宜的付款地點和時間。
(2)收取貨物的義務。律師除協助委托人按照合同規定接受貨物外,在合同履行情況發生變化時,還應協助委托人根據行業交易慣例合理接受貨物。
(三)律師對於違反合同采取的補救方法應注意的問題
1.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采取以下救濟方法
(1)賣方實際履行合同。包括應買方請求下的實際履行和買方通過法院的強製履行。律師這裏應注意把握實際履行的條件:協助委托人不采取與實際履行相抵觸的救濟方法,協助委托人確定給予賣方一定的合理的寬限期;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或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能要求替代物,而且應當通知對方。這時候律師應協助委托人確定合適的替代物,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交易習慣通知對方。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取決於一國國內法院的判決,通常,委托人覺得還有必要繼續履行合同時,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和履行地的國外同行取得聯係,爭取當地法院的及時判決。
(2)減少價金。律師注意在兩種情況下買方喪失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實踐中應協助委托人避免出現以下情況的出現:一是賣方已對貨物采取了補救方法。二是買方拒絕了賣方提出的違約補救辦法或對賣方提出的補救辦法未在合理時間內作出答複。
(3)宣告合同無效。律師應注意“根本違反合同”的適用,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獲得的東西。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麵:賣方不交貨、遲延交貨、交貨不符、所有權有瑕疵;賣方聲明其不在規定時間內交貨;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內仍不交貨。
(4)損害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買方享有的其他救濟權利不影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
2.買方違約時,賣方可采取的補救辦法
賣方享有的救濟權利有:實際履行、損害賠償、宣告合同無效,對於未收取貨款的賣方,在不同情況下,對貨物享有:留置權、停止交貨權、停運權、再出售權。
這裏,律師需要注意的是,采取哪種救濟措施,應有一定的先期調查工作,在掌握一定的事實基礎上,再協助委托人作出正確決策。
(四)律師在貨物風險分擔上應注意的問題
國際貨物買賣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在一個實際的貨物買賣中除買賣雙方外,還包括運輸方、倉儲方等等,貨物處於誰的控製之下,就有不同的風險。律師在這方麵的工作目的是:協助委托人預防風險、減少風險。律師應熟悉公約以及行業交易習慣中對風險分擔的原則性規定。公約這方麵的規定有: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過失劃分的原則,國際慣例優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