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 / 2)

(2)律師不應該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

(3)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作不恰當的表述或作虛假承諾。

(4)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對委托人擬委托的事項或要求屬於法律或律師執業範圍所禁止的,律師應告知委托人,並提出修改建議或予以拒絕。

(5)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6)律師應當合理開支辦案費用,注意節約。

(7)律師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

(8)律師應當在委托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如需特別授權,應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書麵確認,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權限,不得利用委托關係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9)律師在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為委托人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後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托他人代理。

(10)律師應當謹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證其不丟失或毀損。律師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財物。

(11)律師不得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約定利益。不得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任何惡意串通,聯手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都是極端不道德的。

(12)律師不得非法阻止和幹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的活動。如不得阻礙對方調查取證,不得威脅對方要調查的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幹預對方向法院提供證據等。

(13)律師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保密信息,委托代理關係結束後仍有保密義務。泄露這些保密信息,會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也會有損於律師的信譽與形象。

(14)律師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委托人或滿足委托人的不正當要求,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協助委托人實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四)律師與同行之間的紀律

律師應當遵守行業競爭規範,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執業秩序,維護律師行業的榮譽和社會形象。遵守律師行業公認的執業準則,樹立“誠信為重,操守為本”的觀念,自覺地擯棄與抵製單純從狹隘的經濟利益出發,采用不正常手段進行同業競爭的行為。

司法部在1995年2月20日頒發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此後出台的多部法律、規章都對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反對不正當競爭作出規定。律師應該認真學習,自覺執行,以維護執業秩序和律師界的聲譽。《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44條規定,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1)不得以貶低同行的專業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攬業務;

(2)不得以提供或承諾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攬業務;

(3)不得利用新聞媒體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虛假信息或誇大自己的專業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種學術、學曆、非律師業職稱、社會職務以及所獲榮譽;

(5)不得以明顯低於同業的收費水平競爭某項法律事務;

(6)律師應當尊重同行,相互學習,互相幫助,共同提高執業水平,不應詆毀、損害其他律師的威信與信譽;

(7)律師、律師事務所要用正當的方式向社會作介紹。《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規定律師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1]可以通過文字作品、研討會、簡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2]提倡、鼓勵律師、律師事務所參加社會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