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律師代理的幾類常見民事案件(1 / 2)

一、合同糾紛案件

律師代理合同糾紛案件應認真審查合同內容。

(一)合同的主體是否合格,即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在司法實踐中,各類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訴訟主體比較複雜,律師應明確該案的法律關係,一定要準確確認訴訟當事人。錯列、漏列當事人會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造成錯案,所以準確確定訴訟主體是追究民事責任的先決條件。

錯列當事人往往表現為對原、被告確認不當。漏列當事人的情況大部分出現在合夥經營組織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在眾多合夥人的情況下,僅以一至兩個合夥人列為訴訟當事人,忽略了其他合夥人的訴訟權利或沒有追究他們應負的民事責任。

(二)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涉及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所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三)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該合同,不是完全出自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思,而是由於受到欺詐、脅迫、強迫命令等原因,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關於這一點律師應嚴格審查。

(四)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在訂約目的、合同內容和形式等方麵不得作出某種行為或者必須作出某種行為的規定。凡是未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了或者沒有作出某種行為而訂立的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侵權糾紛案件

律師辦理侵權糾紛案件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律師辦理侵權糾紛案件應注意區分每一案件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所要解決的是依據何種事實狀態確定責任歸屬問題。具體到案件就是要區分是一般侵權行為,還是特殊侵權行為,是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處理。我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行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對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不同侵權糾紛案件,適用不同的舉證原則

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通常應就損害事實、加害人的過錯、因果關係負全部舉證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侵權行為的受害人要求賠償,應負舉證責任。受害人不僅要證明自己因被告的行為受有損害,而且要證明被告對損害發生有過錯。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不適用這一舉證原則,常常免除了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和直接因果關係存在的證明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所負有的舉證責任要明顯輕於一般侵權行為中的受害人的舉證責任。《若幹規定》第4條列舉了幾種特殊侵權的舉證責任。

三、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一)律師辦理協議離婚的程序及方法

律師代理離婚案件,不管是接受哪方的委托,都必須做好調解工作,爭取在訴訟外解決問題。對雙方都堅決離婚的案件,律師應建議實行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應在律師的調解下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財產分割和債務的清償等作出妥善安排,這樣有利於維護當事人雙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在協議離婚中的主要工作是起草協議離婚協議。律師應主持雙方達成書麵協議,雙方簽字各持一份以便共同遵守。協議內容應包括:[1]雙方是自願離婚。[2]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3]對財產問題作出處理。律師應告知當事人協議離婚的程序,由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律師不得代為辦理。

(二)律師辦理離婚訴訟案件應做的工作及注意的問題

離婚訴訟製度,適用於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律師接受委托可以提供法律幫助、可以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代理離婚訴訟案件,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意見》,以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應準確把握管轄法院;[2]應參與法院主持的訴訟中的調解工作;[3]應把握好法定的離婚條件;[4]處理好財產分割問題;[5]處理好離婚時子女撫養的問題。

四、繼承權糾紛案件

辦理繼承權糾紛案件律師應注意的問題有:

(一)原告律師注意的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