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職責
《律師法》第27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律師為了達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在代理活動中必須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協助或者代理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的產生,主要是基於民事權益的爭議事實。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有關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廣泛的訴訟權利。當爭議或糾紛產生後,通過何種形式,如何實現法律賦予其的訴訟權利,往往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其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尋求律師對其的法律幫助;二是請求律師指導、協助或者代理當事人實現訴訟權利。其中,如果當事人出庭參加案件的審理,代理律師主要履行指導、協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職責。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參加案件的審理,代理律師經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後,則可以代理委托人行使訴訟權利。
(二)維護法律的公正
律師接受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就是要在訴訟活動中,求得法律的公正。隻有法律公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維護。維護法律公正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麵:一是代理律師參加民事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二是代理律師應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予以監督,促使人民法院能夠正確、合法、及時地審理案件,公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以上兩個方麵隻有結合起來,代理律師才能做到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的權利及義務
(一)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權利
民事訴訟代理律師的權利主要是法律規定的律師從事這個職業所享有的權利。根據《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幹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托關係權。對於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托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托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的義務
根據《律師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代理律師在民事訴訟中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1)律師必須忠實於案件的事實真相,忠實於國家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2)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代理人後應依法在委托的權限內,認真履行義務,沒有特殊情況出現,不得中止或終結代理工作。
(3)律師在依法執行職務活動中,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有保守秘密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