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職責和權限(2 / 2)

(4)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事,在出庭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法庭的各項規則和紀律,不得妨礙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

(5)律師代理必須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並且統一收取費用,不準律師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清正廉潔,不徇私情、不營私舞弊,恪守紀律和職業道德,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於律師名譽和當事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7)律師不得弄虛作假、歪曲事實,損害國家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8)在同一案件中不得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9)不得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10)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況下,超越委托權限或利用委托關係從事與委托代理事務無關的活動。

總之,凡是法律規定律師應當履行的,與律師代理民事訴訟相關的義務,律師都必須嚴格依法履行。

三、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限

(一)律師代理權限的產生

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產生於委托人的授權。《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依據上述規定,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時,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外,還必須為代理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代理權才能成立。

(二)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限

代理權限是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的權利範圍,是代理權具體化的表現,是委托人賦予代理人實施權能的一種手段。律師代理權限是委托人授予的,受授權委托書的規定和製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代理權限可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

1.一般代理

又稱普通代理,是相對“特別代理”而言的,是指當事人將普通的訴訟權利委托律師行使,也就是說當事人是把那些不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授予代理律師去行使。在這種代理關係中,律師無權行使當事人重要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隻能行使如代為陳述事實,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不涉及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般訴訟權利。主要是代理參加訴訟,提供法律幫助。一般代理的權限包括:調查收集證據,查閱案卷材料,參與庭審活動,幫助當事人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以及行使詢問證人、鑒定人的權利,行使法庭辯論的權利等。由於在一般代理中,代理律師無權處理委托人實體上的民事權益,不能就解決實體性的問題具體表態,所以,代理律師與被代理人必須一齊參加訴訟活動。律師與被代理人之間,在訴訟活動中可做適當分工。律師精通法律,當事人熟悉案情,律師的活動應側重於對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運用上,應當從法律角度提出主張,實施相關的訴訟行為;而被代理人(當事人)則應側重於向代理人提供案情事實及有關證據。律師與被代理人相互配合,共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特別代理

即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當事人不僅將一般的訴訟權利而且還將重要的訴訟權利和實體問題的處分權利一並交律師行使。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9條的規定,“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或者反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此外,應注意的是,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委托人在授權委托書中僅寫明“全權代理”一詞而無具體授權,這樣一般認為是“一般代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法》所做的解釋,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處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