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的含義及特征
(一)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的含義
刑事訴訟代理是指刑事訴訟中特定的訴訟參與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代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訴訟權利的一種訴訟活動。可以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有: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申訴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
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又稱律師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的委托,或者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申訴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在授權委托權限內代為參加訴訟的活動。
律師刑事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根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8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擔任刑事訴訟代理人,其法律地位是從屬於被代理人的,因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而不同。律師的代理權限受被代理人授權的限製。律師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行使代理權,其行為才對被代理人產生法律後果。
(二)律師刑事訴訟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控訴性特征
律師代理刑事訴訟,是為了幫助公民行使控訴權利。民事代理是為了滿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補救手段,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公民、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實現。而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則具有幫助委托人充分行使控訴權,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性質。
2.地位的特殊性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代理活動和國家檢察機關以公訴人的身份進行的公訴活動,地位不同。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以代理人的身份進行的代理活動,雖然帶有控訴犯罪的性質,但它僅是接受了委托人(自訴人或被害人)的委托,以提供法律幫助的形式行使控訴權利。而國家檢察機關是以公訴人的身份代表國家行使控訴職能,二者參與訴訟的根據不同,各自地位也不同。
3.具有特定階段性特征
如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隻能在移交審查起訴後,申訴案件代理隻能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4.具有相對的權限性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從事代理工作,隻能在委托人授予的訴訟權限範圍內進行。如果律師擅自變更或超越代理權限,其訴訟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