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的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國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的種類主要有:1.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2.接受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自訴人的代理人;3.接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4.接受刑事申訴人的委托,擔任申訴人的代理人。
三、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的意義
律師刑事訴訟代理是一項重要的訴訟製度,也是律師的重要業務。律師刑事代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刑事訴訟中核心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因此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是刑事訴訟中首要的問題。但在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之外,還應更加注意保障被害人等其他當事人的權益。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規定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大大地提高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同時在辯護製度之外增加了有關代理的規定,實際上是對被害人合法權益保障的具體體現。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為參加和進行刑事訴訟,充分發揮律師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豐富的優勢,顯然比當事人自己參加訴訟更能保障其合法權益。
(二)有助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律師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代為行使訴訟權利,由於其對法律和訴訟的進行比較熟悉,比當事人自己行使訴訟權利參與訴訟顯然更為便利。當事人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和經驗,容易不當的行使訴訟權利,導致訴訟拖延。因此,有律師代理其進行訴訟,不僅可以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保障訴訟權利行使的正當與合法,從而使刑事訴訟能夠順利的進行。
(三)有利於對案件的正確處理
律師代理被代理人參與訴訟,就被代理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實進行陳述,不僅可以有重點的表達案件事實,還可以從被代理人的角度對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意見和看法,有利於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全麵認識和對案件的正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