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律師代理,是指律師接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為維護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特征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根據被害人等的申請,在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為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刑法》第36條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附帶民事訴訟是伴隨著刑事訴訟而提起,並與刑事訴訟合並進行的特殊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提起的,它是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的,隻有刑事訴訟成立,附帶民事訴訟才能成立。如果沒有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也就無從談起。
(2)被害人或者國家、集體財產遭受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並應由被告人一方負賠償責任。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或者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並且被告人應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一方或人民檢察院提出了賠償請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必須是被害人一方或者人民檢察院。而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必須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也即刑事案件立案以後至一審判決宣告以前這段時間,具體包括偵查、預審、審查起訴、審判等階段。根據《關於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9條的規定,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律師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公訴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托代理人”,自訴案件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律師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與民事訴訟代理人並無多大區別。二者均無獨立訴訟地位,都是在代理權限內完成一定的法律行為,也都由當事人承擔律師代理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兩種代理人均不得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其訴訟權利和義務也並無二致。相關內容請參看第三章。
三、律師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的具體工作
律師擔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擔任代理人;二是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擔任代理人。
(一)律師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代理人的具體工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其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即取得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的訴訟地位,履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的職責。具體有以下三個方麵的工作:
1.接受委托前的審查
律師接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之前,應就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1)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提的刑事訴訟是否已經提起。
(2)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否正確。一般來說,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就是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被告人,但有時還可能包括以下人員:[1]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2]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3]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4]刑事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5]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3)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否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
(4)該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間是否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宣告以前。
在對上述問題均得到肯定的回答後,律師才能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接受代理委托
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師擔任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刑事訴訟,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並由委托人出具授權委托書。在委托代理協議和授權委托書中,必須明確委托的事項和權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人委托律師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等,需要委托人的特別授權。代理律師在委托人的授權範圍內進行的訴訟行為,同委托人自己實施的訴訟行為具有同等的效力,而代理律師超越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則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