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工作步驟和方法(1 / 3)

一、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工作步驟

一般而言,不論律師是在哪個訴訟階段接受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進行刑事辯護,都要經曆這樣一個完整的工作過程,即收案、閱卷、會見、調查訪問、確定辯護論點、出庭辯護、庭後總結歸檔等階段。下麵我們在學習律師在不同訴訟階段的具體工作之前,先就辯護律師的總體工作步驟及一些共性要求作一概述。

(一)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擔任辯護人。律師事務所收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須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

(2)擔任辯護人,須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訴之日起;

(3)擔任二審辯護人,須在一審判決宣告後;

(4)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的,須取得偵查機關的批準;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代為委托的律師,須在會見時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確認。

(二)律師閱卷

案卷材料是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記錄,既是控訴、審判的依據,也是律師辯護的主要依據之一。閱卷是律師全麵了解案件情況、發現證據線索、收集調查取證的重要途徑之一。要掌握閱卷方法,做好閱卷筆錄。

(三)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師了解案情的一種特殊的調查方式,目的在於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或線索。律師應視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會見的時機。通常是先閱卷,後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閱卷可掌握案件的全麵情況,會見時心中有數,工作主動。有的案件是先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後閱卷。對於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委托律師和法院指定律師辯護的案件,律師應征求本人是否同意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如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簽字。對於案情複雜,涉及技術方麵問題的案件,一般在查閱起訴書,粗閱案卷後,去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和有關技術問題,然後再去詳細閱卷。必要時,可反複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閱案卷材料,直到弄清全部事實為止。

(四)調查取證

律師通過閱卷、審查起訴書和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案件已經查清,一般不必再進行調查取證。如果發現案件基本事實不清、基本證據不足,除可以建議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或對案件自行偵查外,律師隻對涉及關鍵性的、影響到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實,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在刑事訴訟中,出現下列情況時,律師應進行調查取證:案件中基本證據之間存有矛盾;鑒定缺乏科學根據,證人證言前後有矛盾,物證沒有關聯性等涉及證據效力情況;涉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動機、正當防衛、中止、自首、立功的認定、實際危害後果的認定以及贓物價值的計算等問題。

(五)確立辯護意見和撰寫辯護詞

律師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處罰、不予起訴的辯護意見。

律師在確立辯護意見後,應將辯護意見係統化和書麵化。這項工作的結果就是辯護詞。辯護詞是律師在法庭上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針對指控或裁判所發表的辯解性演說詞。它是比較全麵、係統地向法庭闡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刑事處罰的材料和意見。

(六)出庭辯護

律師出庭辯護工作,在整個辯護工作中處於重心地位,律師出庭前的一切準備工作,都將要接受法庭審判的考驗。一般而言,法庭審判過程分為開庭、法庭調查和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階段。律師出庭辯護工作在各個階段有不同的側重。

(七)庭後總結歸檔

律師承辦每件案件結案後,應寫出結案報告,總結辦案經驗教訓和今後改進意見,並及時裝訂成冊,立卷歸檔,以便保管、查閱。

以上是律師承辦刑事案件總體上所要經曆的工作步驟,以下我們分階段來介紹律師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中的具體工作以及工作方法。

二、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具體工作及方法

(一)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具體工作

《律師法》第25條規定,律師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製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谘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這些規定,為律師介入偵查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職責與權利。

1.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具體工作

(1)接受委托,辦理委托手續

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刑事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應首先與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關係,履行相應的法律手續。

與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關係應履行的法律手續包括兩方麵:一是簽訂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是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共同簽訂的,確立委托關係成立的書麵法律文書,是律師參與刑事活動的合法有效憑證,是律師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依據。二是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是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代為履行職責的法律文書,是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從事職能活動的依據。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偵查機關一份。

根據司法部司發通〔2000〕102號,關於印發《刑事訴訟中律師使用文書格式》的通知的統一要求,具體格式如下:

委托協議

委托人_____-經與_____律師事務所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律師為犯罪嫌疑人_____提供法律幫助。

二、委托律師權限:

三、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的規定,委托人向_____律師事務所繳納委托費用_____元。

四、本委托協議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偵查終結止。

五、本委托協議如需變更,另行協商。

委托方:

受托方: (簽字)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協議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_____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特聘請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_____涉嫌_____案件的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師。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偵查終結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偵查機關一份)。

(2)與偵查機關聯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律師接受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委托後,應當及時與偵查機關聯係,向偵查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等證明律師身份的法律文書,尋求偵查機關對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支持。偵查機關確認受托律師的委托關係依法成立後,律師便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本階段的罪名隻是偵查機關根據已掌握的案情所確定的,實際上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確實犯了該罪,但也可能是犯了別的罪名,還可能根本就沒有犯罪。值得注意的是,這裏不僅指被采取了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還包括未被采取強製措施,但偵查機關已經對其進行了第一次訊問後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律師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時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其格式如下:

律師事務所函

〔 〕第號

本所接受_____的委托,指派_____律師,擔任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師。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附:授權委托書一份

(注:本函用於向偵查機關提交)

(3)會見犯罪嫌疑人並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律師接受委托後,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強製措施和被采取何種強製措施的區別,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會見未被采取強製措施、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這種會見比較方便,律師可以直接會見犯罪嫌疑人,而且會見的時間和地點可由雙方任意選擇和確定。

二是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有關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外,不需偵查機關批準,但應當提前通知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決定是否派員在場。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告知其自己的身份,因犯罪嫌疑人在押,委托手續絕大多數都是其近親屬前往律師事務所辦理的。因而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之後,應首先詢問其是否同意其近親屬代其簽訂的委托合同。如同意則應讓其補簽委托書並記入筆錄。其次應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主要是了解其是否實施或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其涉嫌的犯罪及相關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並對會見犯罪嫌疑人過程中了解的案情,應當保密。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所函、專用介紹信。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還應向偵查機關提交會見申請,在得到偵查機關的批準後方可進行。有關文件的具體格式如下: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 〕第號

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我所_____律師前往_____會見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

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請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於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前向偵查機關提交)

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

(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用)

申請人: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律師。

通信地址或聯係方法:_____。

申請事項: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因涉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_____的聘請,擬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鑒於該案涉及國家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提出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

_____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請書用於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交)

(4)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訴、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訴,是指代理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以及其他證據材料,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訴意見,要求偵查機關予以糾正。

代理犯罪嫌疑人控告,是指代理律師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認為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向偵查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或向檢察機關控告,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律師代理申訴和控告,應慎之又慎,不能僅憑犯罪嫌疑人的一麵之詞,而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隻有在掌握了確實、充分的證據材料後,方可提出。

(5)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介入後,如果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應該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和《關於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可能判處管製、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於律師的申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取保候審申請書

[ ]第號

申請人: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律師

通信地址或聯係辦法:

申請事項:對犯罪嫌疑人_____申請取保候審

事實及理由:

犯罪嫌疑人_____因涉嫌_____一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_____批準逮捕羈押。根據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要求,本所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取保候審。其保證方式是由_____提供擔保(或繳納保證金_____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51條之規定,特為其提出申請,請予批準。

此致

_____

申請人:_____律師事務所(章)

_____律師(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谘詢

由於犯罪嫌疑人通常都不了解法律,對如何正確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清楚,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製措施之後或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之後,最首要的是聘請律師為自己提供法律谘詢服務。律師一般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谘詢:有關強製措施的期限、條件、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有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及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的義務及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偵查人員製作的訊問筆錄有核對、補充、改正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犯罪嫌疑人享有辯護權;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訴權和控告權;關於自首、立功的規定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政策的規定等。

2.律師在偵查階段中應注意的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法》順應現代刑事訴訟的發展趨勢,準許律師介入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需要指出的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要遠遠小於辯護律師的權利,同時該法第31條第1款還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因此,律師在偵查階段並不具有法律承認的辯護人的身份,至少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辯護人。《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的訴訟權利作了相應的限製,律師應注意這些限製: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派員在場,特別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時必須經偵查機關批準。

(2)律師不能為犯罪嫌疑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通訊工具借給其使用。

(3)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沒有在場權。

(4)律師沒有調查取證權,也沒有申請偵查機關調取證據及證據保全的權利。

(5)律師沒有查閱案卷的權利。

(6)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要提高警惕,嚴防犯罪嫌疑人逃跑、行凶、自殺等事件的發生。

(7)律師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

律師有權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次數,要求偵查機關予以安排,不得受到非法幹涉和限製。

(二)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具體工作及方法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部門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決定的訴訟活動。

審查起訴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起著承上啟下、承前啟後的作用,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終結的案件,是否能向審判階段過渡,應當由審查起訴的結果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l條規定,檢察機關對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可作出提起公訴和不起訴兩種決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法定情形,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律師介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法律依據:

由於審查起訴是刑事訴訟過程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是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送上審判台及以何種罪名予以起訴的關鍵環節,因而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在這個階段的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新刑事訴訟法將辯護律師介入刑事案件的時間提前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33條明確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具體工作及方法:

偵查機關在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機關,律師可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律師的具體工作如下:

1.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

律師隻有接受委托才能擔任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律師不能私下收案收費,而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案收費後,指派承辦律師。律師事務所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由委托人簽署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檢察院一份。

委托協議

委托人_____經與_____律師事務所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_____律師擔任_____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的辯護人。

二、根據《律師業務收費辦法》的規定,委托人_____向律師事務所繳納的委托費用_____元。

三、本委托協議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_____止。

四、本委托協議如需變更,另行協商。

委托人: 受托方: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_____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_____為_____案件的_____的辯護人。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2.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了解掌握有關案件材料,是律師履行辯護職能的基礎,而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正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采取逮捕以外的強製措施決定書和自訴人的訴狀、人民法院的逮捕決定書等重要的司法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

工作方法及注意事項:

辯護律師可以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委托辯護協議徑行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材料,不需檢察機關的批準。對訴訟文書要按順序查閱,注意審查時間。對技術性鑒定材料要注意鑒定人資格、鑒定手段的科學性。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材料應按司法機關有關規定進行,不得損壞、抽走或增添材料,也不得將案件材料帶出指定地點。複製、摘抄的材料內容無須司法人員審查,但有關保密材料應予保密。

3.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與其通信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與其通信,不需要檢察機關的批準,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在談話內容上,隻要是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的都可以談。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及與其通信的目的,在於進一步確認委托關係,親自聽取犯罪嫌疑人對指責罪名的意見,詢問有關能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

具體工作及工作方法:

(1)做好會見前的準備工作,攜帶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會見函及擬定的訊問提綱。

(2)進一步確定委托關係。因為犯罪嫌疑人在押,辯護律師通常是先由其親友代為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同意尚未確定。所以,律師應在會見時向犯罪嫌疑人說明律師的身份及其基本情況,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律師作為其辯護人,同意,則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委托書上簽字。至此,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委托辯護關係才最終確定。

(3)聽取犯罪嫌疑人對起訴意見書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和說明,讓犯罪嫌疑人陳述為什麼被采取強製措施,其具體事實、罪名,有關案件情況,有無申辯理由,詢問案件中不清楚的事實,徹底弄清案件事實真相。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有無刑事責任能力以及有無自首、坦白、立功等情節,詢問有無能夠證明其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材料或線索,或者有無檢舉他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線索,為調查取證、核實案情以及擬定辯護意見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