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休庭合議後,繼續開庭宣判,對控辯雙方達成的“辯訴交易”予以確認,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孟廣虎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此,國內第一例試用“辯訴交易”方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宣告結束,整個開庭時間僅用了25分鍾。
被害人和被告人說:我們都滿意。
對於這起國內“辯訴交易”第一案的審判結果,無論是公訴人、辯護人,還是被害人、被告人,都表示滿意。
被害人王玉傑以前搞過種植業,結果賠了。後來通過親戚朋友的幫助,湊錢買了一輛小吊車到火車站掙錢,結果剛幹沒多長時間就出了這種事。被打成重傷後,家裏沒錢給他治病,隻好呆在家中。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王玉傑擔心如果孟廣虎不承擔賠償責任,對生活並不富裕的他來說可謂雪上加霜。判決結果出來後,王玉傑欣慰地說:“我對這件案子的審理結果非常滿意,事情發生後,他(被告人)的親屬多次向我道歉,主動提出調解,我的氣也就消了很多。我想,當時雖然感到太委屈,但因為他(被告人)已經認罪,我心理也平衡了。特別是檢、法兩院做了很多工作,使這起案子從起訴到結案才用了一個多月的時間,效率非常高,說明檢察院、法院真的為我們老百姓著想。”王玉傑的哥哥王玉莆也認為如果不以“辯訴交易”的方式結案,孟廣虎不願賠償,那麼即使孟廣虎得到了重判,我們也不會感到滿意。
由此可見,王玉傑及其親屬對這起案子最關心的是賠償問題。而被告人孟廣虎最關心什麼呢?據本案審判長、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欒樹貴介紹,孟廣虎隻承認糾紛是他引起,但他隻打了被害人一拳。孟廣虎也表示,法院能考慮本案實際情況,給予從輕判罰,他借錢也要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審判長欒樹貴說,案子宣判後,參加旁聽的人都認為這種做法很好,對被告人的處罰是公正的。
公訴人和辯護人說:這是一次有益嚐試。
談談你對“辯訴交易”訴訟方式的看法。
思考與練習題:
一、名詞解釋
律師刑事辯護 辯護詞
二、簡答題
1.律師辯護有哪些優勢?
2.辯護律師的責任有哪些?
3.辯護律師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4.辯護律師應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5.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具體工作有哪些?
三、論述題
如何完善我國律師辯護製度。
四、文書寫作
案情簡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於1988年1月25日拾到某研究所現金支票一張。被告人周某和閻某(已另案處理)夥同閻某之妻餘某於1988年11月30日利用該支票在某商店冒充某研究所的名義,騙購照相機兩台,總價值8600元。被告人周某夥同閻某將兩台照相機出賣,得贓款7000元。其中餘某分得1000元。起訴書認為,周某、餘某結夥詐騙國家財產,觸犯刑法,構成詐騙罪,要求法院依法懲處。
律師接受了被告人餘某的委托擔任一審辯護人。通過閱卷、會見被告和調查,律師了解到以下事實:(1)被告人餘某是在同案犯周某、閻某已商妥犯罪計劃並作好必要的準備後才參與犯罪活動的;(2)被告人周、閻、餘三人共同實施了騙購照相機的行為,但餘某是在周、閻二人的授意和具體安排下參與犯罪活動的。周某將支票交給餘某時,曾叮囑說:“售貨員問購貨單位,就說是某某研究所”,同時還讓餘某在保修單上用假姓名、假電話填寫;(3)餘某未參與銷贓活動。事後被告人隻是從周某處得到現金1000元。
此外,律師還了解到以下一些情況:(1)餘某之夫閻某已因貪汙、詐騙罪被另案判刑入獄;(2)餘某在其夫貪汙案發時,曾產生過主動投案自首的念頭,但受到周某阻止未能實現;(3)餘某第一次被傳訊時,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退賠了自己分得的1000元贓款,承認犯罪並表示願意接受法律製裁;在取保候審期間做到隨傳隨到;(4)被告人以前工作一貫表現較好,無劣跡;(5)被告人有一剛滿6個月的孩子。
根據以上案情,擬寫一份辯護詞。
§§第七章 律師的非訴訟實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