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的非訴訟實務概念
非訴訟法律實務,是在律師原來辦理非訴訟事件的基礎上形成的新概念。就廣義而言,非訴訟法律實務是訴訟法律實務的對稱。從其性質和辦理案件的方式上講,非訴訟法律實務有兩層含義:一是不具備訴訟要件的法律事務,即無爭議的法律事務;二是具備訴訟要件,雖有爭議但通常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法律事務。
非訴訟法律事務有兩個特征:一是必須是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後果的法律事務;二是必須是不通過訴訟方式辦理的法律事務。
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委托,通過非訴訟方式辦理法律事務的一種業務活動。這一定義可從以下三方麵理解:一是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務;二是通過非訴訟方式進行;三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向律師提出請求或委托。
二、律師的非訴訟實務的範圍
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範圍相當廣泛,主要包括民事、經濟、行政方麵所發生的各種非訴訟法律事務,包含涉外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具體有:代理參加仲裁,代理調解和居間調解,律師代理調解和律師居間調解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代理調解是指律師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以一方當事人即委托人的身份參與事務;居間調解是指律師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幾方當事人的請求,以中間人的身份對法律事務的解決提供法律建議;代理申訴或申請複議,指律師接受不服行政裁決的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有關行政機關對該行政裁決的複查活動;代理和解,指律師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通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的一種活動;代辦專利,貸款,稅金減免,商標注冊,產品生產和商品進出口許可證等申請、申報、申領事宜;代辦企業,聯營組織的籌建、開業、歇業,變更經營範圍和注冊資金等工商登記事務;代辦財產投保、交付保險金、請求保險賠償金等事務;代辦財產租賃、抵押、借用、贈與、信托、寄售等事務;代辦股票、債券的發行、認購事務;代辦知識產權、股權、土地使用權等有償轉讓事務;代辦房地產及大型資產拍賣、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等投標招標事務;代辦建築安裝工程承包、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等投標招標事務;代理參與企業歇業、破產的清算事務;代辦民事經濟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各類合同的章程的審查事務;代辦市場、商品信息及企業資信的調查事務;出具法律意見書或法律建議書;代理參加經濟協作、經濟合同、聯營等談判、簽約活動;代理債權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擔保人追索債款;代理在報刊、廣播、電視等公開場合對某項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發表聲明,表明態度、立場、觀點;接受公民或法人的申請,對某項法律事件或法律行為進行見證;以及其他適合律師辦理的無爭議法律事務。
為了使同學們能夠有重點地把握律師的非訴訟實務,我們將這部分內容分為:法律谘詢、代書、法律顧問、見證、證券業務、知識產權實務、房地產實務以及公司實務,分二章介紹。
三、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實務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自願原則。第一,訂立委托合同,確定委托事項和授權範圍,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誌,不得強拉硬扯。第二,選擇辦理方式,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見,隻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最終應由當事人擇定。第三,采用調解、和解方式達成的協議,必須是當事人真實意誌的表示,不得強加於人。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從具體程序到實體問題,都必須實事求是,依法而行。
(3)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律師承辦非訴訟法律事務的主要責任是在委托協議的授權範圍內,運用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積極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便民利民原則。承辦非訴訟法律事務,應力求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和社會效益。
四、律師從事非訴訟法律實務的前景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製經濟,法製建設的完善離不開律師的參與,而律師服務於經濟建設的方式之一就是向市場主體提供優質的非訴訟法律服務。隨著依法治國方略不斷推進,經濟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對法律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廣,對法律服務的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為律師拓展法律服務市場帶來了新的機遇。律師行業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認清形勢、抓住機遇、開拓創新,不斷拓展非訴訟業務領域,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促進律師事業的發展。在未來的幾年中,下列領域會出現新型的律師實務:
(1)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提供法律服務。依法治國的方略實施,客觀上要求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法行政。而政府是各項經濟活動規則的製訂者和監督者,政府規範市場競爭秩序,履行經濟監督職能時,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律師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應對這種實際情況,我國已經出現了公職律師,並且在數量上逐年遞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