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律師實務概述
證券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市場可分為股票、債券、基金以及相關的衍生類金融產品市場(如期貨、期權等),證券業無疑是一個國家金融體係的核心成分,也是法律、法規調整最多的社會領域之一,證券行業在法律調整下的規範運行關係到經濟的穩定。如何規範證券行業的不合法、不合理行為,是許多國家共同麵對的問題,而充分發揮律師隊伍在該行業中的作用,是規範證券市場的主要方法之一。
律師從事證券業務,要求有嚴格的從業資格,專門的金融知識,較高的業務技術水平等諸多條件。甚至可以說,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和從事其他法律事務的律師工作內容大不相同,從事證券業的律師,與其說是法律專家,不如說是金融專家。對從事證券業律師實行嚴格的資格認定,是許多國家的共同做法。
1991年,司法部和中國證監會實行了對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要求,該製度實行了10多年後,司法部、證監會從各種因素考慮(特別是律師進入證券市場後,上市公司的違規現象未得到有效抑製)於2002年12月23日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的要求,規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有關律師行業的審批項目予以取消,取消的項目包括:律師、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審批,外國律師事務所協助中國企業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備案。可以看出: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業務以後不需要進行行政審批,這樣規定的意義在於:長遠上能夠有效刺激律師行業內部的競爭,提高法律服務的水平。但可能引起的弊端也不容忽視:由於過度競爭而引起證券法律業務的混亂局麵,證券監管機關對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的監管力度有可能減少,監管難度有可能加大:例如發行人業務,從改製起律師參與法律服務一直做到股票發行上市結束,一般會持續2至3年甚至更長時間,而收費的慣常標準會在50萬至80萬元,但現在卻會遇到一些報價在15萬元甚至5萬元的超低價競爭。惡性競爭不可避免帶來的是工作量的減少和法律意見書質量的低劣,如此惡性循環,將會給年輕的中國證券市場帶來更加嚴重的誠信危機。此外資格限製取消後,擺在監管者麵前極為迫切的問題就是:麵對遠遠超過原來數10倍而業務水平又參差不齊的律師都要來從事證券業務的現狀,如何保證律師證券業務工作的質量,有效和恰當地發揮證券律師擔當證券市場法律過濾網的作用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可以預見的是,證監會、司法部等管理部門今後將會加大管理力度:手段包括改進管理的規範和標準,完善監督手段,加強過程監控,加大事後處罰力度等。畢竟證券行業是一個對“誠信”要求很高的行業,對其中操控法律標準的律師要求就更高,在取消了資格認定製度後,建立規範、嚴厲的事後監督是大勢所趨。
除強化管理部門的監督外,律師行業的自律性規定也是需要的。2003年4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通過了《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暫行規定》,對其中的一些規定,有必要在這裏列出,這些規定最終體現了律師的“誠信”,這與證券業的內在規律保持一致。該規定的要點如下:
(1)律師從事證券業務,應該具備為委托人提供相應的專業能力,包括必備的法律專業素質和公司運作,財務會計、金融等方麵的專業知識。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不得指派不具備證券業務能力的人辦理。律師助理不得獨立承辦業務,但可以協助律師。這點是強調“資質上的誠信”。
(2)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承辦具體業務,以使法律服務的質量符合法律要求、專業化標準以及律師行業的慣例。這點是強調“服務內容上的誠信”。
(3)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不得建議或協助委托人從事違法活動或實施虛構事實的行為,但對於委托人要求解決的法律問題,可以協助委托人進行法律分析並提出合法的解決方案;對於委托人要求提供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的服務,應當拒絕並向委托人說明情況;不得協助或誘導委托人弄虛作假,偽造、變造文件資料,更不得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或自身利益,自己弄虛作假,偽造或變造證明文件;不得向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或其他機構提供律師經合理謹慎判斷懷疑是偽造或虛假的文件資料。這點是強調“職業道德上的誠信”。
(4)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要求委托人披露與受托證券法律業務有關的重要事實並提供相關法律文件,包括原件、傳真件、複印件、副本和節錄本等;應當收集文件資料的原件,如果收集原件確有困難,可以複製或收集副本、節錄本。對複製件、副本和節錄本等應當由委托人或文件提供人在文件上簽字、加蓋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確認,以證明與原件或正本相一致;對於重要而又缺少相關資料支持的事實,應當取得委托人對該事實的書麵確認,律師還應當在法律意見書中作出相應說明;對於需要進行公證、見證的法律文件,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辦理。這點是強調“專業素養上的誠信”。
從以上可以看出,誠信關係著從事證券法律業務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職業前途。
二、證券法律業務中律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基本權利有三:一是依照法律獨立從事業務,不受委托方和任何第三方的幹涉。二是有權要求委托方提供相關資料。三是有權根據法律和行業標準,根據自己的實際業務量收取報酬。基本義務也有三方麵:一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法律文件。二是保守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違法的除外)。三是對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件負責,並承擔由此而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
三、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程序
(一)主要內容
目前,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主要內容有:一是為公開發行和上市股票的企業出具法律意見書;二是對招股說明書的內容進行法律驗證,並製作相應筆錄;三是審查、修改和製作擬發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的其他法律文件。
不容否認的是,證券法律業務不是一般從事訴訟類法律業務的律師能夠勝任的,因為證券法律業務中充斥著大量的專業術語、報表以及借助經驗的法律判斷,這也造成了一種現象:許多國家的證券律師隊伍相對都比較固定,有影響的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屈指可數。可以說,自從國發[2002]24號頒布後,我國的證券律師隊伍正經曆大浪淘沙的階段,相信不久的將來會出現一支較穩定的證券律師隊伍。
(二)基本程序
1.接受委托
在經過委托人和律師的初次接觸後,委托人對律師的證券業務能力滿意的話,就會委托律師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進行相關的證券法律服務。委托協議的簽署以及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條款的基本內容和普通的委托協議並無本質區別。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協議中應詳細列出相關證券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以及義務。例如委托人如實提供資料數據的義務,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件的義務。
2.審查各項資料
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及有關法律文件以前,應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和數據進行詳細的審查,因為資料和數據的繁瑣可能會隱藏事實,稍不注意就會給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帶來不利的後果,審查要把握兩個基本原則:一是委托人準備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內容和格式兩方麵);二是相關的文件、數據是否真實地體現了實際情況,這裏,要注意的是,事實可能並不符合委托人的真實意願,例如有些包裝上市的公司。這時候,律師切不可幫助委托人規避法律,以犧牲原則來招攬業務的做法實不可取。
3.出具法律意見書
律師在認真審核相關材料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本行業的業務標準和職業道德,按照有關部門的格式要求,草擬法律意見書底稿,經兩位承辦律師共同審核後,送交律師事務所主任審批,審批後以公函的形式發送給委托人。
法律意見書的內容通常包括:申請人附帶文件是否齊備,委托人的法律結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例如公司的章程、資本結構、股東機構等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委托人的業務活動對所申請事項的影響,如公司的重大和約、未結束的訴訟,未清償的債務,未收回的債權等等。承辦律師對招股說明書等重大法律文件的內容進行驗證後還需製作驗證筆錄,驗證筆錄是主承銷律師對招股說明書所陳述內容驗證的記錄,目的在於保證法律文件的真實和準確。
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如何把握相關法律文件的真實性,這個問題在上市會計報表中也存在。有時候,上市公司信息失真,參與的律師往往被斥責為與公司合夥弄虛作假。事實上,律師的精力是有限的,業務活動可擴展的範圍也有限,在證券行業中,律師遵循的是“程序真實”,而不是“客觀真實”,後者是司法機構的職責,而律師隻要遵循了法律規定,行業自律規則,認真、準確地完成了製作法律文件時的程序,就應當認為達到了真實的標準,至於現實中出現的包裝上市、資本虛假的情況,不能完全說律師一定負有責任,如果律師在進行資料審查時,追求客觀真實,其地位與司法機構無異,這種情況下,要麼與委托人出現溝通困難,甚至被委托人取消委托權限,要麼是律師承擔很大的阻力和困難去調查事實。所以,在出具法律意見書等重大法律文件時,更要強調律師完成這一過程的程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