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公司律師實務(1 / 2)

關於律師為公司提供的證券服務第一節中已有介紹,本節主要介紹律師為公司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務內容。

一、公司律師實務的定義

公司律師實務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為公司的組建、運營、變更和解散等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

二、律師為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範圍

具體包括:公司的設立,公司內部的運營。如股東權益分配,公司法律結構的完善,公司法律文件的完善,資本變化的法律服務,公司法律權利的諸多實現與保障,如債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公司合並、分立及清算方麵,如公司的合並與分立,公司的收購與兼並,公司的解散與清算,公司的破產與清算等,公司法律結構改造方麵,包括股份製改造;產權結構的改造。

三、律師為公司的設立提供的法律服務

(一)幫助委托人製訂公司章程

具體包括:公司章程是以書麵形式規範公司設立的目的、宗旨、組織原則、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經營活動方式、資金籌集、利潤分配、股東的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的法律文件。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人製定。股份有限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其公司章程由全體發起人製定;以募集方式設立的,其公司章程由發起人製定,並經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製定後,應由製定人簽名蓋章。製定公司章程要依據《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所規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律師要注意的問題是:章程的製訂要符合法定程序,章程的內容與其他法律、法規不能衝突,章程的行文要注意簡潔、覆蓋要點,製訂過程中要考慮政府主管部門的因素。

(二)幫助委托人選定公司和名稱地址

具體包括:律師為公司選名時,必須注意名稱不得損害國家的尊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有損他人名譽。公司的住所選取應考慮便於文書遞送、便於確定訴訟管轄,便於同行業正常競爭的開展。

(三)幫助委托人進行企業登記

具體包括:協助委托人準備登記的相關材料;審核準備登記時有關的法律文件。具體包括:股東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對特殊出資方式的審查,資本充實的水平,公司章程的完備程度,有關簽字的合法性等。

四、律師為公司內部運營提供的法律服務

這方麵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集中在為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三個機構提供的法律服務。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各股東根據自己的出資額在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的權利機構是股東大會。律師的服務主要是幫助規範股東的表決方式和會議形式,協助製訂相關法律文件和審查相關決議的合法性,並提出合理意見。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會負責,按照股東(大)會和公司章程的授權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機關。律師的服務主要是審查董事會決議的合法性以及對董事任職資格提出法律建議。監事會是公司專門為了保障董事和其他高層職員忠實執行股東會和公司章程而設立的一個職能機關。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要根據公司規模自行決定設立監事會或者獨立監事。律師的服務主要是監事任職資格的審查,協助製訂監事的具體職責等。

(一)律師對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管理體製的法律服務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的主要形式,律師的服務主要表現在:股東權利的法律保障。律師應協助委托人對表決事項、公司運營情況、資本狀況有所了解,以充分發揮股東的作用;同時為股東的權利轉讓、履行章程提供法律意見;對董事會的法律服務。主要包括:幫助完成董事資格的法律程序,對董事會的工作方式、會議表決的規範提供法律意見;對監事會的法律服務主要有兩方麵:一是針對監事發現公司的違規、違法情況進行監督時,就監督的形式、途徑、方法等提出法律意見;二是對監事資格進行合法性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