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房地產律師實務(1 / 3)

房地產是近些年來經濟領域內的熱點,律師在這個領域內的作用是依照委托合同,在法律和授權的範圍內,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方麵的律師實務可以分為房地產訴訟案件的實務和非訴訟實務。

一、房地產訴訟案件律師實務

(一)當前我國房地產糾紛案件的表現形式

1.房屋拆遷糾紛案件

(1)拆遷補償或安置協議簽訂後,一方不按協議履行義務或對協議反悔,另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義務。

(2)承租人起訴要求出租人(被拆遷人)賠償因房屋拆遷造成的停業和裝修損失。實踐中出租人的營業房被拆遷,造成承租人對房屋的裝修被拆除,經營受到影響,但是拆遷人一般都不會對承租人的損失進行補償,為此發生糾紛起訴到法院。

(3)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在拆遷糾紛中有些當事人雙方達不成協議,經行政部門裁決後,當事人不服裁決,又引起了行政訴訟。

2.房地產交易糾紛案件

(1)商品房預售糾紛。商品房預售製度有利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及時將籌集資金投入到房地產開發中去,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轉,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因此,近年來商品房的買賣大多采用預售的方式。但是,當購買者依售房宣傳廣告、規劃設計訂立預售合同後,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時,卻發現標的與原來的廣告宣傳不同;或是開發商在預售之後,不能辦理產權證;或者是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而發生糾紛。

(2)單位集資房和已參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糾紛。根據國務院的房改政策,單位建設的含有職工福利性質的住房基本上已出售歸職工所有,不過對這些房屋的上市交易還有一定的限製條件,不允許隨意轉讓。而有些職工想購買新商品房時,會將房改房出售,但縣一級的房改房出售又未製定相關政策,於是有些職工為了逃避繳納稅金,而私下出售房屋,根本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由於違反了限製性規定,造成了大量買賣行為無效而發生糾紛。

(3)私有房屋和二手房買賣糾紛。房屋係不動產,依據法律規定在轉讓時必須辦理變更登記,而且要繳納稅款。社會上大量存在因不願繳納稅款,在房屋買賣後不變更登記(俗稱過戶)的行為,隨著房價的上漲或遇到房屋拆遷時,有些人對原賣價反悔,以合同未變更登記為由,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4)商品房出售糾紛。商品房的出售過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違約造成糾紛。有因商品房麵積不足、質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發票、辦理房產證等問題而發生糾紛。也有買房人未能如期支付房款,出讓人要求履行付款義務,甚至是主張解除合同的。

(5)房地產權屬糾紛、房屋贈與、互易和繼承糾紛。隨著房屋的升值和房屋的拆遷,上述案件逐年增加。這類案件時間跨度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人員或親朋之間,雙方往往互不讓步,案件舉證難,判決後上訴多。

3.物業管理糾紛

商品房出售後,物業管理又成為容易發生糾紛的領域。由於物業管理是新興產業,管理中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尚不明確,因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業主財產丟失、物業維修、維護等原因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不斷出現。

4.相鄰權糾紛

主要是在城市建設中經常發生的影響采光、通風、排水、通行等相鄰權糾紛,不動產相鄰方通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主張權利,要求侵權方賠償損失,排除妨礙。近兩年來,這類案件又出現了向行政案件轉化的趨勢,當事人認為是由於政府行使規劃管理職權時,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從而訴訟要求撤銷或變更政府規劃。

(二)律師應注意我國房地產法律規定不完善的地方

上述的房地產糾紛的類型,在實踐處理中,律師需要注意法律的不確定性,同時也要注意新頒布的法律條文的運用,因地製宜的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1.拆遷中的法律問題

拆遷補償標準地方化色彩濃厚,市場評估價不客觀,對被拆遷人安置方法考慮不周全,措施簡單;拆遷人有權申請行政裁決和強製執行,被拆遷人處於不利地位,法律沒有賦予被拆遷人強有力的救濟措施;房屋拆遷時,房屋所屬土地不能給予合理補償也是目前法律規定不明確的地方。

2.商品房購買者的“弱勢群體”的地位還未得到有效糾正,法律上也欠缺相應的保護措施

開發商利用合同損害購房者的權益(例如商品房未交付時,開發商單方撕毀合同,設置不合理的定金沒收期限,規定苛刻的滯納金條款等);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商品房的質量標準與合同約定不符(包括使用麵積、建築麵積、公攤麵積。房屋結構與合同約定不符);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長期得不到產權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