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房地產律師實務(2 / 3)

3.相鄰權糾紛中法律規定的不明確

產生相鄰權糾紛比較多的原因是由於在城市建設中,規劃部門不能嚴格依規劃標準履行職責,或是在舊城改造中出現建築間距不足等原因,導致了相鄰采光、通風、排水等糾紛的發生。這類問題在實踐中往往是以犧牲被侵權人的利益解決,因為當事人通過行政訴訟去撤銷規劃和建設批文、許可證的可能性不大,隻好以獲得一定的補償作為最後選擇。實踐中這類問題層出不窮,但到目前為止,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而當事人又認為長期居住於無光照的房屋,造成精神壓抑,心情不愉快,要求侵權人不僅賠償經濟損失,而且要賠償精神損失。審判中,如何確定賠償數額又是令審判人員難以處理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賠償數額都由法官自由裁量,造成賠償標準不統一,當事人對判決不滿意。

4.對於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的統一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出台後,實踐中對這一問題基本已統一認識,《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就明確了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隻要依法成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過戶是轉移房屋所有權應履行的手續,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三)律師應高度重視房地產合同的效力

實踐中,律師對於房地產合同,應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認定無效。

2.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3.非法轉讓,合同無效

主要包括轉讓(含買賣)下列房地產:[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製房地產權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3]權屬有爭議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4.商品房買賣合同價格顯失公平或合同內容有重大瑕疵的,合同無效

(四)房地產訴訟案件中,律師應注意的證據問題

1.房屋確權的證明

包括:確認房產,應提供土地房產登記證、房屋買受、繼承、析產、受贈等證明;建房申請、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證據;確認房產共有,應提供共同投資建造、翻建、繼承、受贈,共同投資購買的證據。

2.房產買賣的證明

包括:房屋買賣,應提供買賣房屋的契約;已辦理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應出具產權憑證。房屋買賣雙方收、付房款的證據;有證人證明的,就提供證人(包括證人的姓名、地址及證人與當事人關係)名單。房屋買賣後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出賣共有房屋的,應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及有優先購買權者(共有人、房客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二、房地產非訴訟律師實務

這一問題裏主要介紹律師在房地產企業招標中提供的法律服務。1998年1月14日,司法部辦公廳、國家計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律師從事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業務的通知》,該通知對律師出具相關法律文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具體業務有:

1.代理發布招標通告

發布招標通告,是招標投標活動的首要環節,律師在代理發布通告前,應就委托機構的主體資格,貨物、工程或項目的合法性,相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等事項開展相應的調查及審查,以確保代理事項及項目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順利進行。律師代理發布招標通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代理招標人在國內或國際上有重大影響的報刊雜誌或其他媒介上發布招標通告,載明招標項目的性質與數量,對投標的資格要求,招標人名稱及聯係方式,招標項目的地點與時間要求,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時間費用,投標地點和時間等。如采用邀請招標的,律師還應協助招標人於規定日期前向特定的被邀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2.協助開展資格預審,審查投標人主體資格